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是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时效?还是按保险法中规定的二年?是不是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了就能中断诉讼时效?本文通过真实案例中告诉你可能以前一直搞错的真相。
基本案情
另一方面,由于王某身前存在大量债务,王某的5位法定继承人均被判决在继承王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并已在无锡市梁溪区法院进入执行程序。梁溪区法院在执行阶段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保险公司将理赔款打入梁溪区法院账户。2021年1月5日,保险公司对《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了执行异议,拒绝支付保险金。
2022年12月5日,王某的5位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合同约定的管辖机构深圳国际仲裁员提起仲裁,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保险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
保险公司在仲裁阶段提出时效抗辩,主张王某继承人的仲裁时效已经经过,梁溪法院的执行通知并不能产生中断王某继承人的仲裁时效,因此,仲裁时效应从保险公司第一次向王某继承人调查之日即2018年10月23日开始起算,至2022年12月5日已经超过了保险合同约定且保险法规定的“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
裁判主旨
仲裁庭最终裁决,保险公司向王某继承人支付意外保险赔偿金及逾期利息损失。
【律师评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主要在于:
1、执行法院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的通知是否中断被执行人对保险公司的仲裁时效?
2、仲裁时效是否已经过?
对于第1点,中断诉讼时效要求当事人主动作为、积极主张权利,“躺在权利上睡眠”或怠于行使其权利并不能中断时效,这是时效制度的核心要义,设立诉讼/仲裁时效的本意在于敦促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因此,产生时效中断的情形应由权利人本人提起。本案中王某继承人作为王某生前债务的另案被执行的义务主体,执行法院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通知,并不是王某继承人主动所为,而是被动承受。执行法院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同时,王某继承人依旧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支付保险金,但王某被继承人并未提出,可见,进入到执行阶段并未构成对王某继承人主张权利的客观障碍。所以,仲裁庭对于王某继承人的仲裁时效不因执行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而中断认定正确,执行庭的行为只代表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主张,并不能代表被执行人的权利主张。
而时效期间的法定性并非属于任意性条款,可以由当事人通过约定予以避让适用,即使双方的意外保险合同中有条款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原文约定了二年的仲裁时效,仍不能作为时效经过的依据,故本案仍应适用三年的仲裁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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