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汇编—139—2023年5月23日,一位中老年男子赵某林来到滑县某乡司法所向人民调解员哭诉:“我现在住的堂屋年数太久了,想着翻盖一下,我的亲叔叔也不让……我现在没地方住了,咋办呀!”。
经调解员询问后,赵某林说出了事情的前因后果。赵某林是滑县某村人,今年64岁,在他很小的时候父亲就去世了,是由叔叔赵某起养大。叔叔现有两处宅院,自己有一处,赵某林所处的宅院在前,叔叔的两处宅院在后。现在自己的三个孩子也都成家了,一处住宅根本不够一大家子人住,自己所住的堂屋年久失修,想要翻盖一下,得占用叔叔宅院前的几尺空地,对方却不同意。
调解员收到申请后,来到当事人所在村进行走访并梳理出了调解思路:1.两人是血浓于水的亲人,为了避免两人日后再产生隔阂,要选择双方面对面进行沟通,可以彻底解决矛盾点。2.赵某林现在的堂屋如果不翻盖,住起来也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尽快翻盖。3.为了快速解决双方问题,避免双方矛盾再次激化,调解员选择直接在村里进行就地调解。一是方便双方,不用再来回跑,二是考虑到双方在本村,环境比较熟悉,调解过程中不会紧张,更利于调解效果。5月25日一早,调解员再次赶到某村,找到了两位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双方一见面提起此事,便开始互相推诿,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争执不下。待两人宣泄完后,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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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劝说下,表示同意互相做出让步,并且双方自愿签订协议且履行。一、今后对于此事互不追究。二、俩人再遇到事情,先冷静其后坐下来好好沟通,不再恶语相加。三、赵某起让出三米空地给赵某林进行房屋翻修。后经回访,赵某起已让出三米空地,赵某林也顺利翻修,叔侄关系恢复融洽,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至此,一场因几尺空地引发的纠纷得到圆满化解。案例点评:
在农村,邻里间常常会因为宅基地、相邻土地到底谁该多一尺、谁又少一寸的问题而争得不可开交,本案就属于邻里争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汇编—141—地盖房引起的纠纷,比较特殊的是两位当事人为叔侄关系。调解员考虑到两人关系特殊性,要既能解决问题,又不伤害当事人的感情。于是找到本案的争议点,选择面对面方式调解,以“情”作为突破口,是本案成功化解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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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5日,家住滑县老店镇东马胡寨村的张某来到滑县锦和调委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寻求帮助,经调解员询问后得知,张某和陈某已定下婚约,彩礼也给了对方,但说到下一步的结婚打算时,对方开始各种推辞甚至拒绝沟通,张某认为如果无结婚可能,应把彩礼退回。调委会工作人员认为这是一起由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决定把此件交给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委会受理后,征得双方同意,调解员于2023年7月14日把双方约到调委会办公地点进行调解。调解刚开始,张某情绪就十分激动,调解员先安抚好其情绪后,张某开始讲述起事情详细经过。
据了解,两人经媒人介绍,于2023年5月5日决定订下婚约。订婚当天,张某为陈某准备了66000元的订婚礼、2200元的认亲礼、1700元的改口礼和一部价值7500元的手机。订婚后不久,张某家人要求双方尽快办理结婚登记,但陈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迟,最终导致矛盾激发。张某和家人协商后认为,陈某不愿结婚就应当退还所有彩礼,如果陈某不退还彩礼,将走诉讼程序起诉陈某。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不少婚约彩礼退还纠纷,男女双方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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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汇编—145—周某于2023年9月2日来到于某所开的窗饰店内打工,于某以每日80元、8小时工作时长的待遇口头承诺聘用周某。工作期间,周某嫌老板爱使脸色,七天后主动提出离职。工作期间薪资共计560元,周某多次向于某催要工资后无果,于是9月12日来到滑县联合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请求帮助解决与于某之间的劳动报酬纠纷。
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调解员立即介入,并和于某取得联系。9月13日,于某来到联调中心详细说明情况。于某表示,周某在自己店里干了七天不假,当初口头承诺每日以80元薪资开给周某也不错,但是聘用前已经口头告知对方前三天试用期不给薪资的,而且周某做的窗帘质量不过关,还得返工,这样折腾下来自己反倒是赔钱不少,没让对方赔钱就不错了。调解员见两人分歧较大,决定次日让两人来到联调中心进行“面对面”、“背对背”结合调解。
9月14日,当事人双方均到场,调解员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首次调解正式开始。周某首先说出了自己的诉求:“我干了七天,工资是560元,于某今天得把欠我的钱给我”。于某听后十分激动:“首先我在聘用你之前已经说清楚前三天试用期无薪资,当时你是接受的,再者,我本来招聘的是长期工,你无缘无故不打招呼说走就走,做的窗帘很多都是不合格的,光是重新返工都多少次了,我赔的钱向谁要去?你还得赔我钱呢。”于某越说越激动,于是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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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改成“背对背”调解。
调解员先安抚于某情绪,见其情绪稳定后说:“对方做工不细致、擅自离岗所给你造成的损失可以合理依法扣除,但是拖欠工资事情是违法的,还是得好好沟通,积极解决问题。”最终,在调解员于双方多次劝说下,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于某欠周某工资560元,双方确认无异;2.周某未经于某同意,脱离工作岗位,从上述工资中扣除328元,剩余232元当场支付,此纠纷终结。
案例点评:
本案是关于劳动报酬争议纠纷的问题,案件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对实际薪酬发放的数额有争议,在日常生活中很容易出现这样的情况。所以签订劳动合同是很必要的,以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之间就有了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汇编—147—潘某勤,一个原本健康的青年,因持续20天的发热,于2022年1月14日来到滑县某医院就诊。当时他的体温高达39℃,医院收治入院后,根据病史和多项检查结果,诊断为肺结核感染。滑县某医院选择了抗结核药物治疗,1月25日潘某勤病情好转出院。
出院后,潘某勤按医嘱继续服用抗结核药物治疗,然而,同年3月份,潘某勤的身体状况急转直下,他全身浮肿、浑身无力。一吃药病情就加重,饭量明显下降。3月27日,家人陪同潘某勤到濮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被诊断为药物性肝衰竭。第二天到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就诊,当时潘某勤病情已经开始恶化,医院给其家人下了病危通知书。因为肝脏已经衰竭,医院给其做了手术,用了人工肝,情况仍不见好转,后转至河南省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直至好转出院。在生病治疗过程中,潘某勤大概花费了16万多元,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7万多元,至今每天还需要用药。对于这个普通家庭来说,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都极其沉重。潘某勤的家人认为患者出现肝衰竭这种情况是滑县某医院医疗不当造成的。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生诊断潘某勤是服用药物引起的肝衰竭,并且肺结核并不是很明显,所以滑县某医院需要承担全部责任。但滑县医院认为,当时潘某勤的种种迹象以及检查结果均显示其为结核感染,所以给其用药属于正常的医疗范畴,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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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双方所持意见不同,潘某勤家属去过信访局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滑县卫健委也进行过协调,均未果。后经人介绍来到滑县联调解中心,希望联调中心可以为其主持公道,县联调中心接受申请后,委派专职调解员负责。在两位调解员得知其去过信访局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过情况,甚至县卫健委出面协调未果,他们二人深感责任重大。两位调解员调整思路,迅速介入案情,及时约见了纠纷双方当事人(因潘某勤身体原因无法到场,由其弟潘某海全权代理)。潘某海见到调解员后,情绪较为激动,诉说起这将近一年的煎熬。经过调解员多次沟通、协调和解释,最终双方同意进行和解。滑县某医院同意给予潘某勤家庭40000元的经济补偿,以弥补治疗过程中的不足,最终双方签署和解协议,这起历时5个月的医患纠纷终于得以解决。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提出的赔偿额往往相差很大,达不成一致结果,医患纠纷得不到解决。医疗纠纷调解过程都比较复杂,这就要求调解员对纠纷情况要深入调查、了解。在本案中,调解员运用专业知识,很好的控制了事态的发展。调解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员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使本案纠纷明晰;联合调解中心为医患双方搭建了协商场所和维权平台,把矛盾纠纷引导到第三方调解,保证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避免了矛盾的继续扩大,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和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汇编—149—滑县的王某信因持续的心悸胸闷被送入医院。他是一个饱受多种疾病困扰的老人,包括冠心病、心房颤动、高血压和糖尿病等。经过一周的治疗,老人的病情明显好转。然而,就在大家都以为一切都在向好的方向发展时,意外发生了。11月6日晚上,王某信在上厕所时不慎摔倒,导致了左侧股骨颈骨折。虽然医院进行了及时的治疗,但摔伤后他的身体状况急转直下。仅仅一周后,王某信突然出现了黑便,病情迅速恶化,尽管医生进行了全力抢救,但仍然未能挽回他的生命。王某信的儿子王某超对此感到十分不解和愤怒。他认为,父亲的摔伤是由于医院的看护不周导致的,而父亲的死亡更是完全因为这个摔伤。他坚称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提出索赔50,000元的要求。
院方则认为,摔伤是王某信自身疾病所致,而非医院的过错。在王某信摔伤后,医院已经进行了及时和正确的治疗,没有违反任何规定。因此,他们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僵持不下,王某超决定寻求滑县联调中心的帮助。调解员迅速介入,首先安抚了王某超的情绪,然后分别约见了双方当事人,试图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调解员深入了解了双方的立场和诉求后,开始进行调解。他们向王某超解释了摔伤与医院看护之间的关系,告诉他摔伤主要是由于王某信的自身疾病所致,而非医院的疏忽。同时,他们也向医院方面阐述了王某超的悲痛和诉求,希望他们能够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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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一定的补偿。
经过多次的沟通和协商,双方终于达成了抚慰协议。医院同意给予王某超一定的经济补偿,而王某超也表示接受。这场历时42天的医患纠纷终于得以圆满解决。案例点评:
医患纠纷的调解并非易事,它涉及到对医学知识的理解、双方立场的权衡以及人道关怀的考量。本案的顺利解决正是调解员的耐心和智慧,使得双方能够坐下来进行对话,最终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汇编—151—在滑县永兴营村,赵某经营着一家两层的五金店。2023年11月15日,同村村民到店内选购电缆,为了图方便,赵某直接从二楼窗户将电缆扔到楼下。谁曾想,这随意一扔,竟引发了一场意想不到的风波。
此刻,丁庄村的岳某正在五金店楼下,准备维修电锯。不巧的是,电缆正砸中岳某,使他失去了平衡,摔倒在地。岳某的足部因此受伤,疼痛难忍。事发后,岳某多次找到赵某,希望他能承担医疗费用,却遭到了无情的拒绝。无奈之下,岳某四处寻求帮助,却始终未能解决问题。直到12月7日,岳某来到上官镇人民调解员协会求助。调解员在收到申请后决定将双方当事人约到调解室,面对面解决纠纷。在调解室里,赵某情绪激动,他表示自己感到十分冤枉,认为岳某完全可以进店内维修电锯,但他却选择站在院内停留。这次意外完全是因为岳某自己的疏忽造成的,自己从始至终都没有说不愿意赔偿,只是岳某要的太多了,实在难以接受。而岳某认为,赵某在未确认楼下是否有人的情况下就随意扔东西,不考虑别人安全问题,应负主要责任,要求赔偿2000元医疗费用和1000元误工费用。
调解员耐心听取双方意见后,察觉到问题的关键在于赔偿金额。为了尽快解决纠纷,调解员经过深入了解双方实际情况后,给出了一个公平合理的赔偿建议:赵某应一次性赔偿岳某1690元,并当场兑现。此外,岳某不得再因此事追究赵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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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在听完调解员的建议后,沉默片刻,最终表示同意。他感慨道:“我承认这次是我疏忽了,我应该承担责任。这个赔偿金额我也能接受。”而岳某也表示满意,他说:“我受伤后多次找赵某协商都没有结果,这次能在调解员的帮助下达成协议,我感到很欣慰。”至此,这场因电缆引发的意外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调解员也松了一口气。案例点评:
本案例充分体现了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中的重要作用。调解工作不仅需要公正公平地处理双方权益,更要在调解过程中化解心结,使双方能够真正和解。而这次成功的调解正是这一理念的最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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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才是上策,薛某家人对尚芳的耐心规劝非常感激,表示可以做出适当让步。
了解到双方的情况后,调解员采取“背对背”调解,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经过耐心的沟通和劝导,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一、除李某所驾车辆的交强险理赔金额外,李某于4月19日当天赔偿申请人(薛先生、孙女士、陈女士、死者长女、次女)各项金额共计1010000元并一次性支付到位。二、李某所驾车辆交强险赔偿金额180000元由保险公司一次性交付给死者妻子陈女士。三、自签定调解协议并赔付金额到位之日起,申请方不再因此车祸向被申请方提出任何要求。至此,这起因车祸致人死亡赔偿纠纷得以解决,双方均表示满意。
本案调解员在处理案件时,站在双方的角度考虑问题,提出了合理的赔偿方案,既考虑了申请人的损失和痛苦,也考虑了被申请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和赔付能力。通过细致的工作和公正的态度,调解员成功地解决了双方的矛盾,为申请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汇编—155—“我是从婚姻登记机关过来的,现在要和再婚丈夫老苗离婚,你们帮我拟一份离婚协议书,如果老苗不同意,就起诉离婚!”今年8月2日滑县的张女士来到联合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联调中心)寻求帮助。
据张女士描述,她曾经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在对未来生活迷茫之际,老苗的出现点亮了她生活的曙光,彼此深入了解后就登记结婚了。婚后老苗常年在外打工,张女士则操持家里的大大小小,但老苗的儿子对张女士的辛勤付出并不理解,经常向其“告状”,不是说张女士好吃懒做、就是说没好好带孙子等等。老苗也常常不问青红皂白就冲她发火,这样的埋怨和指责多了,张女士心里就有了疙瘩,最终决定和老苗协议离婚。说到这里,张女士开始哭泣起来,调解员见状,赶紧给张女士端杯水,安抚对方情绪。
调解员了解清楚事情原委后,认为双方感情尚好,只是沟通上有问题,导致误会愈来愈深。解铃还须系铃人,于是调解员约来老苗,决定用“面对面”调解方式,让双方把误会说清,彻底解开两人心结。
调解过程中,周红丽发现老苗对张女士的感情非常深,不希望离婚。老苗表示自己在外面打工挣钱养家,从未抱怨过苦和累,但由于直脾气肚子里藏不住话,说话也不懂得顾及别人的感受,一次又一次用言语伤害了张女士,自己也很后悔。听完老苗的一番话,见张女士有所动容,于是调解员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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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关键,开始对张女士进行劝解:“经营好夫妻感情本就不容易,再婚家庭更是辛苦,两人以前的生活环境和习惯完全不同,要逐渐相互适应,相互包容、理解和支持。在处理家务琐事方面你是个关键角色,没有你的操持,家就转动不起来。老苗其实心里非常理解你也心疼你,就是嘴上不会说,你多担待一点儿。”
调解员又对老苗提出了批评:“作为丈夫你应该在妻子和孩子之间做感情的桥梁和纽带,遇到什么问题先理智判断,然后再冷静下来慢慢说,这样才能做好丈夫的角色,才能更好给孩子树立榜样。”
经过调解员对双方的劝说,最终张女士做出让步并答应今后不再提离婚,踏踏实实和老苗过日子,也希望老苗每月能给自己些钱,让自己生活质量更有保障,对此老苗也表示同意。经过协商,张女士和老苗达成一致意见:一、以后对彼此和家人要多些理解少些误会、遇事商量、说话和气。
二、以后每年老苗除了家庭生活开支外,另给张女士2万元单独存放,以备不时之需。
至此,这起再婚家庭的情感纠纷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双方的心再次紧紧地贴在了一起。
再婚家庭的主要矛盾,一般主要是关于双方孩子和继父母之间的矛盾,特别是在婚后针对于“怎么对待对方孩子”的问题上最容易起争执,如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甚至会导致某方萌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汇编—157—生离婚念头。本案中,调解员找出了矛盾产生的根源,抓住了主要矛盾点,运用换位思考、情理相容的方式,最终打消了当事人离婚的念头,挽回了两人来之不易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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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滑县的某村里,张某与杨某之间的纠纷引发了一场调解。这起纠纷源于杨某开设的威池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在向外排放时淹没了张某的庄稼,导致其夏、秋两季的收成严重受损。
经过一番努力,双方的态度逐渐缓和下来。为了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调解员提出了一个中肯的赔偿方案:杨某赔偿张某600元,并承诺以后不再将废水排到张某的耕地里。这一方案得到了双方的认可,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这场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汇编—159—调解不仅解决了张某与杨某之间的纠纷,也为双方建立了一个更加和谐的关系。
在此次案例中,调解员用调解技巧和责任心,解决了当事人双方的“心头刺”,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努力。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纠纷时,要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不仅可以有效、快速地化解矛盾,而且还能能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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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持续数月、辗转多个部门未能解决的房屋租赁纠纷,近日在王庄镇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得以化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汇编—161—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表达了各自的立场和诉求,调解员对双方进行了释法明理,分别对他们进行了多次耐心劝解。最终,在10月25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一、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二、刘某再付陈某某所欠租赁费、水电费共计600元。三、刘某尽快把余下的物品全部搬离。至此,这起纠纷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双方都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本案是常见的租赁纠纷,调解时调解员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公正、中立的平台,让他们能够理性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并通过耐心的调解让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诉讼。这个案件也提醒我们,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尽可能地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口头约定不清的情况。同时,当出现纠纷时,我们应当以理性的态度对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而不是采取过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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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汇编—163—快速化解矛盾纠纷。
情感纠纷常用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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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是涉及赡养、扶养、抚养等多方面问题、情况比较复杂的纠纷,多因琐事引发,日积月累后矛盾堆积爆发,最终形成当事人对立的局面。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在很大程度上折射出社会整体的稳定与和谐。目前我国的赡养是子女对父母生活所负的责任,扶养是夫妻之间相互在生活上的帮助,抚养是父母对子女生活、教育所负担的责任。这些关系都是法律规定的极为密切的婚姻、血缘关系,一般都能自觉自愿地履行义务。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特别是受到利己主义影响的少数人,不愿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致使发生矛盾纠纷;在个别情况下,由于被赡养、扶养、抚养(通过法定代理人)的人提出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从而导致纠纷升级。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汇编—165—家庭纠纷常用法律法规: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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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汇编—167—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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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汇编—169—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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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汇编—171—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第十八条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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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汇编—173—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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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第六十七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第八十二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汇编—175—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第十条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第十一条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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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人们生活在复杂的人际关系中,受到周围各种因素的影响,许多情况下,这类矛盾纠纷的解决,调解员可以选择动员其他人如当事人亲友、所在村委会人员、所在社区工作人员等一同参与调解,从而降低纠纷调解的难度。调解员要善于抓住当事人的心理,善于调动影响他们的外部因素,取得纠纷当事人亲友和社会力量的支持与帮助,抓住矛盾关键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灵活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调解方法,多管齐下打破矛盾双方各自的内心偏见,引导邻里间互相体谅、互相理解,最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邻里纠纷常用法律法规:
一、宪法: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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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汇编—179—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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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五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二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汇编—181—(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三十七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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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三十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汇编—183—第五十八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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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是民间常见的主要纠纷之一,它是指当事人之间由于行使债权和履行债务发生的争议。享有权利一方的当事人称作债权人,负有债务一方的当事人称作债务人。债务是个广义的概念,不仅是金钱之债,还包括因借贷实物、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而产生的债。因此,该类纠纷主要的争议焦点是确定责任主体和认定赔偿数额。
调解员在调解时,要注重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积极引导,循循善诱,在弄清认定之后,再查明发生纠纷的原因,然后进行有针对性的调解,才能收到预期效果。一是梳理“病因”。通过走访、询问等方式,了解双方经济情况,以及索赔方的动机。灵活运用“背对背”“面对面”等调解方法,把双方的矛盾集中到赔偿数额上,让当事人了解谈判失败的后果,以尽快结束纷争。二是找准“病情”。调解员要适时变换角色进行思考,从个案中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次等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站在当事人双方的立场和角度,寻找适当的解决办法。三是善寻“良医”。债务纠纷多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要善于争取多方支持,邀请律师、村(居)法律顾问等参与调解,向纠纷双方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四是开好“药方”。向双方释法明确侵权理赔的法定项目和金额计算方法,并以债务人的实际偿还能力和案件事实为基础协商制定可行的赔偿方案,从而解决赔偿数额争议。债务纠纷常用法律法规: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汇编—185—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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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