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吴燕芬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例二:华山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
案例三: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西安秦沣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李金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西安长安通支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五:营业信托之信托计划成立条件的认定——柏永生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
案例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与吴莎莎等124人信用卡纠纷
案案例七:易港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张建国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西安高科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
案例九: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陈国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蔡玉明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1.吴燕芬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华山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
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西安秦沣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李金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现阶段,在房地产开发案件有关的金融借贷纠纷中,房地产开发商的担保责任如何界定,对于维护房地产开发商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金融借贷案件中房地产开发商的担保责任界定的问题。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首先明确,房地产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责任,是指借款人以所购房屋用于贷款抵押时,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及他项权证之前,开发商为该笔贷款所提供的担保责任。阶段性保证实际上系附解除条件的保证合同,保证区间至债权人能够行使抵押权之权能而届满,开发商的保证责任因此而免除;且与抵押担保系先后阶段更替的担保责任,而非两种同时并存的担保责任。基于上述理解,如果所附条件确定不能满足时,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将转化为连带保证责任。在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双方的具体案件来具体判断,从而准确界定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承办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西安长安通支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典型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为:树立了金融审判中的系统性观念,重视金融监管文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强化协同治理合力的形成。人民法院应当借助监管规章,甚至规范性意见、业务规则等作为认定民事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的重要参考或依据。人民法院在尊重金融监管和金融审判彼此的功能定位、运行规律的基础性上,有效应对监管政策变化给金融审判带来的挑战,审慎考量监管政策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维持了交易的可预期性及金融创新交易的效力。克服金融民商事审判中的知识局限、视野局限,准确把握金融市场、金融监管态势,准确适用法律,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承办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5.营业信托之信托计划成立条件的认定——柏永生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与吴莎莎等124人信用卡纠纷案
【典型意义】面对海量金融纠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多次召开专业会议,以集中研讨选定示范案件先行精细化审理,出炉“示范判决”和类型化案件裁判指引,并据此形成“瘦身”文书,构建“示范判决”+“瘦身”文书高效裁判机制。通过以个案示范和文书简化,带动大量类案极速化解,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速裁庭运用该模式共化解信用卡纠纷2747件,平均审理时长仅为23天,辐射带动调撤、司法确认共1006件,取得“审一批、调一批、防一类”的良好效果。(承办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7.易港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张建国借款合同纠纷案
8.西安高科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
【典型意义】关于票据追索权的行使要件已经形成了普遍公司。本案涉及的是票据的再追索权的行使要件。我国《票据法》第71条规定,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清偿了最初追索金额以后所获得并行使的追索权再追索,是票据追索权依照行使追索权人不同而划分的一种追索权,本案中,原告高科公司行使的是票据的再追索权。原告行使该追索权,同样应满足追索权的行使要件。高科公司提交的票据信息能够证明本案讼争的银行承兑汇票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被拒付,同时,高科公司接受持票人的追索,与持票人达成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故依法享有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承办法院: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9.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陈国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和市场规模的扩大,融资租赁产业模式不断创新,其中产生的法律问题也日渐新颖和突出,妥善处理纠纷对于促进产业升级和防范金融风险意义重大。实践中,出租人在承租人轻微违约即行使取回权,不利于保证交易且容易滋生不当手段取回车辆情形的发生,不利于构建良好的经济秩序。本案结合法律规定和违约情形,从鼓励交易、规范业态健康发展的原则出发,对促进融资租赁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障以租代购的汽车交易模式健康发展,督促市场主体合法履约具有积极的意义。(承办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10.蔡玉明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