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保险人为投保人车辆承保保险后,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维修被保险车辆的维修厂与投保人达成一致意见,投保人将其对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理赔权转让给修理厂,且双方就此向保险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保险人承诺向修理厂支付理赔款。因投保人对保险人享有合法有效的理赔请求权,该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且投保人就转让上述债权与修理厂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向保险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投保人与修理厂之间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保险人无权以其与修理厂之间不具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理赔。
XX修理厂以马X已向其转让马X对保险公司享有的保险金理赔权,用于抵销马X对其负有的车辆维修费用,保险公司应向其支付车辆维修费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四万余元维修费用。
【争议焦点】债权人将其对保险人享有的保险理赔权转让给受让人后,保险人能否以其与债权受让人之间无合同关系为由抗辩。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XX修理厂支付合理费四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马X与本公司为保险合同关系,马X与被上诉人XX修理厂为承揽合同关系,被上诉人XX修理厂与本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故其无权向本公司主张权利。另外,保险事故不属本公司的理赔范围。综上,请求裁定驳回被上诉人XX修理厂的起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予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由第三人享有,债务人应向第三人而非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无权以其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提出抗辩。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存在有效的债权;第二,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基于个人信任关系或以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债权不得转让;第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具有债权转让的合意,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第四,债权转让已向债务人通知;第五,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债权转让有效,债务人应向债权受让人履行债务。
投保人为其机动车投保保险后,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送至修理厂维修,产生维修费用。之后,投保人与修理厂达成合意,约定投保人将保险人支付的理赔款全部用于支付被保险车辆的维修费用。首先,保险人对投保人负有理赔义务,投保人为此对保险人享有的保险理赔权系有效的、可让与的债权;其次,投保人与修理厂达成了转让上述债权的协议,并已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承诺向修理厂支付保险理赔金。综上,投保人与修理厂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故保险人应向修理厂履行理赔义务,不得以其与修理厂之间不具备合同关系为由抗辩。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案号】(2010)孝民二终字第138号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判决日期】2010年10月14日
【权威公布】被《人民法院报》2010年10月28日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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