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法第23条规定的保险人怠于履行定损赔付义务的赔偿责任一、保险法第23条规定的保险人怠于履行定损、赔付义务的理解二、未履行或延迟定损、赔付保险金义务的责任三、怠于履行定损、赔付义务与停运损失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9日发布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中,案例十“保险人怠于履行法定定损、理赔的义务及延期支付维修款,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公司与七台河市T选煤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典型案例”)中,七台河市T选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用于运输的货车在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公司(以下简称“
2、大庆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该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T公司多次催促大庆A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核定损失并支付维修款,但大庆A保险公司拖延定损且逾期支付维修款,进而导致T公司产生车辆停运损失。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人系营运车辆的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T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贺兰J橡胶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申请再审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81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由于T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履行核定J公司保险金的义务,故原审判决T保险公司承担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次日起不履行保险赔偿义务的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曲某某与中国
4、“保险公司负有及时核定损失的义务。保险公司未及时核定损失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保险公司未提供足以推翻该评估结论的证据的,法院应采信被保险人委托评估的结论”。综上,保险人怠于履行定损、赔付义务给被保险人所造成的损失,本质是因保险人违反期限利益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一般是承担利息或资金占用损失,而不应将损失无限扩大化。03怠于履行定损、赔付义务与停运损失以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中,法院认定保险人拖延定损且逾期支付维修款,进而导致T公司产生车辆停运损失,且被保险人系营运车辆的经营者,保险人怠于履行法定定损、理赔的义务及延期支付维
5、修款,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保险人支付被保险人超期定损停运损失、逾期支付维修款停运损失等费用。典型案例中被保险人所投保的是交强险和商业险,如果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正常停运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号,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精神,“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但,典型案例所认定的停运损失,是因保险人拖延定损且逾期支付维修款,进而导致T公司产生车辆停运损失,显
6、然不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正常停运损失,无法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就保险法第23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怠于履行定损、赔付义务所应“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而言,其前提是保险人违反保险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的定损和赔付保险金义务。典型案例中,法院认定的导致被保险人车辆停运损失的原因包括“拖延定损和逾期支付维修款”,并判决保险人赔偿“超期定损停运损失”、“逾期支付维修款停运损失其中“拖延定损与保险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核定期限有关,但“逾期支付维修款”为与保险法第25条规定的先期赔付有关,而保险人违反先期赔付义务的,保险法第25条并未规定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被保险人因此造成
7、的损失。故,如上所述,在保险人怠于履行定损、赔付义务的,被保险人可以主张保险人履行保险金赔付义务,并主张因此造成的利息损失,但要求保险人承担“拖延定损和逾期支付维修款”所产生的停运损失明显是将损失认定扩大化。保险法第57条第一款规定了被保险人的减损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第二款规定了减损义务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也有从减损义务角度主张“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其不可能一直无限期地等待保险人作出核定后才进行修理。此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8、由保险人承担。该损失不应当局限于为了鉴定而支付的费用,只要是由于未及时核定造成的损失,保险人都应当承担。就司法实践而言,车辆停运损失、停车费损失或逾期支付赔偿金产生的利息损失的诉请,均应获得法院支持。川注“但,本条规定减损义务是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义务而不是保险人的义务,故以被保险人违背减损义务来认定保险人赔偿“超期定损停运损失”、“逾期支付维修款停运损失”的,与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减损义务相悖。典型案例所认定的“超期定损停运损失”、“逾期支付维修款停运损失不是怠于履行定损赔付义务的直接损失,即使违约责任可以包括间接损失的,也与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可预见性规则在保险合同领域适
9、用的特点相悖。注释及参考文献:1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2年10月25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伯勇。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n月第2版,第339页。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1月第2版,第347页。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
11、停运损失、逾期支付维修款停运损失、救援费,其中超期定损停运损失、逾期支付维修款停运损失为按天计算的车辆停运损失。以上判决的依据是保险法第23条规定的保险人履行定损、赔付义务,以及怠于履行定损、赔付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保险人怠于履行定损、赔付义务所给被保险人的造成的损失是期限利益损失,一般是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笔者认为典型案例对保险法第23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保险人怠于履行定损、赔付义务应“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的理解值得商榷,不判决保险人承担延迟履行利息损失而判决赔偿“超期定损停运损失”、“逾期支付维修款停运损失”,实质增加了保险人的负担,不利于维护保险
13、法时,“有的部门、专家提出,保险人收到赔付保险金的请求后,不但应及时作出核定,还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在第一款“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后增加“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工注12009年修订保险法时,在第一款增加“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对条款做了文字的调整,此后修订保险法时本条未再做修改沿用至今。(二)条款的理解保险合同有效成立之后,保险人即负有危险承担义务,但保险人是否须赔付保险金尚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赔付保险金,对保险人而言,仅是一项具有不确定性的抽象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时,保险人于定约
14、之后所负有的危险负担义务,即在此时具体化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受益权,也从期待权转化为既得权,从而有权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即,须约定的保险事件出现,包括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其次,须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最后,须保险事故的发生给被保险人造成了损失。故,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履行给付保险金之前,需对是否满足保险金给付条件进行核定。为此,保险法第23条第一款就定损和赔付保险金分别作了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
15、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核定及核定期间的理解核定是保险人在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之前的内部程序,核定即为确定赔付保险金的条件是否满足,包括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损失金额、免赔额等事实,故理解核定及核定期间,其一,其启动之日为“被
16、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之日,而不是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为了查明保险事故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第15条规定三十日核定期间,自保险人初次收到索赔请求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算,保险人主张扣除补充资料的,扣除期间自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22条规定作出的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保险人之日止。司法解释该条较保险法的规定,就提供证明和材料的主体在被
17、保险人或受益人外增加了“投保人”。其二,若保险合同对核定期限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核定;其三,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没有约定且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根据2009年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对保险人核定期限的要求是及时,应理解为,合理且尽可能快。30日是,及时,或者合理期间的法定上限,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注幻其四,核定期间对保险人的要求,及时核定和在核定期间内做出核定为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1.核定结果通知的理解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至于是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般以提交索赔申请的主体确定。以上司法解释虽增加了“投保人”,但投保人不是保
18、险金索赔的权利人,故保险人没有将核定结果对其通知的义务。保险人核定的结果存在属于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始无赔付义务,按照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险人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赔付保险金的理解核定认为属于保险责任的,若情形简单的则保险金赔付的数额一般可以确定,也有保险责任可以确定但保险金赔付数额一时难于确定或需要鉴定等情形,赔付保险金仍有协商之必要,不是核定作出即可赔付保险金。按照保险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在约定给付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履
19、行给付义务;若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给付保险金期限,俣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给付保险金,即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02未履行或延迟定损、赔付保险金义务的责任保险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按照以上理解,保险人怠于履行义务包括了定损、赔付义务,怠于定损则必然导致怠于履行赔付义务。保险人如未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则构成给付迟延,依法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一)违约责任与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