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序良俗原则

【摘要】公序良俗原则作为道德法律化的一项法律原则,其作用不仅仅在于指导当事人的行为,也是立法和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原则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及其与社会之间的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实现效率目的。公序良俗原则更好的适用,能更加有效的平衡社会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益。

【关键词】公序良俗内涵功能完善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为世界各国民事法律所普遍确认。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一样,是市民社会及其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民事法律规范的反映,体现了民法规范与整个社会道德规范的统一,同时也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1]。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仅在于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而对于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无法实现平衡,对于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只能通过公序良俗原则来处理。我国民法,包括合同法,都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要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无效。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辨析

何为公序良俗,对其内涵却一直未形成统一的界说。一般来讲,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它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一)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我国民法中并未使用公共秩序的概念,而是使用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2]。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并且主要是由社会全体成员所享有的利益。按照一般的解释,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相当于各国民法中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概念。社会公共利益不同于当事人的利益,如果订立合同直接损害的是某个具体的当事人的利益,则应当援用其他的法律规定,撤销合同或者宣告合同无效。综合而言,公共秩序是限制当事人意志自由的强行性规范,其本质在于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主要体现了法律自身的价值秩序和要求[3]。

(二)善良风俗

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繁荣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风俗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我们的思想、行动和言论,要求人们应当按风俗行事,而不应当违反风俗。只有为大多数人普遍接受的风俗,才能升华为道德。而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善良风俗,其含义不应等同于一般的道德,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道德[4]。一般的违背善良风俗,不应认为是违法;严重违背善良风俗,构成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才具有违法性。综合而言,善良风俗主要应理解为是社会的一般道德观念或者法律之外的伦理秩序,是维持人类社会共同生活所不可或缺的、最低限度的伦理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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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标准。

公共秩序涵盖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善良风俗涵盖社会的一般道德观念。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公序良俗有其确立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各方面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1],主要包括法理基础、价值基础、社会基础和技术基础四个方面,具体表现为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互动、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均衡、政治公序与经济公序的统一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互补。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

公序良俗原则是一项非常有价值的民法指导原则。它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社会间的利益关系,它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时,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态度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利益[2]。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一方面可以指导市场主体以公序良俗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另一方面,通过赋予司法者一定的解释、补充和修正法律的自由裁量权,弥补已有法律的某些不足,为日后法制的进一步完善积累经济和创造有利条件。

(一)完善法律内容的功能

公序良俗原则是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对于解释、补充法律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3]。其一,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解释上的功能。一般来说,法律规范极为抽象,因为它具有概括性、普遍性,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诚信、公平的观念正确解释法律、适用法律。解释当事人所创设并对各方均为有利的法律关系,或者接触对当事人不利的某种已有情势变迁或失去交易基础的法律关系,这样才能维持公平正义。其二,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补充上的功能。由于法具有规范性特点,它往往以过去的经验为参考,不可能对将来一切事情做出安排,因此,法律就存在着欠缺或不完备,出现漏洞,也需要以公序良俗原则为准则予以补充,求法律之完善。在现代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则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依公序良俗原则解释、补充法律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保证办案质量,维护社会稳定[4]。

(二)利益衡平的功能

作为自律的道德规范,公序良俗原则仅仅依靠人们的良心来自律,从而达到利益的平衡。在市场交易中理想的形态是:各方当事人都从交易中获益,也就是说每个当事人获利的增加并不是以其他当事人收益减少为代价的,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均衡的。但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产品出现了剩余,同时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人们的不诚实、欺诈等行为不断出现,当事人均试图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益,有可能以损害他方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经济利益[5]。这就使道德中的公序良俗原则仅靠个人的良心来调节民事活动的力量,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民事活动中的利益失衡现象,人们开始逐步采用依靠国家强制力的方式来缓解这种矛盾,这时公序良俗原则就从道德领域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使其具有了法律的强制性,人们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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