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刑初字第272号参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例

审理法院:新郑市人民法院案号:(2011)新刑初字第272号案件类型:刑事案由: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裁判日期:2011-08-05

审理经过

一审请求情况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2001年以来,被告人马某1、张某2等人为非法获利,积极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马某1、张某2为首,以马某3、张社会、杨国亮(以上二人另案处理)为骨干,任某4、范某5、孟某6、沙涛、唐道志(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积极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成员众多。组织内部有较严格的组织纪律,马某1、张某2通过公司管理为手段笼络并控制手下成员,要求成员听从命令,服从指挥,为组织办事要积极主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要就事论事,不得讲出组织内幕,同时又通过金钱与物质奖励逐步形成了牢固的犯罪组织。

为获取经济利益,马某1、张某2等人进行分工,马某1在其担任刘庄村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刘庄村及周边地区的土建工程中揽活、违法在耕地内抽沙卖沙、为组织成员承揽工程从中获利,张某2则拉笼社会闲散人员在连霍高速郑州收费站帮超限车偷逃过路费、在刘庄村私自摆摊设点、开设赌场牟取暴利。在分工的同时二人组织手下成员合作开发兴亚魏河花园小区、阳光花园小区等小产房、建设综合市场收取费用,从中非法获利,为组织的成立、发展奠定了较强的经济基础。

该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先后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刘庄及其周边地区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占用农用地、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伺机煽动村民堵门闹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做恶、欺压残害群众,先后致使多人受伤。

该组织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又利用城市发展需征用土地的机会,对刘庄村及周边地区土建工程等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给当地人民群众形成了极强的心理威慑,严重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群众安全感下降,从而严重破坏了郑州市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寻衅滋事罪

1、2002年3月份,被告人马某1在得知被害人李××将从村里租的土地转租给河南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建展厅后,为迫使李××与村委续签租地合同、涨地租,先后两次组织村治保会人员杨某7、王建华(另案处理)等人窜至郑州市花园路东柳林镇刘庄村河南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工地,强行将该工地在建的护拦围墙推倒,给李××及河南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3、2005年3月11日,被告人崔文刚为垄断啤酒的经营,到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刘庄村张××家一楼的门面房内对店主进行威胁,要求用其推销的啤酒,并将在场实施劝阻的被害人张××打伤,致其左耳耳膜穿孔。

4、2008年8月24日中午,被告人范某5在得知周进杰等人因在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杲村斗狗场拒买门票与他人发生争吵后,伙同董重阳等人持械到斗狗场,对被害人宋××进行追打,致使宋××软组织挫裂伤,鼓膜外伤。

5、2008年11月1日、2日,张治国(已判刑)等人为垄断郑州二手车交易市场,获取非法利益,到新郑市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滋事,被告人张某2在接到张治国的通知后积极带领马某3、任旭锋、张社会等人到新郑市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为张治国助威,并到新郑市龙湖派出所进行示威,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秩序。

6、2008年4月22日中午,被告人张某2指使马某3、任旭锋、范某5、周进杰、唐道志(另案处理)等人到郑州市天荣建材港韩××开设的店铺内,持械打砸店内物品,并对韩玉娟进行殴打,致其店铺财产严重损坏、韩玉娟被打伤。

7、2010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马某1、张某2等人因刘庄村原小学校院的土地使用权问题与梨园村村民发生争执。被告人马某3、范某5、任旭锋、孟某6、马某8、张社会、荆永波(另案处理)等人在马某1、张某2的指使下持械到该小学院内工地,对前来阻拦施工的梨园村村民进行威胁、殴打,致使宋一×、柳一×被打伤。

8、2001年8月至12月份,被告人马某1以汽车城的围墙建在刘庄村的地界上为由,先后多次组织村民窜到该汽车城闹事,强行推倒该汽车城的围墙、破坏已铺设好的地坪,造成财产损失25000余元。2001年12月30日下午,马某1纠集他人再次来到汽车城滋事时,将王××打伤。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左眼眶骨折为轻伤。

9、2007年5月29日,为强行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刘庄村的公交公司停车场东侧临街搭建门面棚,被告人沙某9、杨某7、马某8等人纠集社会散闲人员十余人持械到公交公司停车场东侧,与在此搭建门面棚的宋一×、李一×、沙乐等人发生争执、殴打,致使多人受伤。经鉴定,宋一×、沙某9的伤情已构成轻伤,李一×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998年10月份,为强行换回多年前刘庄村与柳林村互换的位于郑州市花园路东贾鲁支河(魏河)南的一块面积为26.95亩的土地,被告人马某1煽动刘庄村三组梨园村的回族村民到该地界阻止柳林村村民耕种,引起民族冲突,双方聚集数百人进行对峙,从而引发了以回族和汉族矛盾为主的群体性事件,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农业生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2010年4月3日上午,被告人马某3、孟某6等人为参加同学婚礼开车通过武陟黄河浮桥时,因拒交过桥费与收费人员发生争吵。马某3指使孟某6等人用车辆、铁拦杆、反光锥等物品堵塞黄河浮桥通道,致使近百辆车滞留在浮桥上,黄河浮桥通道被堵长达一个多小时,严重的破坏了浮桥的交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五、抽逃出资罪

2009年11月份,被告人马某1、张×军(另案处理)为开发房地产并从中牟利,出资雇佣他人成立了河南东旺置业有限公司。马某1、张×军通过向郑州洋洋投资担保公司借款获得增资款,遂将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增资至1000万。马某1等人在借款当日验资成功后随即将960万注册资金从公司账户抽走并归还洋洋投资担保公司。

六、虚报注册资本罪

2006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2、杨国亮(另案处理)等人为开发房地产并从中牟利,通过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在郑州市工商局注册登记了河南省佳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虚报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

七、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八、赌博罪

1、2006年6月份,被告人崔文刚伙同杨×、任×、吴焕保(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入股的形式组织任旭锋、唐道志等人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刘庄村水上人家洗浴中心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达数万元。

2、2009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2伙同杨国亮等人组织马某3、任旭锋、范某5等人在刘庄村阳光花园小区办公楼二楼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达数万元。

3、2010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2伙同杨国亮等人组织手下成员马某3、任旭锋、范某5、荆永波等人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刘庄村杨国亮家中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达数万元。

4、2010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2指使马某3、任旭锋、范某5、孟某6、荆永波等人在郑州市金水区刘庄村阳光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11楼其房屋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达二十余日,涉案赌资达数百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被告人马某1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赌博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抽逃出资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

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马某1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赌博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1犯抽逃出资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张某2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赌博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又辩称侦查人员王建对其刑讯逼供。

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张某2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赌博罪。并向本院申请证人张××出庭作证,还向本院申请调取被告人张某2在鄢陵县看守所的健康报告。

被告人崔文刚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和赌博罪。

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崔文刚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和赌博罪。

被告人马某3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5、6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和赌博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7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又辩称侦查人员王建对其刑讯逼供。

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马某3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和赌博罪。

被告人任旭锋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和赌博罪。其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起赌博犯罪事实。又辩称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

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任旭锋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和赌博罪。

被告人范某5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4、7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和赌博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6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范某5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4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和赌博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范某5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其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6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5参与第7起寻衅滋事犯罪的事实不成立,其在赌博犯罪中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孟某6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赌博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孟某6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和赌博罪。

被告人杨某7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的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7参与的第9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系从犯;被告人杨某7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起寻衅滋事事实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7不是累犯。

被告人马某8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7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其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9起寻衅滋事事实。又辩称侦查人员王建对其刑讯逼供。

被告人沙某9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9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2001年以来,被告人马某1、张某2等人为非法获利,积极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马某1、张某2为首,以马某3、张社会、杨国亮(以上二人另案处理)为骨干,任某4、范某5、孟某6、沙涛、唐道志(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积极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但被告人马某3、任旭锋、范某5、孟某6等人于2008年以来陆续加入该组织。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成员众多。组织内部有较严格的组织纪律,马某1、张某2通过公司管理为手段笼络并控制手下成员,要求成员听从命令,服从指挥,为组织办事要积极主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要就事论事,不得讲出组织内幕,同时又通过金钱与物质奖励逐步形成了牢固的犯罪组织。

为获取经济利益,马某1、张某2等人进行分工,马某1在其担任刘庄村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刘庄村及周边地区的土建工程中揽活、为组织成员承揽工程从中获利、张某2则拉笼社会闲散人员在连霍高速郑州收费站帮超限车偷逃过路费、在刘庄村私自摆摊设点、开设赌场牟取暴利。在分工的同时二人组织手下成员合作开发兴亚魏河花园小区、阳光花园小区等小产房、建设综合市场收取费用,从中非法获利,为组织的成立、发展奠定了较强的经济基础。

该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先后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刘庄及其周边地区实施了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做恶、欺压残害群众,先后致使多人受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马某1供述,他是1998年当上村长的,到2005年过完春节不干村长。2007年,他和宋玉亮、张×军、时保强、张某2一块合伙开发兴亚魏河花园小区。2008年,他和张某2、杨国亮、黄春生、邵喜贵合伙开发阳光花园小区,不过后来他退出了。2009年,他和张×军就成立东旺房地产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2010年,他和杨国建等人一块买下原先村里小学那块地,准备开发建市场时村民去挡着不让开工,他让张社会去看看,想法开工,后听说那天有几个村民去工地时被打了。张某2租四组的60多亩地,在花园路西连霍高速北边建仓库。张某2往高速上带超限车期间,有个叫崔文刚的人跟着,听说还有个叫卷毛的,当时2005年选村长期间,他因为比较忙,就给张某2说让崔文刚给他开了两天的车。他和张某2平时常在一块洗澡,关系不错。他知道马某3和一个叫军卫的人,马某3、军卫和张社会认识。张社会是他的司机,2008年,张社会跟着他开车的,马某3是给张某2开车,军卫具体干什么他不清楚。听说张某2开过赌场。他和沙××、沙一×、沙二×、邵××因琐事打过架。

3、被告人崔文刚供述,2003年底、2004年初,他跟着张某2在老107国道往高速上领大车,后他把任旭锋也介绍给张某2。

8、被告人马某8供述,马某1是他亲叔。张某2和马某1从小关系都可好,他知道跟着张某2的有马某3、范某5、任旭锋等人,马某3给张某2开车。范某5原先是健身房的教练,后来也不知道咋跟着张某2的,自从范某5跟着张某2后,张某2让范某5在村里大街上收摊位费。2010年3月份,马某1和张某2、张×军他们把原先刘庄小学的校址那块地买下建市场,后来又承包摊位准备往外出租。马某1和张某2合伙在村里建有梨园小区、魏河花园小区等小产权房。马某1和张某2在村里很霸道,村民都怕他俩。

9、被告人杨某7的供述,范某5原先是健身房的教练,后来不知道咋跟着张某2了,张某2让范某5招呼着收摊位费、房租,马某1和张某2、张×军合伙在原小学那块地建好市场后,张某2也让范某5去招呼着市场里的摊位。马某3是张某2的司机,天天跟着张某2,张社会是马某1的司机,马某1和张某2一块合伙开发了很多小产权房,赚了不少钱。马某1和张某2经常殴打反对他俩的群众,马某1和张某2是北郊一代的大哥,马某1和张某2是这帮人的头。

10、证人沙五×证实,2001年,张某2从监狱释放后,马某1让张某2领着一帮外地人往高速公路上带货车。后张某2叫小范领着人在村里面专门收摆摊费用,实际上就是保护费,小范这些人也很恶,跟黑社会一样,没人敢惹,怕以后报复。2009年下半年的时候,村小学搬到二队的土地上,原先占的三队的地方空出来了,老学校这块地本来就属于三队,后来学校搬走后,村里把这块地卖了,最后买这块地的是马某1、张某2、杨国建他们,马某1、张某2、杨国建想把原先学校这块地搞房地产开发,但是村民都不愿意。2010年4月份,马某1、张某2他们想在这块地上建个市场,施工的时候,村民不愿意。马某1、张某2找人把宋梅妞和柳小军打了。马某1找小范等人对邵××进行殴打。张某2是马某1的一个打手,马某1需要收拾谁就会给张某2联系,张某2找手下外地人去打。

11、证人沙一×证实,马某1是1998年开始任他村的村长,一直到2005年不干。马某1从小就被劳教过,还结交村里的一些坏家伙,像张某2、崔保山这些人,这些人和马某1关系都可好,而张某2、崔保山、杨国亮原先也是劳改犯,他们被判刑后马某1也常去看他们。张某2释放后,马某1为了让张某2落个实惠,把建小学的活交给张某2,让张某2从中赚了不少钱。马某1和张某2合伙在地上建仓库租出去赚钱,后来又开发这块地搞房地产。

12、证人朱××证实,马某1在村里很霸道,没人敢惹,马某1打他村好些人。当干部期间,不经村民同意就非法卖地,从中获得钱财。马某1非法占用、开发他村的土地,获得了大量不义之财。群众对马某1的恶霸行径敢怒不敢言。

13、邵××证实,马某1找人因琐事殴打他。并与证人崔××的证言互相印证。

14、证人沙二×证实,2008年,刘庄村的村干部邵××被马某1及一帮子年青人打了一顿,邵××的伤情经法医鉴定是轻伤。他村的很多村民都被马某1、张某2等那伙人威胁、殴打过,很多村民的车也被烧过。

15、证人沙××证实,马某1、张某2等那伙人平时在他村里很霸道,都是黑社会,没人敢惹,他们做的违法犯罪的事太多了,他村的很多人都被马某1、张某2等人收拾过,他村集体的土地都被这帮子人强行占有了,盖小区、盖菜市场,挣了很多钱,都装到自己的腰包里了,他村村民都不敢吭声,谁敢站出来反对,谁就会被这帮子人收拾。他村的村民看到那些站出来反对的人都被收拾的很惨,现在都不敢吭声了。

16、证人沙一×证实,马某1就是村里的一霸,并与他村的张某2等人串通一气,干了很多违法犯罪的事,群众是敢怒不敢言,马某1先后殴打过他村很多群众,如邵××、沙二×、沙三×、李××等人。马某1、张某2强行霸占他村的土地,开发几个小区,挣了很多钱,如梨园小区、河岸花都小区、佳帆阳光小区。马某1将他村李××承包未到期的一块土地强行收回,与奇瑞公司合作,谋取不义之财,奇瑞公司因为有马某1撑腰,还曾打过他村的书记崔全喜。马某1在建刘庄综合市场的时候,他村的三组村民拦着不让施工,马某1、张某2就指使打手殴打村民,将村民打伤。马某1在当村干部期间,他村发生了用刀砍人、烧车、扔汽油瓶等事情,影响恶劣,群众人心惶惶。

马某1的辩护人向本院出示的证据有:1、邵××的询问笔录、2、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3、证人邵一×、邵二×、张三×证言,上述几份证据证实马某1等人殴打邵××的事实;4、补充侦查报告书、5、证人崔××、张四×证言、6、张五×证言的复核笔录,上述几份证据与本案无关。

张某2的辩护人向本院出示的证据有:1、郑州市润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郑州市润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工资单,上述几份证据与本案无关。上述所有证据均为复印件。

(一)2002年3月份,被告人马某1在得知被害人李××将从村里租的土地转租给河南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建展厅后,为迫使李××与村委续签租地合同、涨地租,先后两次组织村治保会人员杨某7、王建华(另案处理)等人窜至郑州市花园路东柳林镇刘庄村河南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工地,强行将该工地在建的护拦围墙推倒,给李××及河南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1.被告人马某1供述,2001年左右,李××租刘庄村三组的十几亩地快到期了,李××开始是办养鸡场的,后来李××又把地租给卖奇瑞汽车的专卖店(河南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他当时是村长,见李××的合同快到期了,租金也太低,想让李××把租金涨一些,李××不愿意。奇瑞汽车专卖店开工建围墙时,他就叫着村治保会的王建华、邵柏林、杨某7等人来到工地上,把正垒着的围墙给推倒。并与被告人杨某7的供述互相印证。

2、被害人李××陈述,1992年12月份,他与他村签订了承包期为十年的荒地承包协议,承包他村荒地11.2亩,用来建厂。协议规定,承包期满后他有优先权再承包该土地五年。他承包土地后在该地建了暖气片厂,2001年12月份,他将他承包的11.2亩土地租给奇瑞公司,2002年3月,奇瑞公司开始在该地建设,当奇瑞公司建好护栏围墙后,马某1领着人将护栏围墙强行扒掉。并与证人崔××、崔二×、宋一×、赵××、赵一×的证言互相印证。

3、河南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公函协商函证实该公司因围墙被推所受的经济损失。

(二)2008年8月24日中午,在得知周进杰等人因在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杲村斗狗场拒买门票与他人发生争吵后,董重阳带领被告人范某5等人持械到斗狗场,对被害人宋××进行追打,致使宋××软组织挫裂伤,鼓膜外伤。

3、宋××被打诊断证明书证实宋××受伤情况。

(三)2008年11月1日、2日,张治国(已判刑)等人为垄断郑州二手车交易市场,获取非法利益,到新郑市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滋事,被告人马某3在接到张治国的通知后积极带领任旭锋等人到新郑市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为张治国助威,并到新郑市龙湖派出所进行示威,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秩序。

(四)2008年4月22日中午,被告人张某2指使马某3、任旭锋、周进杰、唐道志(另案处理)等人到郑州市天荣建材港韩××开设的店铺内,持械打砸店内物品,并对韩××进行殴打,致其店铺财产严重损坏、韩××被打伤。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辨认作案现场情况及辨认被告人情况。

(五)2010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马某1、张某2等人因刘庄村原小学校院的土地使用权问题与梨园村村民发生争执。被告人马某3、范某5、任旭锋、孟某6、马某8、张社会、荆永波(另案处理)等人在马某1、张某2的指使下持械到该小学院内工地,对前来阻拦施工的梨园村村民进行威胁、殴打,致使宋梅×、柳小军被打伤。

2、张某2供述,2008年的时候,马某1、张×军、宋玉亮一块通过刘庄村委拍卖的形式把刘庄大队原来的小学那块地买下来,因为原小学占有三组的地,这样三组的人不愿意,多次到金水区、郑州市、和北京上访告状,就这样一直没有开工。2010年的时候,宋玉亮不干了,马某1让他一块干,他就拿出200多万元合伙,以他二哥的名义入的股,当时都是口头上说的。2010年4月份,马某1、张×军去找李智镇长,当时说是李智镇长同意让施工的,这样他们就让工头侯志强领着去施工。但是开工后三组的群众又来阻挠,他让马某3、范某5、任旭锋、小孟、车涛、荆永波等人到工地招呼着施工,并对他们说如果村民再拦着不让施工,就把那些村民抬出工地,后来听说那些村民被打了一顿。

3、马某3供述,2008年3、4月份的时候,张某2和马某1等人合伙在刘庄村原小学校址上建市场,但是在建的过程中,有一些刘庄梨园村的村民去工地上挡着不让建,那时他见沙涛、马某8天天在工地里招呼着。2008年的一天晚上,张某2把他、范某5、任旭锋叫到一块,给他们说如果村民来工地挡着不让施工,让他们把阻挡施工的村民给赶走,不走的话给抬走。第二天早上八点多点,他和范某5、任旭锋一块去了花园路西边的魏河花园小区门口,当时孟某6、荆永波、车涛也在那,张社会领着十几个人走着过来了,等人都到齐了,有人给他们一人发一双白色的线手套,他们一碰面就往工地上去了,他安排孟某6或荆永波去买二十把铁锨,沙涛、马某8他们好像也在那。他自己去了工地路北边的小吃店吃早餐。正吃着见他们的人一下聚集到一块,见他们的人抓着一个妇女和一个男子的手、脚,抬着、拖着把那两个人弄到工地外的路边,并打那两个人了。然后他们都回工地去了。并与被告人任某4、范某5、孟某6、马某8的供述互相印证。

4、被害人宋梅×陈述,2009年的时候,原村小学搬到东面,原小学的地就空了出来,因为那块地是梨园村的地,但是马某1、张某2硬把这块地强行占住,要在这块地上建楼,但他们怕动作太大,村民们不同意,就先在那块地上建市场,村民都知道他们的用意,就自发的有一些村民到那块地上,不让施工。在这之前,他们村民先后到市政府、省政府上访,反映他们私自强行占村里的地,甚至还到北京上访反映情况,但一直没有结果。2010年4月10日那天,村里还有一些村民在北京反映情况,但那天上午,马某1、张某2还是让开始施工。她和田×、沙六×、马×、霍×、马一×、全琴、海×、张五×、张爱琴等十几个人就去工地上,她们到那后见工人在挖地基,就不让工人干。那些工人都停了,过了没一会,从花园路那边过来四、五十个人,手里面都掂着木棍,一下子就冲到学校工地内,啥话也不说,就开始打她们,她村里的柳军和她受伤了。当时马某8、沙涛在路边。并与被害人柳××的陈述、证人沙六×、沙五×的证言互相印证。

5、宋梅×被打照片证实宋梅×系口唇外伤。

马某1的辩护人向本院出示的证据有: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会议记录、3、刘庄村旧校舍拍卖征求意见、4、刘庄村土地拍卖公告、5、拍卖纪录、6、刘庄村土地拍卖结果公告、7、证人沙六×、宋梅×证言,上述几份证据证实马某1、张某2让手下人通过违法犯罪手段来解决经济纠纷。

张某2的辩护人向本院出示的证据有:1、会议记录、2、刘庄村旧校舍拍卖征求意见、3、刘庄村土地拍卖公告、4、拍卖纪录、5、刘庄村土地拍卖结果公告,上述几份证据证实马某1、张某2让手下人通过违法犯罪手段来解决经济纠纷。上述所有证据均为复印件。

(六)2001年8月至12月份,被告人马某1以汽车城的围墙建在刘庄村的地界上为由,先后多次组织村民窜到该汽车城闹事,强行推倒该汽车城的围墙、破坏已铺设好的地坪,造成财产严重的经济损失。

2、证人邵××证实,2001年,汽车城在柳林村开建的时候,马某1又召开全体村组干部会议,要求全体村组干部都去挡住不让汽车城占他村的那块土地。当时马某1带领他村的村组干部和部分回民到柳林村的汽车城,挡住不让施工,马某1带人总共挡了有四、五次,每次到现场马某1就带人骂人家施工工人,不叫人家施工,挡住人家施工车辆不让出入。

3、柳政字【2002】第1号金水区柳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证实刘庄村三组与柳林村三组之间不存在边界争议问题。

4、汽车城围墙、地坪照片证实汽车城围墙、地坪被毁坏情况。

马某1的辩护人向本院出示的证据有:1、谷×证言、2、对谷×证言的复核笔录、3、王承×证言,上述几份证据证实马某1纠集村民到汽车城闹事的事实。上述所有证据均为复印件。

(七)2007年5月29日,为强行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刘庄村的公交公司停车场东侧临街搭建门面棚,被告人沙某9、杨某7等人纠集社会散闲人员十余人持械到公交公司停车场东侧,与在此搭建门面棚的宋一×、李一×、沙乐等人发生争执、殴打,致使多人受伤。经鉴定,宋一×、沙某9的伤情已构成轻伤。

3、被害人宋一×陈述,2007年5月中旬,刘庄村梨园村委负责人邵玉生让他和李一×、沙乐、沙鹏飞在金水区柳林镇刘庄村公交公司东隔壁建一排临时房,2007年5月29日上午,他和李一×、沙乐、沙鹏飞就开始在金水区柳林镇刘庄村公交公司东隔壁盖一排临时房,他们刚把盖临时房的钢管架子搭好,他村的杨小华、沙波就把他们搭的钢管架子拆了,双方就开始发生矛盾。到了中午12点,这时北边过来四辆出租车,离他们有几十米远的地方停了下来,杨小华、沙波又开始搭建钢管架子,他和李一×、沙乐、沙鹏飞就开始拆杨小华、沙波搭建的钢管,沙波朝那四辆出租车走了过去,那四辆出租车上下来了一、二十个年轻人,沙波领着这帮子人,这帮人手中拿砍刀、棍棒等朝他们冲了过来,沙波领着这帮子人对他和李一×、沙乐、沙鹏飞乱砍、乱打。沙波又用刀朝他的左腿砍了一刀,他的身上都被砍伤出血了,当时他和李一×、沙乐、沙鹏飞都被打倒在地。并与证人李一×、沙乐的证言互相印证。

4、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及照片证实宋一×、沙某9的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伤。

5、辨认笔录证实辨认被告人情况。

马某1的辩护人向本院出示的证据有:1、沙某9供述、2、新郑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上述几份证据证实该事与马某1无关。上述所有证据均为复印件。

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3、河南省武陟县武惠浮桥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证实堵住该收费站两小时左右。

四、抽逃出资罪

1、被告人马某1供述,2009年,他和张×军一块成立了个东旺房地产有限公司,他是法人,张×军是股东。注册公司的事让张×军处理,他还把他的身份证也交给张×军。后来张×军找个代理公司办的工商注册。他没有出资,事后也没把注册资金补上。代理公司一个女的找到他,让他签的字。

2、证人张×军证实,2009年的11月份左右,马某1和他商量着办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想合伙搞房地产经营。名叫河南东旺置业有限公司,马某1是法人,他是股东,马某1占60%的股份,他占40%的股份。当时马某1也老忙,马某1把身份证给他,就安排他去办公司注册的事情。他就让河南国环中建咨询有限公司帮他们注册河南东旺置业有限公司,当时协商他和马某1不用出一分钱,等拿到公司的营业执照,他和马某1付给代理公司四万块钱。他和代理公司谈好之后,他就安排公司的一个职员去具体办理,包括给代理公司签代理合同也是他安排公司的职员去签的。具体情况他和马某1都不用管,需要签字什么的他和马某1过去签签字。到2009年12月份,公司的营业执照办了下来,他们给了代理公司四万元钱,代理公司给他们出的有手续。公司注册的一千零一万元资金不是他和马某1共同出资的,是代理公司给他们临时搞的,代理公司把注册资金的这些钱打到他们公司帐户上,验资后就抽走了。

4、证人周×光证实,2009年11份的一天下午,张×军给他说其和马某1准备合伙注册个公司,让他第二天把张×军和马某1的身份证和钱还有公司名字都送到国环中建代理公司,交给一个叫曹静的业务经理,于是他第二天就去了,找到国环中建代理公司的曹静,他把张×军和马某1的身份证和公司取的名字交给了曹静,曹静分别给他打了收条,他和曹静还签订了一个业务代理约定书,按照张×军的交代,他和曹静进行了交涉,他们出代理费,由代理公司去办理张×军要注册的东旺置业公司需要的全套手续,当时光代理费他记得是四万元,他带去了两万定金,办完再交两万,曹静带他去财务室交的两万元钱,财务室收到钱打了收条。他带着在这个代理公司签订的业务代理约定书以及收条就离开了,然后停了两、三个月,国环中建把公司所有手续办齐后曹静给他联系,他去把东旺置业的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印章这套手续拿回来。

5、业务代理约定书证实河南国环中建咨询有限公司和河南东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代理业务情况。

6、收据证实河南国环中建咨询有限公司收取河南东旺置业有限公司4万元代理费。

7、河南东旺置业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证实河南东旺置业有限公司的验资情况。

8、中国工商银行郑州财富广场支行银行查询单证实马某1、张×军、河南东旺置业有限公司、郑州洋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之间转账情况。

五、虚报注册资金罪

3、证人赵×证实,她没有给河南省佳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过验资报告。她事务所出具的豫鑫会验字(2006)第041号验资报告是郑州佑成石油支撑剂有限公司的验资报告,根本不是河南省佳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河南省佳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验资报告上的公章和私章都与她事务所的公章和私章不一样。河南省佳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豫鑫会验字(2006)第041号验资报告是假的。并与证人张秀珍的证言互相印证。

4、河南鑫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豫鑫会验字(2006)第041号验资报告证实被验资单位是郑州佑成石油支撑剂有限公司。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查询单证实河南省佳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豫鑫会验字(2006)第41号验资报告中河南省佳帆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账户627915273648099001在2006年7月10日未在该行开户及存款。

六、赌博罪

(一)2006年6月份,被告人崔文刚伙同杨×、任×、吴焕保(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入股的形式组织任旭锋、唐道志等人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刘庄村水上人家洗浴中心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达数万元。

2、证人任×证实,2006年6月份,他和崔文刚、焕宝、杨×等人在郑州市金水区刘庄蔬菜批发市场西边的水上人家洗浴中心开了一个赌场。这个赌场前后盈利也就是1万元钱左右,具体多少他没算过。在赌场帮忙的有刘强和“卷毛”。“卷毛”主要负责望风和打杂跑腿。

(二)2009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2伙同杨国亮等人组织马某3、任旭锋、范某5等人在刘庄村阳光花园小区办公楼二楼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达数万元。

(三)2010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2伙同杨国亮等人组织手下成员马某3、任旭锋、范某5、荆永波等人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刘庄村杨国亮家中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达数万元。

(四)2010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2指使马某3、任旭锋、范某5、孟俊峰、荆永波等人在郑州市金水区刘庄村阳光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11楼其房屋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达数万元。

3、被告人范某5供述,2009年3、4月份,张某2和杨国亮、黄春生、李成、永成等人合伙在阳光花园里面佳帆房地产公司的办公楼里开了个赌场,这赌场开有五十多天,他和任旭锋、马某3、荆永波在赌场里帮忙,他在里面放冲,任旭锋在里面洗牌,荆永波在楼下望风,马某3在里面负责水箱,赌场结束后马某3把赌场买烟、水及他们的工资扣除后余钱交给张某2、杨国亮赌场老板们,每天水箱里都有三、四万,有时候有七、八万。2010年初,张某2、杨国亮、王建华等人合伙在杨国亮的家里开了个赌场,他还是放冲,马某3看水箱,任旭锋洗牌,荆永波、车涛望风。2010年4月份,张某2、岳广民、黄春生、杨国亮等人在阳光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11楼张某2的房子里开个赌场,这次孟某6也来望风,这个赌场开有一个月左右,水箱里每天也有三、四万元的收入。并与证人牛×、袁×、吴×、任×的证言互相印证。

本院认为5、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及同案犯的前科情况。

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马某1、张某2、任某4、范某5、孟某6、杨某7、马某8系刑事传唤,被告人马某3系抓获到案,被告人沙某9系投案。

7、户籍证明证实十被告人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被告人马某1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某2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马某3的辩护人、被告人任旭锋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孟某6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杨某7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某1、张某2、马某3、任旭锋、孟某6、杨某7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以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马某3提出其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7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的意见。因同案犯范某5、任旭锋、孟某6、马某8均供述马某3参与此起犯罪。故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马某3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孟某6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某3、孟某6等人为参加同学婚礼开车通过武陟黄河浮桥时,因拒交过桥费与收费人员发生争吵。马某3指使孟某6等人用车辆、铁拦杆、反光锥等物品堵塞黄河浮桥通道,致使近百辆车滞留在浮桥上,黄河浮桥通道被堵长达一个多小时,严重的破坏了浮桥的交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故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2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2、杨国亮等人为开发房地产并从中牟利,通过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在郑州市工商局注册登记了河南省佳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行为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故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2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崔文刚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马某3的辩护人、被告人任旭锋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孟某6的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赌博罪的意见。经查,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张某2、崔文刚分别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被告人马某3、任旭锋、范某5、孟某6等人在赌场内看场、场外望风,为赌客提供服务,发放高利贷等,并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达到法定数额,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故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马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赌博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某1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要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该组织其他成员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因此被告人马某1应以赌博罪处罚。故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任旭锋提出其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起赌博犯罪事实的意见。因同案犯马某3、范某5均供述任旭锋参与此起犯罪。故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2、马某3、任旭锋、马某8提出侦查人员王建对其刑讯逼供的意见。经查,本院要求侦查人员王建出庭作证,但王建未到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侦查人员王建参与讯问被告人的笔录,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马某1、张某2、马某3、任旭锋、范某5、孟某6、杨某7、马某8、沙某9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马某1、张某2、崔文刚在赌博犯罪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对被告人杨某7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7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3、任旭锋、范某5、孟某6在赌博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故对范某5的辩护人提出范某5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某2、范某5、杨某7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对被告人杨某7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7不是累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崔文刚在判决后有漏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马某1、张某2、马某3、任旭锋、范某5、孟某6、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沙某9、崔文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范某5因寻衅滋事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发现的赌博犯罪,视为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沙某9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沙某9宣告缓刑。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被告人马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2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崔文刚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原判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7月9日起至2024年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马某3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任旭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8月20日起至2012年6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范某5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9月4日起至2012年4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孟某6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9月17日起至2012年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杨某7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9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

九、被告人马某8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9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十、被告人沙某9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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