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爱市场拆迁补偿,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湖南省xx市xx镇发生一起出租汽车起火燃烧事故,保险理赔问题经过三年多的波折,最终得到明确说法。涉及车辆未投保“自燃”险,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引发法院诉讼。争议焦点包括保险金请求权、保险条款解释、监管委
湖南省xx市xx镇发生一起出租汽车起火燃烧事故,保险理赔问题经过三年多的波折,最终得到明确说法。涉及车辆未投保“自燃”险,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引发法院诉讼。争议焦点包括保险金请求权、保险条款解释、监管委员会解释有效性等。
下面以具体案例分析理赔时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1)事故车以修复为主
有一辆富康车发生撞车事故,车撞得很严重,车身变形。富康是承载式车身,如果车身变形,将对车的安全性、操纵性造成很大的影响。保险公司委派的修理厂初步定损是3.5万元,以修理为主。
保险的作用之一是经济补偿功能,赔偿的原则是以修复为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果车辆还能修复,在保证修理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倾向于以修为主。如果不能保证修理质量,则一般要换件。从修理厂的角度来说,其当然是愿意修理,因修理厂可以从工时费和配件方面多挣一些利润,特别是小规模的修理厂。
(2)出了交通事故,公了比私了好
出了交通事故,找关系不是办法,履行正常手续更好一些。
很多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怕扣分,倾向于私下解决。实际上,通过交通队解决的办法要好一些,起码对自己是一种保护。特别是撞人的事故,撞人之后双方私下写个协议,撞人的驾驶员认为赔些钱,以后就太平了,但假如被撞的人今后一旦有问题,那么这个协议则是无效的,被撞的人仍然可以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有一个车主将一个骑自行车的小孩撞了,交警也去现场了,此车主因害怕长期拖下去,就赔了5咖块钱给对方。当其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赔付要有明细:医疗费多少、误工费多少、自行车修理费多少,结果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这笔钱。
再举一个事例:在四环路边上,联防队员拦截一辆摩托车,摩托车将停未停,在主路上与联防队员纠缠的时候,一位车主开车将摩托车驾驶员给挑起来了,摩托车没熄火又撞伤了联防队员。联防队员当时就没收了该车主的行驶证和驾驶证,摩托车主要求该车主赔一笔钱私了。像这类事情就不能私了。因为即使签了协议,日后还会追究汽车驾驶员的责任。况且,被撞的人主动提出私了,一定有原因。当时开摩托的人被联防队员拦截,欲停又跑,估计是有问题。交警来了以后,发现对方的摩托车和驾驶证根本没有年检。在这种情况下,性质就变了。如果当时赔了一笔钱,那后面的事情就说不清了。由于当时的情况确实属于追尾,警察判定:各修各车,双方负同等责任。
在保险理赔中,对交通事故的不同处理方式可能带来不同的结果。从上面的例子来看,如果当时私下把钱给对方了,保险公司也不会赔付。因为只有在交通事故处理得当的时候,保险公司才会正常赔付。
另外,在事故刚发生后,一些隐患可能当时发现不了,私了只会在将来带来无穷无尽的麻烦。建议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尽可能通过交通队解决,这虽然可能会被暂扣车辆和驾驶本,手续比较麻烦,但对于保护自己更加有利。
另外,通过交通队解决时,交通队对于事故的各项损失,都有非常明确的标准,像护理费、住院费、医疗费等都有明确的标准,这样对于减少被保险人的损失是有好处的。而保险
公司也是以交管部门的证明作为赔偿依据。
(3)先行赔付存在道德风险
有的保险公司在施行一种先行赔付的制度。1000元以下的索赔要求无须出具发票,
直接付给被保险人现金。这种做法给客户带来了方便,但是存在道德风险。保险公司的赔款目的是将被保险人的车恢复成原状,但先行赔付就有可能达不到这个目的。例如,我的车撞了,然后到保险公司报案。假定车损坏的部位要修理,需要1000元。如果保险公司赔了钱就不管了,也不要发票,那么一些车主可能就不修了,或者在以后再发生事故的时候一起修,或者到保险公司进行再次索赔。保险是一种补偿,而不是让被保险人赢利,所以外修的时候要出具发票和维修清单才能报销。
一、交通事故赔偿的技巧
一报赔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应出具证明材料。
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如车主要求自行修理,应办理自修手续,修理费如超出定损费用,将由车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
二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还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对于保户与第三者私下谈定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
三赔付规定之全部损失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2.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四赔付规定之部分损失1.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2.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3.《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当事人因交通事故纠纷提起诉讼时,可以聘请律师进行代理。
4、轮胎充气爆炸致损,不构成交通事故,交强险不赔
因在道路上修理轮胎并充气导致轮胎爆炸造成人身损害的,不构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案情简介:2010年,刘某驾驶周某挂靠运输公司名下车辆,因轮胎爆炸,停靠路边,经营流动补胎的华某为轮胎充气时,轮胎爆炸,弹起刘某撞击停靠路边由代某雇佣司机驾驶、挂靠物流公司车辆的车架上致9级伤残。刘某诉请华某、代某、物流公司及周某、代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
实务要点:因在道路上修理轮胎并充气导致轮胎爆炸造成人身损害的,不构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896号“刘某与某物流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见《刘夫伟诉被告上海国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健康权案(“交通事故”的司法认定、“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之适用)》(徐进),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123)。
5、乘客下车时被车门夹脚摔地受伤,应获交强险赔偿
公交乘客下车过程中受伤,因已完成下车动作,故应属于机动车保险合同中理赔的“第三者”和“受害人”范围。
案情简介:2013年,胡某乘坐范某驾驶巴士公司公交车下车时,被车门夹脚后摔地致9级伤残,交警认定范某全责。胡某诉请范某、巴士公司、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认为:①胡某乘坐范某所驾公交车,在下车过程中发生本案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确定当时胡某属行人,并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范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保险公司称胡某在事发时属于车上人员,本案不属交通事故,不在“交强险”理赔范围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事故车辆已投保“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金额范围内对赔偿金承担赔付责任,即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医疗费。另因事故车辆还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故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保险金额赔偿金部分,应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巴士公司承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胡某8万余元。
实务要点:公交车上乘客离开车辆下车过程中受伤,因已完成下车动作,故应认定属于机动车保险合同中理赔的“第三者”和“受害人”范围。
案例索引:广东广州珠海区法院(2013)穗海法生民初字第407号“胡某与范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胡虾女诉范敏、广州市溢通巴士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乘客在下车过程中受伤应否属保险理赔范围的界定)》(区伟斌),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143)。
6、“非医保免赔”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应认定无效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非医保免赔”条款应属免责条款,如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应认定该款无效。
案情简介:2011年,彭某被阚某驾车撞伤。关于彭某医疗费部分,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非医保免赔”约定主张免责。
实务要点: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非医保免赔”条款应属免责条款,如保险公司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应认定无效。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38号“彭某与阚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彭聚有诉阚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非医保免赔”保险条款的法律性质及效力认定)》(王强祥、纪学鹏、邵文龙、董春凯),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146)。
转载: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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