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场不允许同股不同权的股权结构,因此研究十分受限。小米作为首个港交所上市的双重股权结构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本文以小米的双重股权结构为研究对象,分析其发展状况,为国内企业的股权结构创新提供新思路。二、小米公司案例介绍(一)小米公司的融资状况小米公司于2022年成立时的法定股本为5万美元,分为5000股每股面值为1美元的普通股。2022年至2022年期间,共进行九轮IPO前融资,共计融资15.8亿美元。其中A系列融资额达1025万美元,B系列融资额共计3085万美元,C系列融资额共计9010万美元,D系列融资额达2.16亿美元,E系列融资额达1亿美元,F系列融资额达11.34亿美元。此时,
3、小米的估值已经是2022年创办时期的180倍。在九轮融资中投资者均获发优先股。所有优先股将于全球销售完成后转换为B类股份,届时集团股本包括两类股份即A类股份和B类股份。(二)小米的双重股权结构小米IPO前五大股东总持股比例达75%左右。其中,创始人雷军作为第一大股东持有31.41%的股份。此时虽然雷军为第一大股东,但是依据一股一权的表决方式无法完全拥有小米的操纵权。小米的双重股权架构于IPO完成后生效,公司股本分A类股份和B类股份。除一些保存事项外A类股份持有人每股有10票的表决权。而B类股份持有人每股有一票的表决权。此外,持有不少于公司实缴股本十分之一并附带股东大会投票权股份的股东包括B
4、类股份持有人,有权召开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并且可在会议议程中参与决议案。这一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普通权限股份持有人的利益。根据招股资料显示,小米IPO完成后总股本数约为20.94亿股,包括6.69亿股A类股份和14.25亿股B类股份。其中,A类股只有创始人雷军和林斌持有。完成IPO后,雷军合计持股比例达29.92%,林斌实际拥有投票权的29.04%。但是从表决权来看,雷军总计可获得表决权的51.98%。虽然,从股权比例来看雷军只占31.41%,但是依据着A类股份在表决权上的优势,雷军的表决权超过了50%,雷军对于小米的操纵地位不可动摇。而其他股东的表决权占比微小。公司采用双重股权架构,A类股
5、份持有人拥有公司股本的小部分经济利益,但是他们可以行使投票操纵权。三、小米公司双重股权结构的SWOT分析(一)优势分析双重股权结构很好地解决了股权融资和操纵权间的矛盾。初创期的企业,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较大难以获得债权融资,因此股权融资就成为了唯一的途径。不管是哪种形式的股权融资,都会导致创始人股权稀释问题。双重股权结构下创始人可以通过持有较少的股份拥有企业的操纵权。这样在股权融资过程中会发生操纵权的转移或者被恶意收购,可以通过上市发行募集到的大量资金可以用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小米集团创始人雷军尽管只持有约30%的股份,但是由于其所持有A类股拥有高投票权,取得了近52%的表决权,牢牢把握着小
6、米的操纵权。双重股权结构有利于创始人保持公司的操纵权,传承企业文化。频繁的股权变动可能会传递出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的信号,导致股价的波动。此外,有利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得到一贯执行,立足长远发展,避免因外部干扰而出现一些短期行为,从而提高公司价值。(二)劣势分析双重股权结构超级投票权导致公司操纵权和现金流相分开,创始人拥有股权比例不高的状况下,可以把握公司的决议权,也只能共享较少的剩余收益。因此,创始人在运营管理公司的过程中会做出一些谋求操纵权利益而不是为股东创造更多剩余价值的行为,加剧公司的委托代理问题。双重股权结构可以有效防范恶意收购,市场通过这种优胜劣汰机制,不断地促使一些经营管理不善的公司
9、限股持有人同样有权召开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并且可在会议议程中参与决议案。这一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普通权限股股份持有人的权益。股东集体诉讼制度,可以弥补中小股东对管理层监管的缺陷,对于超级投票权限持有人起到一定程度的监视作用。我国目前缺少这方面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制度。四、启示与建议(一)公司层面:优化股权结构设计股权结构直接影响公司的发展,不合理的股权结构极易导致企业的操纵权争夺。目前,港交所已经允许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上市融资。国内的一些高科技企业可以参考小米双重股权上市的案例,考虑实行双重股权结构或者类似的特别治理结构,在融资过程中避免操纵权旁落的风险。在实行双重股权结构的同时,结
11、利益。在事后追究问责方面,公司决策出现问题时由于出资较多表决权较低的普通權限股股东承受的损失较大,超级权限股股东损失较低。因此应当建立事后追究问责机制,给予普通权限股股东额外的赔偿降低代理成本。2.限制双重股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弥补市场监视失效。双重股权制度使得市场无法发挥资源整合的作用,使市场监视失效。因此,政府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双重股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对于一些传统行业,双重股权制度只会增加代理成本,单一股权制度是更好的选择。而对于一些高科技行业来说,技术和人才是公司的立身之本,在公司发展过程中股权融资会导致一些恶意收购现象。因此应当从制度层面限制双重股权结构的适用范围,从而在一定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