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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二巡法官会议纪要(第三辑)2
15、如何理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中的“其他费用”
【案情摘要】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借资金,若B公司出现违约,则双方为解决争议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因B公司未依约偿还借款,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B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律师费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主张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其他费用”,换言之,是否应受到—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即4倍LPR)的限制
【法官会议意见】
16、利息的裁判尺度
A银行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A银行向B公司提供资金4亿元,借款期限36个月,合同约定利率为10%,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同时约定借款人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此后,A银行以B公司违约为由主张贷款提前到期,起诉B公司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其所主张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
罚息能否计收复利?
17、股权收益权能否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
A公司与B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其持有的C公司股权收益权作价后交由B信托公司设立财产权信托,B信托公司与受益人签订股权收益权投资信托合同。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收益权能否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
股权收益权是否属于信托法意义上的信托财产范畴
18、保证保险的性质与效力
贷款人甲信托公司与借款人乙签订《信托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贷款300万元,贷款期限1年,乙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抵押。同时,乙与丙保险公司签订了以甲为被保险人的保证保险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的条件及支付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保险人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后因乙逾期偿还借款本息,甲向丙出具权益转让书,将其对乙的包括主债权及抵押权在内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丙。现因乙未及时偿付理赔款,丙诉至法院,请求乙偿还保险理赔款320万元及拖欠的保费、违约金,同时请求对乙名下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如何认定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
19、抵押权的保护期间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B公司以自有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合同到期后,B公司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A公司以B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B公司还本付息,但因故未诉请实现抵押权。获得生效判决后,A公司申请执行,B公司在申请执行期间破产。A公司在申报债权时,载明该债权系”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但B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以其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问内行使抵押权为由,拒绝确认该债权系有财产担保的债权。A公司遂提起破产衍生诉讼,请求确认其债权为有优先权的债权。
债权人仅诉请债务人履行主债务,未请求实现抵押权的,如何认定抵押权的保护期间?
《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当主债权已被生效判决确定时,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存在再次提起诉讼对主债权进行保护的问题,因而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问题。在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而未一并起诉抵押人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制度已经不能适用,但抵押权仍有进行保护之必要。参照适用《民法典》第419条规定之精神,应当将该条扩张解释为,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通常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当主债权经诉讼程序被生效裁判确定后,抵押权的保护期间为申请执行期间;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权的保护期间则为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只要当事人在前述的保护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抵押权就应受到保护。
20、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享有权利的性质
2016年6月1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根据B公司的选择,向C公司购买一套生产设备,提供给B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0年,自2016年6月13日至2026年6月13日,每月租金120万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向C公司采购了该生产设备并指定C公司交付B公司使用。
2021年10月8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某债权人对B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12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回租赁设备,B公司管理人回函称,A公司仅可就租赁设备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受偿,并不享有取回权。A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租赁设备由A公司取回。
A公司就案涉租赁设备享有取回权还是别除权?
21、管辖权异议案件中的公告送达问题
在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A银行将B公司、C公司同时诉至法院,B公司在一审答辩期问提出管辖权异议,C公司下落不明且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后,人民法院裁定驳回B公司的管辖权异议,B公司提起上诉。
是否应将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二审民事裁定书向下落不明的C公司进行公告送达
无须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首先,下落不明的被告虽未应诉答辩,但因其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视为其对管辖权无异议;其次,管辖权确定是法院依职权进行的程序性审查,其最终处理结果并不影响因下落不明未参加管辖诉讼的被告实体权益;再次,在管辖异议上诉案件中,未提出异议的被告也可以不列为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最后,根据管辖恒定原则,下落不明的被告在之后的诉讼中无权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
22、撤诉与诉讼时效
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到期后,乙未依约偿还欠款,甲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欠款。诉讼过程中,甲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甲的撤诉申请。后甲再次提起诉讼,乙以甲撤诉后诉讼时效未中断现、诉讼时效已经过为由进行抗辩。
甲起诉后又撤诉的,是否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不影响。《民法典》第↑95条规定了“提起诉讼”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进一步明确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曰起中断。本案中,权利人虽申请撤诉并经法院审查予以同意,但不影晌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提起诉讼属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持续性事由,应以程序终结之时重新起算诉讼期间。对于起诉后又撤诉引起诉讼程序终结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送达生效之曰起重新计算。
23、鉴定费的性质与承担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公司进场施工后,因双方就已完工程量、应付工程款等问题发生争议,乙公司遂起诉甲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审理期间,双方均未就已完工程申请造价鉴定。经释明,乙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仍未申请鉴定。法院以乙公司不能证明其主张为由,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可以。《民事诉讼法》第79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原则上鉴定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人民法院不能启动鉴定程序。只有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或有意义的,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6条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五种情形,人民法院才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依照《民事证据规定》第30条规定,向当事人予以释明,由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申请启动鉴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