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A,未成年,1996年其父B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少儿乐幸福成长综合保险”,该保险条款第二章“保险责任”第4条第7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日起至22周岁,如遇父母有一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减半;如遇父母双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全免,保险责任继续有效。”1997年,被保险人的父母离异,A随母C生活,并同时把投保人变更为C,后C于1999年与D结婚,D无婚史,C、D共同抚养教育A。A之生父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年D遇意外事故身故。C向保险公司申请豁免今后每年50%的保费。
分析:D虽然不是被保险人A之生父,但他与C结婚后,对A尽了抚养教育义务,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因此,D以外身故,A的保险费应豁免50%。
2.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1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题:(1)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分析:1)保险人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3.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2009年8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愿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张某觉得虽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以汽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张某要求李谋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2009年9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2010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几乎报废,李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认为该车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李某所交的保费,不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几次交涉未果,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债权人,抵押车辆是否完好关系到抵押权能否实现,最终决定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张某对车辆拥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
分析:1)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或李某的原因损毁,这种情况下,张某的抵押权随之消灭,这种情况下,他对保险车辆是拥有保险利益的,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本案便属于这种情况。
2)抵押车辆的灭失系第三人原因致,并且李某对第三人享有赔偿金请求权。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张某的抵押权移至第三人的金上,对该损害赔偿金可优先受偿,张某的抵押权并没有灭失,这种情况下,张某对投保是没有保险利益的,出险后无权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4.2000年9月,某地j厂购买了一辆奥迪牌轿车。同年10月,司机李大伟在厂长的吩咐下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险别包括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填写投保单时,李大伟为省事,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个项目中都写了自己的名字。2001年,奥迪车在行驶中不慎与一辆卡车相撞,车身受损严重,且造成对方卡车损失。处理车祸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由当时驾车的司机李大伟负全责。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勘查后,确定保险车在事故中的损失及其碰撞责任都属于保险责任,但也了解到被保险人投保的车辆并非个人所有,而是j厂财产,即李大伟是以个人名义为企业财产投保的时候,以他对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拒赔。
问题:1、企业财产应该由谁出面投保?本案中,李大伟作为企业雇佣的司机,是否有资格为属于企业所有的奥迪车投保?
2、司机李大伟为企业投保而与保险公司订立的财产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3、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在碰撞事故中遭受的损失和该车产生的碰撞责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你认
为应该如何处理?
分析:
5.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1998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问题:法院应如何判决?
分析: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6.李某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按保险公司要求体检,交纳保险费。后李某因为药物性多器官功能损害,全身衰竭死亡。李某之妻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
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某患有牛皮癣,并且服用激素2年。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实情,投保时牛皮癣已经对保险事故构成重大影响,故拒绝赔付保险金。
受益人不服,起诉于法院
7.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8.2009年1月,甲公司将其租赁给乙公司的200个集装箱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集装箱保险一切险,保险金额50万美元,保险期限自2009年1月10日至2010年1月9日。2009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联系工作时出现异常情况,后发现乙公司负责人逃匿,乙公司也被查封,投保的集装箱失踪,甲公司于是就损失的集装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认为:甲公司将所投保的集装箱全部交给乙公司营运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承保,甲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损失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程之间,因此,保险人可以拒赔。双方对此发生争议,保险人的拒绝赔偿是否有理由?分析:首先,被保险人不实告知。我国《海商法》采用无限告知的方式,亦即法律对于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只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或者情况都如实告知保险人,而且必须与客观存在的事项相符,就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集装箱保险业务属于海上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