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认为,在整个保险事故的处理进程中,其已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明确地向原告告知了进行尸检的必要性以及不进行尸检可能引发的一系列不利后果。被告声称,在与原告的沟通交流中,已将尸检的重要性以及若不进行尸检可能导致死因无法确定,进而影响保险理赔的情况阐述得极为清晰。但由于原告在与死者家属沟通协调方面出现了严重的不畅,未能有效地说服死者家属同意进行尸检,最终导致无法通过尸检来准确确定死因。鉴于此,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保险事故完全不在其承包范围之内,其拒赔行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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