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保险是“保险”吗?出了事故统筹公司赔不赔关于“保险”与“统筹保险”下面这则案例就带你了解“统筹保险”真的“保险”吗?
近日,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曹某投保的车辆在驾驶过程中,车辆与电线发生接触导致车上所装载的草起火,最终将车辆烧毁。事故发生后,曹某及时联系统筹公司并申请理赔,但统筹公司以本次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为由拒付。曹某一气之下便将统筹公司诉至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
法官在查看卷宗时了解到,曹某投保的公司是统筹公司,并不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保险公司,所以一旦发生事故,不能适用保险法的规定。而曹某和统筹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统筹公司提供的统筹服务条款系提前拟定好的格式条款,条款字体非常小,且密集,统筹公司未尽到提示和告知义务。
依法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最终依法判决统筹公司赔偿曹某车辆损失人民币321230元。
法官提示
近期,一些“卡友”们遭遇了“车辆统筹保险”理赔难的困境。他们没有在有资质的正规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而是到统筹服务公司“投保”。统筹服务公司业务员信誓旦旦地宣称其保费少、手续简单,公司实力强、理赔有保障。不少“卡友”误以为自己购买了“商业车险”,有了一份风险保障,而事实上,类似统筹服务公司不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保险公司,不能从事保险业务,其所开展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也并非真正的商业保险。
这些统筹服务公司履约能力较差,理赔能力不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中,统筹服务公司不直接承担赔付责任。因此,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卡友”们往往要先自行承担高额赔偿责任,后向统筹公司追偿,理赔周期长、风险大,此类“保险”真的“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