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以案促治——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案释法案例
湘潭市岳塘区某工程建设项目未及时支付
农民工工资案
一、案情描述
2022年2月14日,湘潭市岳塘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劳动者投诉,述称湘潭市岳塘区某工程建设项目劳务分包负责人张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一直未支付。
二、处理情况
三、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行业层层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例。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监督管理不到位,农民工工资发放不规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劳务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工资也没有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而是发放给包工头,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所以劳动监察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合法。施工总承包单位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可依法向包工头进行追偿。
【法律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湖南庆桦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5日,针对湖南庆桦机械有限公司长期欠缴社会养老保险费,湘潭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对湖南庆桦机械有限公司下达《社会养老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编号195),责令该单位于2021年3月31日前补缴2017年5月至2020年10月社会养老保险费本金212558.9元、滞纳金54485.7元,但该单位未在限期内补缴到位。2021年7月14日,湘潭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提请移送该单位至湘潭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进行行政处罚。经湘潭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核查,湖南庆桦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1年7月19日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单位进行了正式立案。
二、处理结果
三、案情解析
经调查,湖南庆桦机械有限公司2017年5月至2020年10月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湘潭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出具的《移送函》、《行政处罚申请书》、《申请行政处罚登记表(欠缴社会养老保险费)》、《湖南湖南庆桦机械有限公司欠缴社会养老保险费情况》、《社会养老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等证据材料为证。
该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例。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加工制造行业的持续低迷以及用工成本的提高,导致企业的发展和运营遇到了不少新困难和新挑战,很多企业面临着转型或破产的风险,因此部分企业铤而走险违反法律,逃避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不仅加剧了企业经营的风险,侵犯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也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用人单位应该牢记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推动企业长远稳定发展。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湘潭经开区某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2022年1月10日,冉飞等50名农民工投诉称:绿地湘江城际空间站一期西地块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要求湘潭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进行处理。
经查,湘潭经开区绿地湘江城际空间站一期西地块项目建设单位为湘潭绿地高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确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及冉飞等34名农民工工资共计620386元。2022年3月25日,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施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潭人社监令字〔2022〕8号),指令该公司依法足额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该公司接到指令书后,仍未纠正该违法行为。2022年5月19日,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潭人社理告字〔2022〕第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潭人社罚告字〔2022〕第8号)。2022年5月27日,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潭人社理决字〔2022〕第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潭人社罚决字〔2022〕第7号)。该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将罚款人民币捌千元整(小写:¥8000.00)交至指定账户,并于2022年10月底对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到位。
三、案件解析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
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藏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第三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