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高先生给孩子投保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同时投保的还有附加住院医疗。年交保费1970元,交费期是10年,2019年12月份保单进入交费期,但因余额不足,保单于2020年2月份失效。尽管保单的服务人员在宽限期60天内多次提醒客户,公司也发送了提醒续保的短信,但是高先生没有予以重视。在保单马上要永久失效的时候,客户来到公司柜面要求办理复效手续,虽然客户复效成功了,但是重疾险的观察期180天是要重新计算的,而且附加住院医疗是无法复效的,只能重新投保,投保后的附加险观察期是90天。而就在这期间,被保险人(高先生的孩子)因为慢性肾炎住院治疗,因其还在观察期,故保单不予理赔。
案例分析:
此案例凸显了保险续保的重要性,保险合同是基于双方约定的提供保险保障责任的条款,一旦中断保费支付,保险保障便失效。即使复效,但在观察期内被保险人出险,保险公司也不会承担保险责任。
温馨提示:
1.若客户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后续更好为客户提供服务。
编辑:徐晓燕责任编辑:徐晓燕杨萍马宗先王荣亮王冰洁吕霜萧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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