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进口商因遭遇国际信用证欺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签发止付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不服判决,向银监会举报对方开户银行涉嫌洗钱行为,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信用证欺诈属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本案中,涉事银行最终未受经济损失,但是在案件调查和审理过程中,涉事银行受到举报、监管调查。从中,我们也看到了潜在的合规风险。
下面,我们通过对本案的回顾,梳理分析一下国际信用证业务当中存在的欺诈和洗钱风险。
一
案件当事人
受害方:A公司,为涉案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本案原告、上诉人,以下简称“A公司”。
受害方开户银行:A银行,是A公司的开户行,为涉案信用证的开证行,以下简称“A银行”。
诈骗方:汪1公司、汪2公司、汪3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汪某,为本案诈骗实施方,其中汪2公司为离岸公司,注册地为塞舌尔共和国,是信用证受益人。
诈骗方开户银行:B银行,为诈骗方提供银行服务,为汪1公司、汪2公司开立离岸账户,为涉案信用证提供议付和贴现服务,以下简称“B银行”。
二
案件回顾
1.诈骗人汪某以汪1公司、汪3公司的名义骗取A公司信任,委托A公司向汪2公司代理进口四批货物,并向A公司支付了保证金,A公司收到保证金后向A银行申请开立90天远期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78.7万美元,受益人为汪2公司。
3.A银行收到单据后进行审核,认为无异议后向A公司发出《到单通知》,A公司在通知上盖章确认,并承诺“我司决定无论上述单据是否单证相符都将接受,请尽快对外付款/承兑”。
4.A银行通过SWIFT向B银行发送承兑报文,承诺将到期付款,于是B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了贴现,将款项打给了汪2公司。
5.A公司拿到单据后去提货时发现被骗,单据系虚假伪造,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签发止付令,终止支付涉案信用证项下款项。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为:涉案信用证虽构成欺诈,但已被B银行善意议付,故作为开证行对于善意议付行的承付义务未被免除,A公司要求终止支付涉案信用证项下款项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之后,A公司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起诉B银行同为汪1公司和汪2公司提供银行服务,包括离岸账户和信用证贴现服务,协助、帮助及促成被告进行信用证欺诈,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起诉事实与理由中提出,B银行违反监管机构的法规,具有过错,并涉嫌洗钱。
三
案件争议焦点、判决结果及点评
1.B银行福费廷业务是否因违反金融监管规定涉嫌洗钱
A公司上诉主张B银行与汪2公司之间签署了《福费廷业务合同》,并未签署有关信用证的议付协议,而福费廷业务和议付业务无法并存,B银行在本案中并非议付行,且其为了促成福费廷融资,违反金融监管规定,涉嫌洗钱罪,其行为非善意。
B银行答辩认为,本案信用证是自由议付信用证,其在本案业务中的操作符合UCP600关于议付的规定,系本案信用证议付行,并已善意议付。
二审法院认为,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未规定福费廷与议付二者相互排斥、当事人之间亦未作出该约定的情况下,银行与受益人之间通过签订福费廷协议等方式实现议付,并未违反法律规定。A公司主张福费廷业务与议付不能并存,并未提供相应法律依据,其理由亦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2.B银行是否因上游犯罪涉嫌洗钱
A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已认定了汪某骗取A公司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骗得开证行的付款确认电文,然后通过B银行将信用证贴现的犯罪事实。同时还认定了汪某是汪1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汪2公司、汪3公司均系汪某成立的离岸公司。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上述事实是正确的。本案存在刑法上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B银行对汪2公司的福费廷融资行为和转移诈骗所得黑钱资金行为,实际上就是洗钱行为。
小编点评一
3.B银行是否因明知欺诈方关联关系涉嫌洗钱
小编点评二
A公司不服银监会处理结果以相同理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裁定驳回起诉。后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小编点评三
4.判决结果
本案虽存在国际信用证欺诈情形,本应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是开证行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例外情形,故本案信用证不应终止支付。A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小编点评四
四
案件启示
1.对离岸客户进行强化尽职调查
2.做好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3.优化可疑交易监测手段
实际上,本案78.7万美元只是汪某多起信用证欺诈案件之一。根据汪某欺诈案刑事判决书,汪某通过此种欺诈方式骗取信用证共计1754万美元。汪某因犯信用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被无期徒刑。
信用证欺诈从交易要素上看有交易金额巨大、跨越多个国家,涉及多个金融机构、有不同的承运人、价格低于国际市场同类商品、进口商品有炒作热点等特征。银行可针对这些可疑特征,优化可疑交易指标,设计可疑交易模型,加强可疑交易监测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