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经济性范例6篇

二、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2、没有坚实的组织机构保障。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要想取得理想中的效果,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是其重要保障。然而,从目前的保险企业现状来看,公司组织结构的问题使得风险管理比较薄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决策风险管理缺少监督和评定、风险管理人才的选拔以及评估管理机制等方面还有欠缺。第二是在整个企业的经营管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于一些突发状况缺乏必要的应对措施。第三是风险管控制度不健全,监督职能由于流于形式而没有真正地发挥出作用。

3、风险管理意识滞后,管理人才不足。当今社会,企业的竞争已经逐渐转化成先进理念和人才的竞争,这对于企业的长足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目前的保险企业的现状分析来看,由于我国保险行业起步较晚,尽管风险管理的理念已经引入到企业内部,但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没有根据自身的发展要求而不断地创新和完善。另外,部分企业在人员招聘、人才培训以及职业道德培养等人力资源管理方面还存在不足,使得风险管理缺乏必要的人力资源保障。

三、加强保险企业风险管理的良好途径

2、风险控制机制是保险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可以促使企业风险管理获得事半功倍的成效。具体来说,保险业务中的风险控制主要体现在各个监督岗位和风险管理规范在经营活动中能发挥积极的作用。有能使整个经营活动中包括道德风险规避和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的机制。对于保险企业而言,要想使得内部风险抑制获得实效,可以尝试进行不同风险等级调整模版化管理方式,即更加清晰准确地掌握保险企业的风险损失分布,以便更好地进行风险管理。另外,在保险企业的风险控制方面,要对企业中各个风险的损失分布、各个风险之间的关系以及总风险的布局等情况有一个全面的掌握,使得经营风险控制和内部风险抑制成为风险管理的坚实基础,促进保险企业稳步发展。另一方面,购买保险合同、自留、利用金融工具交易进行风险转移操作等。这就需要保险企业结合企业本身的实际发展情况,在进行风险融资方式选择的时候要考虑自身的短期、长期的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布局以及内外部环境的变化等,为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打下扎实的基础。

关键词:保险竞合;损失补偿原则;保险立法

一、保险竞合的概念界定

关于保险竞合至今缺乏准确的定义,所见最多的是:保险竞合是指同一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同一保险标的受损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此均负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形[1-4]。虽然此定义概括出了保险竞合的一些主要特征,如同一次保险事故使得多个保险人均应负责,但存在明显缺陷。一是定义中“同一保险标的受损”的提法不妥当,使其不能解释涉及责任保险的竞合;二是该定义难以涵盖人身保险,因为人的生命和健康不能“保险赔偿”;三是此定义尚不能把重复保险排除在外。

合理界定保险竞合的概念首先需要明确其基本构成要素。笔者认为,保险竞合的构成要素应包括:

第二,须是同一保险事故引致竞合的出现,因为不同保险事故的处理不涉及多个承保主体赔付责任的交叉与重合。对于这一点认识,大家几无分歧。

第三,保险事故中,须存在同一个受害主体。关于此问题许多研究者提出,保险竞合须强调一次保险事故损及同一保险标的[1-4],笔者对此存在质疑:一方面,责任保险也有竞合的现象并且非常普遍,但责任保险的标的(即民事赔偿责任)本身不会受损,真正受损的首先是保险事故中涉及的人身或财产,其次是依法向受害者给予了经济赔偿的责任保险投保人本人;另一方面,部分保险竞合也不一定只有一项保险标的受损,而可能是多项标的如财产与人身均受损,决定是否会有多个承保主体参与理赔进而产生责任交叉的不在于受损保险标的的多寡。因此,把同一保险标的受损作为保险竞合的构成要件并不合理。

第四,须存在多项保险利益。保险竞合往往与重复保险相比较,后者的成立要求多份合同均基于同一项保险利益,而前者却不一定。从理论上看,保险利益的多项性是保险竞合区别于重复保险的关键因素,后者相当于前者的特例,即保险利益惟一的保险竞合②,有研究者据此提出了保险竞合的广义与狭义之分:包含重复保险的保险竞合谓之为广义,否则为狭义[5]。我们之所以要严格区分二者,一方面是因为业内对重复保险的处理已经具有比较成熟的制度,故研究重点应当是留有立法空白的保险竞合。另一方面,根据保险学原理可知,同一个保险标的或经济主体可以存在不同的保险利益,并可成立多个保险合同或保险关系,故当一次保险事故的发生直接或间接损及多项保险利益时,可导致多个承保主体同时予以理赔的困难,而这正是产生保险竞合的学理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险竞合的实质是保险利益的竞合。

综上所述,本文将保险竞合的概念归纳为:保险法律关系中,同一保险事故损及同一经济主体时,导致源于不同保险利益的多个承保主体可同时理赔的情形。

二、保险竞合的分类与处理

(一)人身保险之间的竞合

所谓人身保险之间的竞合,是指竞合关系中的多份保险合同都基于人身保险利益。其中最典型的情况是,一个被保险人分别基于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保险利益同时享有了多份合同保障。例如,某人的父亲和妻子各向一家保险公司为其投保了同期限的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保险事故导致的人身伤残和医疗费用可分别提出索赔,即此人拥有的两项请求权产生了竞合。应当说,这类情况的处理尚不算困难,因为人身伤害给付与医疗费用补偿互不冲突,两家保险公司均向同一个被保险人理赔即可。

笔者倾向于以上第二种意见,因为健康保险涉及的医疗费用和误工损失等项目的确类同于普通财产损失,而与残疾给付及精神损害补偿等相异,是可以足额弥补的。因此,上述案例中的两家保险公司应当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加以分摊。现实中的具体做法可仿照对重复保险的处理,涉案保险公司或相互达成分摊协议的从其协议,或法定为按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从而满足权责对等的公平原则。

(二)财产保险之间的竞合

与人身保险竞合的定义类似,财产保险竞合涉及的多项保险利益均源自财产标的。而现实中,狭义产险(即财产损失保险)之间的竞合十分罕见,绝大多数产险竞合发生于广义产险间,主要是责任保险竞合最为常见。例如,吴某乘坐一辆车主C驾驶的挂靠A运输公司的长途客车前往目的地,途中与B驾驶的汽车相撞后身受重伤且随身行李受损,B负事故主责。于是,本案产生了典型的请求权竞合,因为运输公司没有平安地将吴某送达目的地,故可被追究旅客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同时车祸损害了吴某的健康权和财产权,他可以向肇事车主B和客车车主C追究侵权责任。相应地,分别为A承保了承运人责任险、为B承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为C承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都可能参与理赔,最终形成责任保险竞合。

此类案例中,对于受害人不应超额获偿的(如财产)损失部分,国际上存在源自美国的一套处理规则,即依据保险合同中订立的他保条款来加以解决,具体包括溢额责任(即本保险人只负责其他承保人应负赔付责任以外的部分)、不负责任(即存在其他承保人时本保险人不负责任)和比例责任(即存在其他承保人时本保险人只按承保金额比例分摊责任)三种方式。但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他保条款并不能想当然地约束其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真正履行起来并不顺利。并且三种处理方式本身就存在冲突,最典型的是若两份合同均约定的“不负责任”条款,那岂不是受害者无法真正得到补偿所以,国家立法有必要介入对此类案例的处理,基本原则是确立赔付的顺序为:侵权责任先于违约责任,过错方先于非过错方,过错大者先于过错小者。这样做,符合民事法律责任的一般原理,既可以合理弥补受害方的合法利益,又可对过错责任方起到惩戒作用。具体到本案,由于B和C是侵权责任方,故应先于违约责任方A进行赔偿,而B的过错大于C,故B的赔偿又应先于C,最终,是乙保险公司先行理赔,丙和甲公司承担溢额责任。

除以上案例之外,有时还会遇到强制性责任保险与任意性责任保险的竞合,如同一次车祸造成的车辆损失可由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此时,考虑强制性责任保险的法律性质和政策意图,应当先由强制性责任险负责损失赔偿,任意性责任险承担超出的部分。

(三)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之间的竞合

这一类型的保险竞合,主要体现于人身保险与责任保险之间。一种情况是涉及给付性的人身保险,例如享有定期寿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某被保险人因一起责任事故(如产品责任)死亡,则承保其人身险的公司与承保致害方责任险的公司形成竞合。显然,寿险或意外险的死亡给付不存在超额赔偿的问题,所以死者的受益人(继承人)可在获得人身保险金给付的同时获得责任保险公司的第二次赔付。

另一种情况的处理要复杂一些,即受害人享有的是带有补偿性的健康保险,所以责任事故所致损失中的医疗费用部分会引起保额赔付的分摊困难。这种竞合情形下,笔者认为应对费用损失进行分摊是肯定的,当事人不能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额外获利;其次,就分摊的形式而论,应当是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先行负责,原因在于导致事故的有过错一方不能被轻易免除赔偿责任,否则违的公平正义原则。

(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的竞合

这一类型的保险竞合包括两种典型情况:一种是同时享有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向哪一方要求医疗费用补偿;另一种是存在第三方责任人的工伤事故中,受害的雇员(或劳动者)应向致害责任人及其承保公司索赔还是向社保机构索赔,即所谓的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的竞合。

第一种情况中,现实中主要存在于商业医疗保险是报销性而非预付性的场合下,被保险人面临着将医疗费用发票交给哪一方承保机构理赔的选择。业内以前的处理是被保险人只能择一索赔,现在是商业保险公司通常可以接受社保机构签字盖章的医疗发票复印件,即原则上允许二次报销。笔者认为,考虑社会保险提供基本风险保障的性质,理论上应先由社保机构进行处理,补偿不足的部分再由保险公司补足。

第二种情况中,由于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础性问题当前讨论比较多,总体上被归纳为四种处理模式。一是取代模式,即受害雇员只能申请工伤赔偿,典型的如法国、瑞士、南非和挪威等国;二是择一模式,即受害雇员可以且只可以选择一条索赔渠道,英国和英联邦国家的早期法律制度均属此类;三是兼得模式,即受害雇员可以得到双重赔偿,如中国台湾和现在的英国;四是补充模式,即受害雇员可向两方主张权利,但所得赔偿不超过其实际损失,如日本、智利和北欧诸国。

在我国的法规制度中,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不允许兼得,而2002年施行的《安全生产法》和2004年新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则既不禁止兼得,也不排除补充模式。于是,在《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一些地方性(如黑龙江、四川、上海、湖北和安徽芜湖等)的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采取了补充模式,但被认为是“自出心裁越权立法造成的恶果”[8]。学术界中,补充模式曾得到不少学者的推崇,而现在支持兼得模式的日益增多[8-9]。

笔者认为,采取何种模式不可一概而论。对于工伤事故所致的医疗费用(包括残疾器具等)和误工损失等支出,正如前文所述,由于可以明确估算其金额大小,故应当适用补充模式,由社保机构和致害责任人共同分担。但是,同样考虑到对责任者的必要惩戒,应当规定受害雇员须先向责任者索赔,至少不能放弃索赔之权利,再由社保机构给予补充赔付并允许其代位追偿。而对于工伤事故所致的残疾给付,由于其不具有损失补偿性质,所以应适用兼得模式,允许受害雇员两次索赔。

三、结论与建议

(一)加强理论研究

(二)补充和修订《保险法》

2.鉴于《保险法》第68条排除人身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所存在的疑问,笔者认为应对其进行修订。因为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涉及对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的给付,而这两个项目正如前文所述具有补偿性质,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因此,第68条规定的保险人不可代位追偿的范围应将健康保险除外。

3.可依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及时对商业保险业务分类重新界定,将意外伤害保险及健康保险划入非寿险的范畴。因为保险竞合现象实际上与寿险无关,或者说涉及寿险合同的保险竞合不难处理,所以在新的业务分类下将保险竞合专门纳入非寿险制度框架进行规范相对简明。

(三)加快社会保险立法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十分密切,二者之间的相互竞合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有效处理涉及社保关系的保险竞合,除了依据规范商业保险活动的《保险法》之外,必然也离不开规范社会保险活动的社保法。而我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尚未出台,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制定的数量众多的社保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难免考虑不周甚至相互冲突,不利于社保事业的和谐发展。因此,加快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进程是解决以上问题的重要一环。其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的竞合问题,社保法应当立足国情,并借鉴国际经验明确给出统一而合理的处置原则,既要合乎保险理论的一般规律,又要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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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罗湘玉.对保险竞合问题的初步思考[D].西南民族大学学士论文,2008.

(一)模型的建立

(二)非平稳面板数据计量方法

二、我国保险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区域差异分析

本文收集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997—2011年的数据,构建了“东部数据集”、“中部数据集”、“西部数据集”。所有数据均摘自1998年—2012年的《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保险年鉴》。对这三个面板数据集中的每个变量分别进行面板单位根检验,对存在单位根的变量,进行面板协整检验,并在存在协整关系的基础上,对模型(6)使用Pedroni的完全修正最小二乘法(即FMOLS),估计各自的异质面板协整方程,并对协整方程自变量的估计系数进行比较,分析各区域保险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

(一)面板数据单位根检验结果

(二)面板数据协整检验结果

(三)面板数据协整方程估计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

通过分析,保险发展与经济增长存在长期的协整关系,对三大区域面板协整方程分别估计的结果显示,保险发展对经济增长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此外,保险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在不同区域间存在差异:中部保险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最大,东部其次,西部最小,说明中国各地区保险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与其经济发展程度没有直接的关系。保险发展对经济增长促进作用的发挥,关键要看保险业发展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程度,而不能盲目追求保险规模的增加。可见,相对东部和西部来说,中部地区保险业较好地发挥了其作用和功能。

(二)政策建议

1.东部:以保险创新为核心,打造保险业发展的领头军。东部是保险业最早发展起来的地区,也是保险业相对发达的地区,其保费收入份额在全国占最大的份额,但是,保险业对经济的渗透率不高,经济对保险业发展的带动作用较小。因此,东部地区保险业要着力转变保险发展方式,变追求规模增长为重视结构优化调整,以保险创新为核心,打造保险业发展的领头军。一般说来,保险创新活动大多首先发生在保险业相对发达的地区,然后向欠发达地区、不发达地区扩散。根据这一规律,东部地区应当成为当前我国保险创新的主要策源地,随着产业结构升级和收入水平的提高,要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不断推出新的险种和新的经营方式,在保险业创新发展方面先行一步。相对于中西部,东部地区经济较发达,居民收入水平较高,可以扩大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覆盖面,对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的消费者实行优惠所得税政策,以鼓励消费者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解决自身的养老、医疗问题,缓解人口老龄化对社会保障的压力,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提高保险业对经济社会的渗透率。

2.中部:实行多元化的保险组织形式,活跃保险市场。中部地区保险业的发展规模不高,但经济基础并不薄弱,其优势在于潜在的保险市场资源。应注重把潜在的保险资源优势变为现实的保险增长优势,引入有效竞争,活跃保险市场,使保险资源得到更加合理、充分的利用。具体应在以下方面采取积极的措施并确保其得到认真执行:一是从优化股权结构入手,通过增资扩股,引进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实现股份制保险公司股权多元化,解决股权结构单一、投资者对企业监督制约不到位等问题;二是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民营资本建立股份制保险公司,使保险机构面临潜在的竞争压力;三是坚持费率条款市场化的改革取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同险种实行不同的费率,使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开发、定价上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便于其采取差别化的竞争战略,从而更好地发挥保险对经济的保障功能。

一、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情况

2009年,浙江开始启动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工作。2010年,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嘉兴,金华、温州都推行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4年,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规定在重金属、化工等重污染高风险行业试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体到杭州,富阳区在2012年开始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已有医药、有色金属、电镀等行业的企业投保。但总体的投保率偏低,在险种的设计、服务等方面存在缺陷,必须总结省内外试点城市的经验和地区实际,设计出符合地区特色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二、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随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广泛宣传和推广应用,杭州地区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可以借鉴已经试点城市的经验,特别是可以借鉴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经验,设计符合需求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于杭州地区建议先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条款设计

1.费率分类问题保险费率是保险条款的基本内容,也是影响投保积极性的重要方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确定需要考虑制造环境污染的行业的特点和区域经济的特点分类确定。按照目前杭州地区的现状,可以在一些重点领域和污染严重的领域分类确定费率。比如分为重有色金属业、化工业、医药业、电镀业、其它行业等确定费率标准,并在高污染的行业要求率先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影响企业缴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的因素除了保险费率外,还有赔偿限额。强制保险提供的是基本的环境安全保障,赔偿限额也是基础性的基本保障。可以按照每次事故死亡伤残、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进行确定。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业发展水平的不同,可以根据地方特点确定保险金额。以杭州市为例,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损失各项数据标准如下: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106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76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86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3257元。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财产损失较少,其赔偿限额可以按照基础确定一个标准,比如1000元。

本文主要论述电力光纤迂回通道传递问题,以及继电保护业务中最具有安全性的路径遴选方式,阐述从实际角度进行改革的方法,进而将通道选路上就把Dijkstra算法用于继电保护业务当中。这方式充分规避了链路承载过重所带来的风险,从而提高了继电保护业务的有效性。

【关键词】继电保护业务安全性Dijkstra算法

从电力光纤通信网络的规模日益扩展,网络环境的复杂化来着眼,为保障继电保护业务信息传递的安全性,遴选合适的路径成为第一要务。光纤通道继电保护业务具有点对点传递信息的特点,所以相对于其他信息网络传输的通道,这是一个要求安全性和可靠性比较严苛的通道。可靠性主要是指研究成果必须成熟,而安全性主要包含物理和信息的双重安全性。

1继电保护光纤通道的安全

继电保护业务分为两个路径:直连和迂回通道。而本文提到的迂回通道的继电保护业务是解决这一迂回通道的而设置的问题,所以是属于单一路径画的策略研究范围。

我国光纤保护方法是由专有和复有两种保护方法,两种类型都能够运用在多个节点连成的迂回通道中。从而就有了专用纤芯迂回通道和复用的迂回通道,从而提高了通道传输信息的能力。

网络设备不被盗取或动用、信息资源的防止篡改的能力以及预防非法访问的能力是电力光纤通信网得以解决的问题,解决了这些突发事件,才能够具有对网络私密性、整体性和实用性进行保障,而继电保护光纤通道的关键安全所在就是网络结构和节点链路之间的安全,所以要解决的就是这一问题。

2最佳路径配置的简单算法

2.1经典的Dijkstra算法

最早是由荷兰人提出的Dijkstra算法,它是把路径的距离通过层层递进的方式来测算出最短路径值,在早期,这一算法被广泛的运用在工程领域中,并且得到推广。从现在看来,这种算法已经有诸多的缺点,第一只侧面的意识到链路权值,对节点权值忽视,节点是不可忽略的一部分,这是一个严重的缺陷;第二它只寻找路径,却忽视了其中的路径有重复性,所以导致链路负载的业务太多,而风险加大;第三只能对最短路径进行确定,却无法确保找到最佳路径,所以改进这一算法要提上日程。

2.2经典D算法革新后的内容

针对经典算法,进行对其革新,而也有三个方面进行对照性的改进:①通过对网络节点和链路附加上安全性的函数值,从而为遴选最佳路径提供保障。②搜寻完最短路径后,对动态函数值查询后,从而把调解了链路权值,达到最佳效果。③输进节点对准确性高,从而提供出最佳路径。

3继电保护业务路径选择问题研究

3.1安全性路径的考量

最佳路径的遴选,就是点与点之间具有安全性的最短路径。最短路径的确定,是用简介的取用乘法,然后运算后乘积转换到求和,最后在求出绝对值,要保证是正值。这一系列,就是转化为最短路径的方式。

在简化的网络中,简单的分析它们之间的路径(如图1),在不同的研究角度出发,就会有不同的最佳路径出现。如果把链路(①――⑤)这一地界容易发生物理安全性的问题――光缆被偷盗的事件;而在链路(②――③)发生的问题是信息常常被窜改,在物理设备中从未出现偷盗或者被动的现象,但是信息的整体性、真实性因为窜改,从而严重影响了用户的需求,不能体现出其安全性。以最小跳数来着眼,①到④再到⑤成为①至④之间传输信息的最佳路径。但是①至④从可靠性来出发,最佳路径是①到②再到③最后传递到④;安全性的立场来选择的最佳路径应该是:①到②再到⑤最后到④。所以在我们选择时,就应该选择最后一个方案:①到②再到⑤最后到④,这样就达到了信息能够安全传递的目的。

3.2全网链路安全风险的均衡问题

从安全性来着眼,核算cost的最短路径,就势必会让所有的业务都是以最安全的链路网络为出发点,这就导致了有的链路承担的压力太大,而有的链路却是在空闲状态,这就是通常所表述的链路失衡问题。设每条链路的使用次数为fsi(FrequencyStatistics),NE代表所有链路集合,链路使用次数的均方差为:

σ=(1)

全网链路如果达到安全且均衡的状态,评估标准时用链路运用的次数的均方差。当均方差越小时,链路的安全状态必然是越趋于平衡的状态,反之,链路的安全状态就向恶化的一方发展。

3.3路径选择目标函数

安全的遴选路径必然与全网链路安全均衡状态存在着不能调节的矛盾,但是基于对网络的最优化选择,两者都要顾到,所以就做出了折中的选择。我们可以把路径设想是绝对安全的数据,把链路的运用数量也设置为均衡,从而找出最佳状态,确定最佳路径。理想情况是路径绝对安全,且链路使用次数均衡,如式:

(2)

折中方案的出台,但是得出通过对流量、最小路径代价和的核算方法等等公用路径的遴选方式并不适合这种方案。而是通过对两点之间的最小路径选择,然后再结合当地的特点,加上链路安全性均衡,只有选择一条最佳路径,但这不能适应大规模的网络,从而确立了革新Dijkstra算法这一方案。

4结语

安全性的继电保护光纤通道路径的遴选,在电力通信网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上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革新的Dijkstra算法是考虑到网络安全的基础上得到改进,从而对最佳路径的设置上起到了全网链接状态的安全性。因为单个继电保护业务和全网链路是有矛盾,所以本文提出的方法是把两个路径进行平衡,把空间改进,结合请求的设置,从而找出最佳安全路径。

【关键词】静电;爆炸;静电防护

静电是一种无形杀手。当风干物燥时,大气电场由于磨擦而产生静电。它小则会造成电脑死机,软盘无法复制;大则使加油站、化纤车间等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如2010年1月7日17时30分,中国兰州石化罐区爆炸起火,6人遇难,1人重伤,5人轻伤,事故原因系罐体泄漏,致使现场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溢出可燃气体产生静电,引发着火爆炸酿成惨剧。所以,在易燃易爆的化工生产过程中,静电的防护是安全防护的重点之一,下面笔者就静电产生的原因一在爆炸危险性生产场所的危害和防护进行分析。

一、静电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内部特性

1、物质的逸出功不同

由于不同物质使电子脱离原来物体表面所需外界做的功(称为逸出功)不同,因此,当它们两者紧密接触时,在接触面上就会发生电子转移,逸出功小的物质失去电子而带正电荷,逸出功大的物质则得到电子而带负电荷。各种物质电子逸出功的不同是产生静电的基础。

2、物质的电阻率不同

静电的产生和物质的导电性能有很大关系,它以电阻率来表示。电阻率越小,导电性能越好。根据大量实验得出的结论,物质的电阻率小于106Ωcm时,因其本身具有较好的导电性能,静电将很快泄漏。大于106Ωcm且小于1010Ωcm的物质,通常带电量是不大的,不易产生静电。大于1010Ωcm且小于1015Ωcm的物质最易带静电,是防静电工作的重点对象。如汽油、苯、乙醚等,它们的电阻率在大于1011Ωcm且小于1015Ωcm之间,静电很容易产生并积聚。但当电阻率大于1015Ωcm时,物质就不易产生静电,可一旦产生静电,就难以消除。因此,电阻率的大小是静电能否积聚的条件。

3、介电常数不同

介电常数也称电容率,是决定电容的一个主要因素。在具体配置条件下,物体的电容与电阻结合起来,决定了静电的消散规律,是影响电荷积聚的另一因素。对于液体,介电常数大的一般电阻率低。如果液体相对介电常数大于20,并以“连续相”存在及接地,一般来说,不管是输送还是储运,都不大可能积聚静电。

(二)外部作用条件

1、紧密接触与迅速分离。两种不同的物质通过紧密接触与迅速分离的过程,将外部能量转变为静电能量,并贮存于物质之中。其主要表现形式除摩擦外,还有撕裂、剥离、拉伸、加捻、撞击、挤压、过滤及粉碎等。

2、附着带电。某种极性离子或自由电子附着在与大地绝缘的物体上,也能使该物体呈带静电的现象。人在有带电微粒的场合活动后,由于带电微粒吸附于人体,因而也会带电。

3、感应起电。带电物体能使附近与它并不相连接的另一导体表面的不同部位也出现极性相反的电荷,这种现象为感应起电。

4、极化起电。绝缘体在静电场内,其内部或表面的分子能产生极化而出现电荷的现象,叫静电极化作用。如在绝缘容器内盛装带有静电的物体时,容器的外壁也具有带电性,就是此原因。

二、静电的危害

(一)静电火花引起燃烧爆炸

如果在接地良好的导体上产生静电后,静电会很快泄漏到大地中,但如果是绝缘体上产生静电,则电荷会越聚越多,形成很高的电位。当带电体与不带电体或静电电位很低的物体接近时,如电位差达到300V以上,就会发生放电现象,并产生火花。静电电位越积越高,在一定条件下导致火花放电,瞬时功率可达几十万千瓦,把电能转变为热能,静电放电的火花能量达到或大于周围可燃物的最小点火能量,而且可燃物在空气中的浓度或含量也已在爆炸极限范围以内时,就能立即引起燃烧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电击

当人体与其它物体之间发生放电时,人即遭到电击。因为这种电击是通过放电造成的,所以电击时人的感觉与放电能量有关,也就是说静电电击严重程度决定于人体电容的大小和人体电压的高低。由于静电能量较小,所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静电所引起的电击不会对人体产生直接危害,但人体可能因电击坠落或摔倒而造成所谓的二次事故。电击还可能使人员产生精神紧张、不安,妨碍工作。

(三)危害生产设备

静电能吸引灰尘,影响生产中的电子元器件的正常工作;静电还能使操作人员充电电位最高达50kv,严重影响车间电讯设备、微电子元件、计算机等的正常工作,甚至放电造成这些设备的损坏,给安全生产带来巨大的危害。

三、静电危害的形成条件

1、产生并积累足够的静电荷,形成“危险静电源”,以至局部电场强度达到或超过周围介质的击穿场强,发生静电放电。

2、在危险静电源存在的场所,有易燃易爆气体混合物存在,并达到爆炸极限浓度范围,或有电火物品、火炸药之类的危险品,或有静电敏感器件及电子装置等静电易爆易损物。

3、危险静电源与静电易燃易爆物之间形成能量耦合,并且能量等于或大于危险静电源的最小点火能或静电敏感度。

四、爆炸危险性生产场所的静电的防护措施

由此看来,静电防护十分重要。为了防止电荷的积累给生产生活带来很大的危害,就必须采取措施消除静电。常用的最有效的方法是消除静电的堆积,如将人体接地,使人身上的静电电荷排入地下,主要的方法是加强地面的导电性,一般的水泥沙浆、大理石等均属导电地面;其次是人穿着导电鞋和导电工作服等。

另外还可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消除静电,如各种高分子合成纤维材料是优良的绝缘材料,容易积累静电,现今我国已研制出多种新型的抗静电合成纤维材料。此外,还要考虑环境因素,提高空气湿度,使相对湿度控制在45%到70%,来减少某些物体的表面电阻率,增加物体的漏电能力,防止电火花的产生,减少粉尘、纤维等不必要的吸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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