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玲向当地银保监分局举报,该监管分局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举报事项调查意见书》,认定业务员承诺给予并给予投保人刘某玲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刘某玲以保险合同的成立存在销售误导、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退还其所交保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等。代理人销售误导、返佣构成欺诈,投保人可行使撤销权【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返佣行为,实质上降低了投保人的投保成本,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刘某玲在收到调查意见书时才知道返佣50000元不能实现,从知道时起计算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刘某玲一审开庭时行使撤销权未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业务员是代表公司协商合同的签订,且监管部门的调查意见书认定的是某保险公司存在违法违规事实。法院认为该公司辩称承诺返佣是业务员个人行为不代表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费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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