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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3江苏
截止2024年1月31日,2024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共开出外汇违规罚单48张,罚没金额合计3826.54万元。相较于2023年12月,罚单数量和罚单金额均有所下降。
但无论处罚金额多或者少,外汇合规风险都是外汇市场主体不能忽视的问题。
注:本文数据统计口径为“处罚决定日期”,部分案例官网发布会有所延迟,即公示日期晚于处罚日期。
按照常见罚单类型,外汇违规罚单中的被罚外汇市场主体主要包括银行、(非银)企业、自然人。
2024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发布的48张罚单中,9张罚单的被罚主体为银行,罚没金额合计1005.45万元;14张罚单被罚主体为(非银)企业,罚没金额合计2045.45万元;25张罚单被罚主体为自然人,罚没金额合计775.64万元。
罚单地区分布
2024年1月外汇违规罚单中,江苏省各分局开出的罚单最多,共15例,罚没金额合计174.11万元。其次为上海、深圳、天津和山东,分别开出罚单6条、6条、6条、5条。
从处罚力度来看,山东省威海市分局开出的罚单合计罚没金额最大,5条罚单合计罚没1922.22万元,占1月份总计处罚金额的50%。其次为上海和山西,各自罚没金额为793.99万元、312万元。此外,江苏、深圳和天津1月份外汇违规罚没款也超过150万元。
大额罚单分析:11张罚单超100万
2024年1月,外汇局公布的罚没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外汇违规罚单共有11张,银行、(非银)企业、自然人均有涉及。
其中,1月份最大的三张罚单罚没金额分别为558.01万元、432.6万元、398.52万元,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威海市分局开出,三家企业都是因为非法结汇被罚。
此外,分析这11条大额罚单的被罚理由发现:非法结汇、非法买卖外汇、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非法买卖外汇、违规办理ODI项下股权外转中业务、违规办理预付货款业务、违规办理超期限退汇业务、违规办理寿险付汇业务、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违规办理FDI项下股权外转中业务、未尽职审核办理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未按规定向非居民个人销售理财产品等违规行为是监管大力打击的对象。
分析结果显示,2024年1月银行外汇违规罚单共9张,罚没金额合计超千万元。违法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案例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因违规办理ODI项下股权外转中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对其处罚款140万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1,108,971.88元人民币,罚没款合计2,508,971.88元人民币。
案例二: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因:1、违规办理预付货款业务、2、违规办理超期限退汇业务、3、违规办理寿险付汇业务、4、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5、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给予警告、处罚款206万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16.22万元人民币,罚没款合计222.22万元人民币。处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第(四)项。
案例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因:1、违规办理FDI项下股权外转中业务、2、未尽职审核办理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3、未按规定向非居民个人销售理财产品,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对其处罚款139万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355,978.04元人民币,罚没款合计1,745,978.04元人民币。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一)项。
案例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支行,因违规办理FDI项下股权外转中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对其处罚款65万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621,800元人民币,罚没款合计1,271,800元人民币。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案例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因:1.办理货物贸易业务尽职审核不到位;2.办理服务贸易业务尽职审核不到位;3.办理货物贸易退汇业务尽职审核不到位,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对其合计处8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8,853.56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
案例六: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因违反规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国家外汇管理局绵阳市分局对其没收违法所得0.52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60万元整,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案例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支行,因违反规定办理收结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朝阳市分局对其罚款4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8731.37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案例八: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因未尽职审查办理收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对其处罚款213000元人民币,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案例九: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赣州市分行,因办理经常项目收汇业务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国家外汇管理局赣州市分局对其处200000.00元人民币罚款,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非银)企业的处罚案例共计14条,罚没金额合计2045.45万元,处罚原因主要包括三类: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6条)、非法结汇(5条)、非法买卖外汇(3条)。
自然人的处罚案例共计25条,合计罚没金额775.64万元。个人被罚的原因种类与企业类似,但个人被罚原因更加集中于非法(私自)买卖外汇这类。具体违规原因包括非法(变相,私自)买卖外汇、逃汇、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等。
其中,20条罚单是关于“非法(私自)买卖外汇”,占比80%。单条罚单罚没金额从几百到几百万不等,合计罚没682.0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有一例被罚理由为“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这条理由通常用于对企业的处罚。
典型案例:高**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江苏苏州外管局对其处罚2.5万元。
违法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