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听取了各与会部门和单位的汇报后,王守臣副主任讲了话。他说,这次座谈会开得很好,主要有三点收获:一是各与会部门对我省制定出台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形成了共识。二是各与会部门对如何开展农业保险立法提出了好的意见和建议,抓住了关键性问题。三是各与会部门都表示要积极参与农业保险立法工作。
王守臣指出,我省开展农业保险立法,有三个方面的可行性:一是国家出台的《农业保险条例》,改变了我国农业保险无法可依的局面,为我省农业保险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我省经过九年的实践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三是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的内容比较原则和宏观,需要结合我省农业保险实际情况,转化为相对细化、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和规定。
关键词:农业保险;实施;障碍;消解
一、关于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问题
二、互助合作保险和农业保险中介组织的问题
三、中国缺乏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四、结论
《农业保险条例》给了农业保险一定的“规矩”,但有诸多不足,建议对《条例》中没有规定的,如经济干预权的规范、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职责、互助合作保险及保险中介组织、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等在今后制定的《农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中进行规定。笔者认为:要进一步规范政府经济干预权,引入政府干预经济契约化手段;要以培育社会中问层主体为中心构建农业保险服务体系;要以建立财政、税收优惠制度为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建设的第一步。
作者:张慧单位: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人力资源部
参考文献:
关键词:森林保险,农业保险。
我国的森林保险起步较晚,1982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的探讨,并在1984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的试点工作。孔繁文在1996年回顾和总结我国森林保险发展历程中提到,发展森林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因此要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使我国的森林保险事业更好地发展起来[1]。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发展森林保险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特别是从2005年以来,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成为研究的热点,出现了一些研究成果。研究机构和人员也不再局限于林业部门及农林高校,金融机构和其他领域的高等院校也相继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与实践来看,以理论为先导仍然是开展森林保险的重要基础。因此,希望能够通过本文对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状况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与展示,以期在今后的研究与实践中得以借鉴。
1开展森林保险的意义。
对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意义的阐述一般是从保险的作用、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再生产和森林灾害补偿这四方面展开的[1-4]。刘畅、曹玉坤[4]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森林保险是恢复和稳定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经济手段,并且从林区恢复良性生态系统的紧迫性、森林灾害的严重破坏性、林业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三个方面论述了发展森林保险业务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于发展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得到不断深化。许慧娟等[5]认为,森林保险是林业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林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改善发展环境、稳定生产以及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农村和谐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
2森林保险的内涵。
3发展森林保险的制约因素。
外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1)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欠缺。潘家坪、常继锋[14]认为,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使之难以发展。等[15]认为我国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缺乏法律规范。2)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冷静等[16]通过参照日本和美国的政府补贴标准,认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许慧娟等[5]通过对江西、福建两省的调研也提出了同样观点。3)森林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等[15]认为作为政策性的森林保险选择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发展的。冷静等[16]提到我国仍没有解决好发展森林保险的经营模式问题,这将会制约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
内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四方面:1)林农对森林保险的需求总体较低,投保面积小。崔文迁等[17]从福建省开展森林保险的实际状况出发,通过林农的保费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选择、保险意识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许慧娟等[5]认为这一制约因素使得大数定律难以体现。2)险种单一,难以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冷静等[16]在对江西省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森林保险普遍存在的这一问题。李建明[18]从福建省发展森林保险的实践出发也提到了这一制约因素。3)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专业人才缺乏。等[15]在分析我国森林及其灾害特点的基础上,认为这一制约因素在我国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险业务风险大,利润空间小。石焱等[19]认为,森林保险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突出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大。许慧娟等[5]认为我国大部分林业种植者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投入大且风险管理的难度大,森林保险的利润空间小。所以说我国森林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需求不足和供给有限的双冷局面[15]。郑志山、周式飞[20]认为,在森林保险的供给与需求这一矛盾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险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险的供给方(保险公司)。
4发展森林保险的对策。
要发展我国的森林保险,首先必须对其进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认为我国的森林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19,21-23]。其中陈玲芳[21]认为将森林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加大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力度,这既是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外森林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另外,李艳明、陈晓峰[24]在分析广西森林保险实践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
对森林保险经营模式的对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将森林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开经营,摆脱商业保险公司制度对森林保险的束缚,并组建专业政策性保险机构[9-10,15,25]。而有的学者认为,应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5,19,26-27]。其中许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险为基础、商业性森林保险为补充的复合型森林保险体系”的总体思路。出现以上分歧的关键是保险公司是政策性还是商业性的问题[1]。李丹、曹玉昆[28]认为,在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模式的同时,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并发展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导+共保经营”并兼顾“政府引导+互保合作”的经营模式。就目前整体的研究情况来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观点较为主流。
对于发展森林保险其他方面的对策研究可谓是见仁见智[30]。在健全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方面,吴希熙、刘颖[27]认为,应利用已有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森林保险法规,建立我国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崔文迁等[17]认为应考虑立法实行强制保险的可行性。在提高经营管理技术水平方面,陈盛伟、薛兴利[31]通过对林业标准化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机理分析,认为林业标准化能够有效克服林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障碍。潘家坪、常继锋[32]认为,运用ART技术设计价格低廉、风险稳定的森林保险产品,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一些传统保险合约不予保险的风险提供保障,为有效解决森林保险发展缓慢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办法。在发展多险种方面,金满涛[33]认为,可以开办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在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方面,李丹、曹玉昆[28]认为政府应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助或直接给予参保林业经营者以财政补贴。郑志山、周式飞[20]提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应包括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和建立风险基金。同时,多数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认为应加强森林保险的宣传工作[1,9,21]。
总之,森林保险应与林业科技、农村金融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只有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承保方式,我国的森林保险才能稳步发展[22]。
5森林保险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参考文献。
[1]孔繁文·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回顾及建议[J]·中国林业,1996(10):34·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黑龙江。
一、黑龙江省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成效。
目前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分别由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承办。阳光农业、中国人保、大地财险等公司也开办了商业化农业保险业务。目前黑龙江省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中,种植业保险险种包括玉米、大豆、水稻和小麦;养殖业保险险种包括能繁母猪保险和奶牛保险。商业化模式自主推动的险种主要包括烤烟、林木、肉鸡等险种。截至2010年7月,黑龙江省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2.2亿元,承担风险保障128.86亿元。
二、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民的认知程度不高。
黑龙江省地处祖国边疆,多数地方地广人稀,大多数农民长期处于分散封闭的小生产状态下,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风险意识淡薄,缺乏参加农业保险的主动性;大多数农民都存在侥幸心理,只有到遇到灾害时才央求政府。部分农民不了解保险,没有自愿参保的意愿;即使有些农民有投保意愿,但承受能力很弱,交保费的压力较大;少数投保农民对于自己和保险公司的利益依存关系认识不足,骗保、冒保、虚保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道德风险”让保险公司防不胜防。
2.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压力沉重。
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地方政府都需要配套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
由于保费按照农作物种植面积计算,因此粮食主产区和商品粮调出省市县的财政支出压力更为沉重。黑龙江开展农业保险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压力沉重,如某县级市全年财政收入只有1亿元,2008年分担的保费补贴支出达2162万元,如果再扩大承保面积,市财政将难以为继。
农业大省、大县往往是财政困难大省、大县,地方财政较为困难,主要是“吃饭”财政,地方经济建设主要靠中央转移支付,加之中央各个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均要求地方财政进行配套,如不进行配套就不拨付中央资金,这进一步加剧了收支矛盾。地方财政难以匹配农业保险的配套资金,致使有些县区根本不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有些县区选择那些承担县级配套资金的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造成农业保险畸形发展。
3.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业务普遍亏损。
由于农业保险同农业紧密联系,具有灾害发生频率高、损失大的特点。目前我省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业务经营模式为保险公司自办模式,一旦出险,只能由保险公司用自有资金进行赔付,会面临单险种核算亏损的情况。由于道德风险不易控制,农业保险需要较高的监督成本。为防止部分承保、选择性投保或投保淘汰或不够畜龄的猪只和奶牛,需要对投保能繁母猪和奶牛进行实地验标,承保工作量大、成本高。在理赔时同样要会同当地农业、畜牧部门一道进行现场查勘以准确确定保险责任、核定理赔金额。对于种植业保险,由于农作物在受灾后具有自我恢复性,灾害对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往往要进行二次定损;对于养殖业保险,只要有一头猪死亡就要进行现场查勘,工作量巨大,造成保险公司经营成本高,农业保险险种普遍存在亏损现象。
三、促进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1.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在开展宣传工作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到黑龙江省农村地域分散、交通不便、通讯落后等特点,又要考虑到农民文化水平低,小农意识严重等特点。宣传形式要多种多样,可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宣传方式更要有针对性,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农业保险并认识到参加农业保险的好处。
[1]丁国光,吴孔凡,易.黑龙江、吉林两省开展农业保险情况的调研报告[j].农村财政与财务,2008(6)。
关键词: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审计;风险管控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浅议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审计方法及改善经营管理的对策
收录日期:2016年11月1日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审计,对于摸清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运营的真实情况、排查业务管控中的重要风险、提升风险环节管控和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尤为重要。这便要求审计人员能够熟练掌握识别虚假承保理赔信息的手段和本领,并且能够准确判断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制定有效的应对方法,以便为管理层提供最有效的管控方案。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合规专项审计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家三农政策扶植力度不断加大,国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迅速发展,在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保险主体及地方涉农部门频发不法人员套取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的违规、违法案件。主要通过虚构保险标的、虚增投保面积、代缴农户保费及虚报损失面积、程度等方式,套取财政补贴及农险赔款,导致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业务数据不真实,无法使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专项补贴资金最大化发挥支农惠农作用。如何保证财政补贴专项资金落到实处,切实达到支农惠农的目的,对当前各保险公司,提出了新的管控要求。
二、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常见违法违规问题及产生原因
目前来看,发生虚增、虚构种植面积,套取财政补贴的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是以个人名义,虚增、虚构种植面积进行投保,并虚报损失,领取赔款。该类问题的发生,主要是由于个别人员自律性不高,因当前技术手段有限,在承保和理赔时无法做到对耕地所有人进行逐笔核实确认。
二是村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政府机构代其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缴纳保费,虚增、虚构种植面积进行投保,领取赔款,用于支付保费及其他开销等。此类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为个别区域在开展政策性农险时,采取任务摊派方式,各级政府为了完成任务,制作虚假材料为农户进行投保。
三是地方政府要求将赔款整体支付财政账户,由政府对于赔款进行二次分配,导致部分参保农户无法得到准确、合理补偿。此类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的强势要求,保险人无法与其进行有效协商。
四是个别村干部,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名义进行投保。赔款虽支付村民账户内,但村干部以费用打至该村民账户为由,要求其将该笔款项取出上交,或该村民账户由村干部实际使用。此类问题发生多是因为农村工作情况复杂,村民对于自己的权益不知情,正当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三、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审计案例
(一)以村干部名义投保或虚增耕地,截留、挪用赔款。在审计过程中常发现乡镇政府以村干部名义,虚增、虚构种植面积进行投保,并将赔款截留,用于其他用途。此类问题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保单签单日期与同类作物签单日期存在差别;二是投保面积亩数较大,且为整数,存在极高巧合因素;三是保单中户均投保面积明显高于同村或同镇邻村其他保单;四是以镇为单位投保大亩数农户多分布于该镇的各个村,存在主观挑选行为;五是投保资料中的土地流转手续为伪造。
(二)代农户缴纳保费,虚增赔款,用于支付保费及其他开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村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村里代其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缴纳保费,虚增、虚构种植面积进行投保,领取赔款,用于支付保费及其他开销等,导致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业务数据不真实,村民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险补偿,无法享受到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的支农惠农政策。此类问题有以下特征:一是个别农户投保面积明显高于其他农户;二是干旱出险不应仅少数农户出险,且出险农户均为大户;三是赔案要素不完整,不能清晰反映案情。
如: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某分公司在2013年8月对于2012年12月结案的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进行重开赔案处理,总计17笔,金额合计1,737,681.80元。因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理赔工作需要在现场进行损失核定,一次性进行赔付处理,一般不会发生因技术原因导致定损、赔付不准确的情况。因此,审计人员将上述赔案列入重点审计范围。现场检查调阅上述重开赔案纸制案卷,未见充分依据支持,进入系统查看赔款去向,发现上述赔案首次赔款和重开赔案赔款均转入当地县财政局账户。审计人员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解核实,根据该省财政厅要求,将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转入县级财政局账户,由财政部门将赔款支付到农户一卡通,但当地乡镇地政府认为以上赔案的首次赔款及赔付方案,不能平衡各村受灾情况,该赔款被乡镇政府进行二次分配。后因部分农户未能得到实际应有补偿,进行上访,政府为了维护当地治安及社会稳定,请求人保财险公司重新进行赔案处理,对于上访农户进行补偿。
四、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审计带来的几点启示
(一)查找合规及管理漏洞,及时为管理层提供改进建议。本次政策性农业保险合规专项审计,该公司审计人员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风险,进行了摸底排查,找到业务管理流程中存在的主要薄弱环节,并针对主要风险提出具体管理建议。对于投保亩数偏大的农户标的,进行实地查验标的;对于出险时报损面积大、损失程度高的报案情况,进行现场查验核实;对于同一投保清单内,存在于多个不同自然村的,进行实地查验标的;对于投保清单中投保,要进行抽查核实;对于赔款截留问题,要求政策性农险赔款经保险公司业务系统直接支付给农户,改进思路。
(三)建立数据信息体系,使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业务公开透明开展。目前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开公示工作很难得到有效效果,应建立政策性保险信息网站,将承保及理赔信息公示于网站,农户可随时查询往年承保、理赔情况,起到有效监督作用;同时建立数据平台,充分发展大数据时代信息优势,可以对各村农户当年作物种植情况进行查询、核对,随时对于异常变动信息进行跟踪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