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某对某甲保险公司开展的金融知识教育宣传活动表示赞许,也对某乙保险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认可,并表示今后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会详细查看投保内容,确认保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等与代理人讲解是否一致,保障自身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不受侵害。
三、案例评析
本案例中,某乙保险公司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全程操作投保,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统一费率标准进行收费,违背了公平原则,损害了投保人的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规定的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利之一。具体来说,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是指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四、案例启示
(一)保险公司
1.保险公司在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及服务时,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对消费者所反映的销售问题,保险公司应积极承担责任,依规开展调查处理,及时为客户解决问题,维护消费者公平交易的合法权益。
2.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代理人的实际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销售行为可回溯机制的管理,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品质管理。通过定期对代理人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合规培训,提高保险代理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及合规展业意识;针对典型案例,及时组织代理人学习反思、自查自纠;对于代理人的违规销售行为,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置,保护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个人保险代理人也应当加强自我学习,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守法遵规、诚实信用,在售前、售中和售后全流程中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和公司要求规范个人行为,投保时全面向投保人出示产品条款、保险费率等信息,如实向客户讲解保险条款,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投保人费用,依规展业,诚信经营,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保险公司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建立常态化教育宣传机制,积极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为消费者普及金融保险知识,就投保中容易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关键环节,及时对消费者进行提示,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二)消费者
1.消费者应谨慎投保,详细了解所投保产品信息,切莫因为合同太长而忽略阅读,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官网开设的信息披露专栏,查询保险公司公布的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产品条款和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确保投保信息与合同约定一致,避免只通过保险代理人口头讲述保险内容就进行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