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晚,“伟博法律大讲堂”第二十二讲在武汉大学法学院举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局长、党委书记刘学生应邀以“保险法的基础理念”为主题与法学院广大师生进行了深入交流。讲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温世扬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武亦文教授与谈,法学院冯果教授、罗昆教授等校内外师生到场聆听。
秦前红教授首先对刘学生局长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向大家隆重地介绍了主讲嘉宾和到场嘉宾。随后,“伟博法律大讲堂”第二十二讲正式开讲。刘学生局长首先对武汉大学法学院的盛情邀请表示感谢,将结合个人工作经验和研究思考,对保险法的基础理念进行了归纳和阐述。
首先,刘学生局长介绍了保险法的体例与结构。他指出,我国保险立法有两个特点:第一是单独立法,即国家单独立一部法律对商业保险进行规范和管理;第二是合并立法,指将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合二为一,立于一部法律中。我国保险法包括相对独立的两部分,即调整保险合同关系的保险合同法和国家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保险业法部分。他认为,这种立法模式有利有弊。弊端一面在于,首先,属于民事关系的保险合同与属于行政管理的保险监管,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后者则以国家强制为特征,合并立法造成立法技术上的一些冲突。其次,从适用效果来说,公私法合一的体例会造成一些错觉与误解,在某些行业经营、信访投诉、监管政策等问题上,不能对保险合同关系、保险监管关系和保险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关系等进行正确的区分。再者,保险合同法规则相对稳定,而保险监管政策则可能随着市场和社会发展不断调整。作为公共政策,保险业法需要不时修正,但由于其作为保险法一部分存在,导致立法或修法滞后满足不了现实的保险监管和市场发展需求。
武亦文教授则从如下几个方面发表了自己的学习体会。首先,对于保险法编纂体例的问题,合并立法虽然混合了公法和私法,但自身研究商法的体验是更多地追求实用性,对体系的概念较弱,因此他认为两部法律合并没有太大问题,甚至还提高了保险合同法的存在感;遗憾的可能是自从保险法2009年较为全面的修订之后,近年来的修改主要体现于保险业法,一方面保险合同法搭上了保险业法快车,另一方面也被保险业法所遮蔽。我国保险法目前已经出台有四部司法解释,说明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对于保险法的修订是十分必要的。其次,对于保险法的基础理念,他表示非常赞同。保险合同名义上是双方关系,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投保人不是和一个保险公司发生关系,而是加入危险共同体。关于对价平衡能否作为原则适用,学界内部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理念,他希望有朝一日能有所体现。弱势保护是我国的独创制度,最典型的就是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但问题在于立法上对保险公司的要求极高,造成了立法与实践的脱节,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需要一个限度,要符合我国的现实。
在交流互动环节中,刘学生局长就同学们提出的“基础理念的列举是否已经穷尽并形成体系”、“基础理念之间是否有层次以及如果发生冲突如何解决”、“如何从立法和实践中有限度地保护弱势群体”等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回答。
讲座尾声时,秦前红教授高度评价了本次讲座的质量,再次对刘学生局长和温世扬教授、武亦文教授和到场师生表示感谢。“伟博法律大讲堂”第二十二讲在现场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