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原告赵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归赵峰所有。
2.诉讼费由钱珊承担。
事实和理由:涉案房屋系赵峰、钱珊婚前购买,登记在钱珊名下。双方婚前协议约定,赵峰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钱珊仅享有居住权。赵峰与房屋出卖人、中介协商洽谈,并确定购房合同内容,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含水费),承担了所有交易风险,钱珊仅出面签署了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不清楚涉案房屋购买总价款。根据协议约定,赵峰为购买涉案房屋出资585860元,婚前还贷20000元,并与钱珊婚后共同还贷。
(二)被告辩称
被告钱珊辩称:不同意赵峰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钱珊婚前个人财产,登记在钱珊名下,钱珊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
(三)法院查明
赵峰与钱珊于2013年5月20日登记结婚,二人离婚诉讼正在本院审理过程中。
2012年5月27日,买受人钱珊与出卖人李某辉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钱珊以1810000元价格购买涉案房屋。2012年6月7日,钱珊向赵峰转账590000元,同日赵峰向李某辉转账840000元;赵峰于2012年7月15日向李某辉转账120000元。后钱珊于2012年7月18日、7月23日分两笔向赵峰转账60000元。
2012年6月1日,甲方赵峰与乙方钱珊签订《购买房产协议》,约定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协议所述房产,由于工作原因,男方在购买房产时,尚未获得北京市购房资格,因此所购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为明确双方的房屋财产所有权、房屋债权债务的承担及其他权益,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协议所述房产为涉案房屋。
2.男女双方承认上述房产,系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购房款总额为1920000元。男方出资470000元,女方出资650000元,利用女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出资为800000元,婚前女方还贷,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
3.协议所述房产,为男女双方共同所有,未经男方书面同意,女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该房产出售、再次抵押及所有权变更,否则女方应赔偿因此给男方造成的损失。
2012年6月2日,赵峰与钱珊签订《购房出资及权属债务协议》,约定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由于男方购买该房产时暂未取得北京市购房资格,因此所购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为明确双方对该房产的所有权、购房债务的承担方式及其他权益,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所述房产为涉案房屋。
2.双方承认上述房产,系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购房款总额为1920000元,男方出资470000元,女方出资650000元,利用女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出资为800000元。
3.双方承认上述房产为男女双方共同所有,未经男方书面同意,女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该房屋出租、出售、再次抵押及所有权变更,否则女方应赔偿因此给男方造成的损失。
涉案房屋于2012年8月9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钱珊名下,钱珊于2018年8月23日补发不动产权证。
(四)裁判结果
驳回赵峰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一)物权确认与协议约定的关系
1.物权争议的产生背景
2.婚前协议的内容与性质
双方签订的《购买房产协议》和《购房出资及权属债务协议》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从协议内容来看,明确约定了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包括各自的出资数额、贷款情况以及房屋权属为双方共同所有等内容。这些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对双方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体现了双方在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3.原告主张与协议约定的冲突
赵峰称自己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钱珊仅有居住权,这与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不符。根据协议,房屋是双方共同所有,而非赵峰单独所有。因此,赵峰的这一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双方最初的约定。
(二)法院判决的依据剖析
1.物权公示原则与协议的权衡
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重要原则,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的产权登记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在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钱珊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排除其他约定的可能性。然而,双方的协议明确约定房屋为共同所有,法院在审理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两方面因素。在此案中,由于赵峰的主张超越了协议约定,法院依据协议内容认定其主张于法无据,从而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2.证据的综合考量
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对双方的出资情况、协议签订情况等证据进行了综合考量。从出资情况来看,虽然双方有资金往来,但这是基于共同出资购房的目的,且协议对出资和房屋权属有明确约定。这些证据相互印证,使得法院能够依据完整的证据链做出判断。
三、案件启示
(一)婚前财产协议的重要性与规范性
1.明确约定的重要性
本案凸显了婚前财产协议在婚姻财产纠纷中的关键作用。夫妻双方在婚前就房产等重要财产进行明确约定,可以避免日后因物权归属产生争议。协议内容应尽可能详细、清晰,包括出资情况、产权归属、使用权利、处置限制等方面,以减少模糊地带。
2.协议的规范性
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时,要注意协议的规范性。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确保双方在平等、自愿、无胁迫的情况下签署。如有可能,可以进行公证,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此外,协议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因违反法律而导致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
(二)物权登记与实际约定的协调
1.物权登记的风险意识
物权登记虽然具有公示效力,但在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可能与实际权利状况不一致。当事人在进行不动产交易时,尤其是涉及复杂的出资关系和权属约定时,要充分意识到物权登记可能带来的风险。不能仅仅依赖物权登记来确定财产归属,而应重视实际的出资和约定情况。
2.协调措施
为了避免物权登记与实际约定的冲突,在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或其他涉及财产权属的协议后,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考虑通过合法途径对物权登记进行相应的备注或变更,以更好地反映实际的财产关系,减少纠纷的可能性。
(三)法律理解与诉讼风险评估
1.准确理解法律规定
2.诉讼风险评估与应对策略
在提起诉讼前,要对案件的诉讼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像本案中赵峰的诉讼请求,由于与婚前协议约定不符,存在较大的败诉风险。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向当事人分析风险,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如是否需要调整诉讼请求、补充证据等,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