经营原则划“三大不得”禁区,源头管理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从定义来看,《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业务适用范围方面,《办法》指出,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只可营销宣传,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越界从事保险销售业务
从最新《办法》来看,内容中已经没有“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概念,根据不同平台不同的功能定位,进一步细分为三类:营销宣传类、技术支持类和客户服务类,并拟定不同的监管规则。
保险中介机构和提供营销宣传、技术支持、客户服务的机构要规范使用机构简称,清晰标识所属行业细分类别。譬如,在宣传工作中不得使用“XX保险”或“XX保险平台”等容易混淆行业类别的字样。
根据要求,宣传合作机构的营销宣传活动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和说明、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网页链接等,保险销售、保险咨询、保费试算、设计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代收保费等行为一律被禁止。
营销过程中,保险机构应强化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管理。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不得误导性解读监管政策,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商业宣传。营销宣传页面应明确标识产品为保险产品,用准确的语言描述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突出说明容易引发歧义或客户容易忽视的内容。
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松弛有度进行管理的同时,监管也对互联网保险可以跨区域销售的险种范围进行调整,包括将疾病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储蓄属性较强的养老年金保险纳入。
提高产品适配性,明令禁止默认勾选、捆绑销售等行为
此外,《办法》也从产品选择、销售管理、服务管理、运营管理等方面详述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规则。
销售管理方面,保险公司应通过自营网络平台或其他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的客户投保页面须属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不得线下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其他保险机构线下销售保险产品。
对于客户,保险公司应采取合适手段提高产品适配性,建立健全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及销售管理制度,对客户进行分类,对保险产品进行分级,向客户做好风险提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默认勾选、捆绑销售等行为被明令禁止。
服务管理方面,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批改保全、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体系、工作机制和办事流程,搭建“线上+线下”两条服务线;积极运用新的技术手段,创新服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