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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专项活动典型案例
目录
1.马某鹏等34人与某采油厂侵权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
2.崔某英等32户农户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3.邵某宾、赵某林与某村民小组、某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支持起诉案
4.李某仁与刘某军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5.曹某、赵某等人与某采油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支持起诉案
6.钱某忠等九人与某资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7.张某祥与某居委会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
8.支某怀与某管件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9.刘某治、张某琴与刘某辉等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
10.陈某富与罗某亭、某贸易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
11.许某民与某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12.张某栩与某信息公司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13.冯某与郭某亢民间借贷纠纷支持起诉案
案例一:马某鹏等34人与某采油厂侵权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非法占用承包地侵权责任纠纷支持起诉
【基本案情】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3年3月至6月,吴起县检察院依法支持马某鹏等34名村民向吴起县人民法院起诉,诉请某采油厂就占地行为进行相应赔偿。考虑到被占地村民十余年间无法正常进行生产经营,家庭经济均较为困难,经吴起县检察院沟通协调,吴起县人民法院同意申请人暂缓缴纳诉讼费用。
2023年6月至9月,吴起县人民法院先后作出民事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判决某采油厂赔付村民土地损失费用、复垦费、青苗补偿费合计409.2589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将占有的土地归还村民经营管理。2023年12月,各项赔偿、补偿费用已全部给付。土地亦已全部归还。
【典型意义】
案例二:崔某英等32户农户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买卖合同纠纷农户权益保障支持起诉跟进监督
2022年10月,张某在咸阳市杨陵区崔东沟村收购崔某英等32户果农猕猴桃共计198036斤,结算货款共计192107.60元。张某与各农户约定一个月内付清货款,但逾期未予支付。村委会及村民代表与张某多次交涉未果,果农继续投资种植受到严重影响。
2023年4月21日,32户农户向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该院审查后受理。
受理后,杨陵区检察院询问当事人、走访村委会及村民代表、核实结算凭条,查明了张某拖欠32户农户192107.60元货款的事实。32名农户中,有18人为老年人,1户为低保户。4月27日,杨陵区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果业专家、民营企业经营者、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同日,杨陵区检察院作出支持起诉决定。
对于纠纷当事人较多,且有部分当事人维权能力较弱的涉农合同纠纷,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核实合同履行情况,协助收集证据,开展支持起诉,保障农户合法利益。判决生效后,跟进监督生效判决履行情况,联合人民法院共同督促及时履行,避免因合同纠纷影响正常农业生产,及时纾解农村困难群众急难愁盼。
案例三:邵某宾、赵某林与某村民小组、某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支持起诉案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征地补偿支持起诉
邵某宾于1996年2月11日在西安市高陵区某村民小组出生,系该村村民。2015年与赵某结婚时,户口未迁出,后其子赵某林户口亦随邵某宾落户某村民小组。2022年8月,该村民小组31.273亩土地被大明宫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征收,获得征地款和多项经济补偿,但未向出嫁女及其子女进行分配。
邵某宾向高陵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救济。依据高陵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司法局会签的协作机制,该中心指引邵某宾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并移送了案件线索。2022年10月,邵某宾向高陵区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的申请,该院审查后受理。
高陵区检察院通过询问当事人、审核证据材料、实地调查走访查明,邵某宾2015年结婚户口未迁出某村民小组,其子赵某林出生即落户该村民小组。2022年8月,某村民小组公告按照每人5100元标准向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同时规定出嫁女及其子女不参与分配。邵某宾无固定工作,肢体三级残疾,文化水平较低,且受制于传统观念、地方习俗带来的心理压力,难以独立提起诉讼。
2022年10月14日,高陵区检察院支持邵某宾、赵某林向高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12月2日,高陵区法院判决某村民小组分别支付邵某宾、赵某林土地补偿款5100元,某村委会在代管某村民小组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办理过程中,高陵区检察院与区妇联印发《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实施意见》,通过互派联络员、共同进行社会调查、联合开展法治宣传等方式,建立线索移送、日常工作联系支持等长效工作机制。
案例四:李某仁与刘某军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劳务合同纠纷检调对接司法确认
2017年10月,刘某军承包汉中市佛坪县某建设项目的劳务工程,雇佣李某仁等人在工地做工。李某仁务工期间受伤,造成十级伤残。2019年5月,留坝县人民法院审理李某仁诉刘某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已调解处理)中,刘某军当庭给李某仁出具了欠条,承认欠付李某仁劳务报酬7113元,承诺于2019年10月30日前全部结清。后李某仁多次催要,刘某军未给付。
2022年3月初,李某仁欲申请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但人在外地因疫情原因无法进行。佛坪县检察院告知其可委托近亲属代理,并指导其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收集提交证据材料。后李某仁委托其子向佛坪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审查后受理。
佛坪县检察院向双方当事人核实了欠条内容。刘某军对欠款事实及金额无异议,但表示暂无履行能力。2022年3月29日,佛坪县检察院公开听证,并邀请佛坪县袁家庄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员参加。通过释法说理,双方均同意和解。在佛坪县检察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刘某军于2022年12月31日前足额支付李某仁劳务工资7113元。
佛坪县检察院在听证会结束后,引导双方当事人持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及案件证据材料向佛坪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佛坪县人民法院于3月29日当天即立案受理、制发民事裁定书。后,刘某军按照调解协议在12月13日前向李某仁支付了劳务工资。
探索“检察和解+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办案模式,促成民事纠纷实质性解决,提升支持起诉案件质效。检察机关确定检察和解方案后,主动邀请基层调解组织一同促成调解,并引导进行司法确认,通过检调对接、检法衔接,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使检察和解协议具有了强制执行力,为依法能动履行民事支持起诉职责提供了新的实践样本。
案例五:曹某、赵某等人与某采油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支持起诉案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支持起诉检察建议社会治理
2022年8月5日凌晨5时许,庄某梅等四人乘坐曹某谦驾驶的小轿车行驶至某采油厂专用道路时,因前一日山洪暴发道路泥泞,车辆打滑失控驶离路面,倒扣入路东边沟壕水坑内,车上乘员2人溺亡,3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曹某、赵某等人与某采油厂就人身损害赔偿不能协商一致,产生纠纷。
2022年10月19日,曹某、赵某等人向定边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审查后受理。
定边县检察院审查查明,事发道路为某采油厂承建并管护。事发前,某采油厂在路段两侧实施管道铺设工程,回填土方未夯实,山洪从拦洪坝靠管道处冲开缺口漫过公路,在路面形成淤泥,在公路东侧形成沟壕并积水。现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设置警示标志。车辆打滑后失去控制掉入沟壕,被其中的积水淹没,导致了人员伤亡。曹某、赵某为低保家庭,发生此次交通事故后生活更加困难。
定边县检察院协助当事人调取了涉案路段建设审批手续及养管单位、养管资金支付主体等证据。2022年10月28日作出支持起诉决定。案件经一、二审审理,判决某采油厂赔偿曹某损失236927.4元,赔偿赵某损失322432.2元。
检察机关在办理支持起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某采油厂自2005年以来建设专用道路47条,全长409公里,大部分处于山区。近年来,道路逐步用于采油厂周边居住群众公共交通。经调查发现道路存在无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水毁塌陷等安全隐患253处,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定边县检察院启动向应急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有关工作。
厂矿企业对于自行投资建设、主要用于本单位生产运输的专用公路,负有养护管理义务。因企业对其专用公路养护管理不当,导致周边群众使用专用公路时发生人身损害,厂矿企业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生活困难,与厂矿企业相比,诉讼能力明显薄弱,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协助收集证据、出庭发表意见等支持起诉。同时,对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的公共安全隐患,依法能动履职,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和专用公路所属企业形成整改方案,落实各方责任,助力保障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和企业生产安全。
案例六:钱某忠等九人与某资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障支持起诉协同治理
2021年3月至5月,某资源公司先后雇佣钱某忠等九人从事垃圾运输、破料、上料等工作。后该公司停产,欠付钱某忠等九人劳动报酬共计23914元。2022年7月27日,钱某忠等人至安康市汉阴县人社局投诉,该局于2022年8月15日向某资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于7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钱某忠等九人劳动报酬,该公司未予支付。
2022年10月19日,钱某忠等人向汉阴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审查后受理。
2022年10月25日,汉阴县检察院作出支持起诉决定,支持钱某忠等人向汉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审理期间,汉阴县检察院与县法院共同向当事人释法说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2023年5月,某资源公司主动履行调解协议,支付了全部款项。
以本案为契机,汉阴县检察院与县法院、县人社局等七部门联合会签《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配合机制的工作意见》,就涉劳动者权益案件线索移送、个案协商、联合调解等达成共识,建立了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协作配合机制。
案例七:张某祥与某居委会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
无偿帮工人身损害支持起诉见义勇为
2022年5月,张某祥以灭火受伤致残,维护自身权益存在困难为由,向柞水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审查后受理。
柞水县检察院询问了张某祥和某社区干部,调取核实了张某祥住院诊疗单据、伤残鉴定意见,查明了张某祥应社区要求参加灭火,导致身体被烧伤的事实。该院认为,张某祥作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某居委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决定依法支持张某祥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5月13日,柞水县法院对该案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某居委会向张某祥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6082.58元。后赔偿款全额支付。
案例八:支某怀与某管件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残疾人权益保护民事检察和解跟踪回访
支某怀自幼聋哑,为听力言语一级残疾。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期间,支某怀在某管件公司从事打磨、钻孔工作。因经济效益下滑,该公司共计拖欠支某怀工资7500元。2022年1月支某怀辞职。后与家人多次通过人社部门、残联索要拖欠工资,未果。
2022年9月,支某怀以某管件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向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审查后受理。
陈仓区检察院联合残联、人社部门向某管件公司多次宣讲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法律后果,该公司负责人最终表示愿意支付支某怀薪酬。2022年9月9日,陈仓区检察院组织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区残联干部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会上,特聘陈仓区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手语老师全程为支某怀提供手语翻译。双方当事人对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均表示愿意在检察机关主持下和解息诉。陈仓区检察院主持双方当场签署和解协议,某管件公司依协议即时付清7500元拖欠薪资,并向支某怀表示歉意。后支某怀撤回了支持起诉申请,陈仓区检察院依法终结审查。
残疾人家庭诉讼能力弱,合法权益受侵害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维护。检察机关在审查当事人申请支持民事起诉的过程中,与残联、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单位沟通协作,通过调查核实、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化解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并即时履约,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跟踪回访,引导欠薪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助力企业稳定发展。
案例九:刘某治、张某琴与刘某辉等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
老年人权益保障赡养义务支持起诉长效机制
2022年3月,刘某治、张某琴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审查后受理。
2022年9月,灞桥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司法局、人社局、民政局、妇联、残联等单位挂牌设立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站,签订《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畅通支持起诉、法律援助、审判执行协作通道。
案例十:陈某富与罗某亭、某贸易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支持起诉释法说理即时履行
2023年3月12日,某贸易公司司机罗某亭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安康市高新区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村村口时,与陈某富驾驶的车辆相撞,致双方车辆受损,陈某富部分门牙受损折断。交警部门认定罗某亭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富与罗某亭、某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安康市范围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引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规定,本案应由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2023年4月18日,陈某富向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审查后受理。经询问当事人、实地走访查明,陈某富系农民,小学肄业,离异后独自抚养孩子,有年迈的母亲需赡养,借钱购买案涉二手车送货谋生。此次事故受伤的牙齿拔除后需义齿修复。罗某亭驾驶的某贸易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案例十一:许某民与某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限制行为能力人效力待定支持起诉调解
2023年4月3日,许某民向宜君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审查后受理。
案件办结后,宜君县检察院深入农村以案说法,围绕老年人权益保护、留守老人财产安全等进行了多场法律宣传和风险提醒。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未成年人手机上网行为日常化。农村留守老人管教孙子女能力有限,造成未成年人未经许可使用老年人手机充值、打赏等网络游戏大额消费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老年人财产权益,影响其正常生活。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协同法院共同调解,促成网络游戏运营方返还充值款,帮助留守老年人挽回经济损失,减少未成年人不当的手机网络游戏消费行为。以案说法深入农村开展法律宣传,帮助老年人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案例十二:张某栩与某信息公司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合同纠纷互联网预付消费协助取证调解
2023年3月16日,张某栩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审查后受理。
2023年3月24日,汉台区检察院向汉台区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认为,某信息公司运营的“优某行”公众号关闭平台入口,使得所售加油券无法使用,导致张某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合同应依法解除并退还未消费款项。
案件审理期间,汉台区检察院与汉台区法院共同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某信息公司向张某栩退还加油券储值现金余额1981元。
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预付消费的营销模式,以其结算便捷和折扣优惠吸引众多消费者。但是,互联网消费形成的多为电子证据,产生矛盾纠纷时,消费者自行取证的难度较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帮助收集、固定互联网消费有关证据,协助查明提供服务的企业信息,以检察履职补强消费者在互联网环境下诉讼能力的不足,依法维护网络交易秩序,推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案例十三:冯某与郭某亢民间借贷纠纷支持起诉案
军人军属权益保护民间借贷纠纷支持起诉“民法典进军营”
2020年3月24日,郭某亢向现役军人冯某的母亲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同年6月24日。郭某亢分别于2020年6月、10月还款6万元、6500元。至2021年5月冯某母亲去世,尚欠53500元未还。冯某父亲已过世,两位姐姐表示放弃继承。冯某多次向郭某亢索要借款,未果。
2022年7月12日,冯某向潼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为确保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及时维护其合法权益,该院审查后受理。
2022年8月12日,潼关县法院认定冯某母亲与郭某亢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因冯某母亲去世,冯某依法继承债权。郭某亢不履行还款义务,损害了冯某的合法权益。判决郭某亢归还冯某借款人民币535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费,共计72136元。判决生效后,冯某申请潼关县法院执行。经潼关县法院和潼关县检察院共同协调,郭某亢及其债务人马某录与冯某达成还款协议,两年内分期还清欠款。
潼关县检察院将保障现役军人合法权益与民法典普法宣传相结合,加强与县人民武装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协作,开展“民法典进军营”活动,积极为军人军属宣传民法知识,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广大官兵提升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