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成熟与发展,保险机构的合规经营显得尤为重要。2023年度,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的行政处罚案例屡见不鲜,体现了监管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几乎零容忍的态度。
通过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的总局及36家分局对机构(不含自然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的梳理,安杰世泽保险法团队对总局及各分局的行政处罚进行了简要汇总,将基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管机构及所处地域,陆续推出总局及华北地区篇、华东地区及华南地区篇、华中地区及东北地区篇、西南地区及西北地区篇、全国汇总篇。
需要说明的是,鉴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信息有限,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且较多处罚事由相同,因此仅对总局的处罚情况和全国的整体情况进行简要分析,对各地方监管局开具的罚单情况,仅进行汇总呈现。
总局
(一)各类型机构罚单数量
各类主体罚单数量
注:人身保险公司含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养老险公司等,下同。
2020年7月,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2021年1月,原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正式开启属地监管新时代。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官网显示的保险许可证信息情况,截至2023年底,总局直接监管的人身险公司44家,财产险公司26家(含一家政策性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14家。保险集团公司12家、保险控股公司1家和保险资管公司34家,均为总局直接监管,而目前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主要由所在地监管分局监管。
从罚单占比来看,基本与总局直接监管的各类型保险机构数量情况一致。其中:
(二)日常管理及保险业务违规行为
日常管理及保险业务违规行为
从上述情况来看,保险业务的违规处罚事由涵盖售前、售中和售后全流程。
销售阶段的违规事由占比位列第二,销售阶段一直是违规行为发生的重灾阶段,不断完善和加强销售阶段的合规性管理,也是保险机构需要持续开展的工作。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三)保险资金运用违规行为
保险资金运用违规行为
从整体处罚情况来看,2023年度,总局因保险资金运用违规问题共计处罚了9家保险机构,其中保险集团公司1家,人身险公司2家,保险资管公司6家。从处罚事由来看,涵盖投前和投后,涉及信托、保债计划、PE、债券、银行存款、组合类资管产品等众多投资品种。
华北地区
以下包括如下地方监管局出具的罚单情况: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一)北京监管局
1、各类型机构罚单数量
2、违规行为出现次数情况保险公司-违规行为出现次数情况
保险中介机构-违规行为出现次数情况
注: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违规行为并不常见,从该两起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案例结果来看,两家保险中介机构最后均被吊销业务许可证。
(二)天津监管局
2、违规行为出现次数情况
保险公司-违规行为出现次数情况
(三)河北监管局
(四)山西监管局
1、各类型机构罚单数
2、违规行为出现次数情
(五)内蒙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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