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0)鲁02民终13126号
裁判日期:2020年12月30日
审理情况:
被上诉人九联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九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永安财保青岛分公司支付九联公司保险金1600000元;2.诉讼费由永安财保青岛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月17日,九联公司与永安财保青岛分公司签订《财产一切保险单》,保单号为:23702008010002170000003。约定:被保险人青岛九联养殖有限公司。承保险种:固定资产(房屋建筑主体),保险金额:670511914.79元;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保险金额:3254378.91元;流动资产(原材料),保险金额:42801548.12元;流动资产(库存商品商业),保险金额:6653896.28元;总保险金额:723221738.10元。保险期间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
特别约定:7、本保单保险标的因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0.00元,免赔率为10%,两者以高者为准。8、本保单扩展以下条款: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00.00元;累计赔偿限额:500,000.00元)、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00.00元;累计赔偿限额:300,000.00元)、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00.00元;累计赔偿限额:300,000.00元)、专业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00.00元;累计赔偿限额:300,000.00元)、盗窃、抢劫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00.00元;累计赔偿限额:500,000.00元)、重置价值条款、施救费用条款,保险责任以保单后附扩展条款为准。9、本保单按2017年10月末资产负债表投保。10、本保单承保固定资产,保险价值约定为出险时的账面原值;所承包流动资产(存货),保险价值约定为出险时的账面余额,若不足额投保,出险时按比例赔付。11、本保单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2018年1月17日晚上20:40左右,九联公司位于莱西市鸡舍发生火灾,造成4栋舍全部烧毁。
该火灾经山东佳联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评估确认,本次事故鸡舍核损金额人民币1647622.60元;残值41070元。
另外,保单中特别约定规定:“本保单保险标的因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0.00元,免赔率为10%,两者以高者为准”,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且系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因此,免赔率约定属合同条款,双方均应遵从,故本次火灾损失数额应扣除10%免赔金额并扣除残值41070元,即1647622.60元×90%-41070元=1441790.34元应由永安财保青岛分公司予以赔付。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被上诉人九联公司提交申请书一份,自愿同意上诉人永安财保青岛分公司赔付130万元。
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涉案财产一切险保险单“主险项目明细”载明: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为账面原值,保险价值确定方式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而涉案财产一切险特别约定清单第6条约定:固定资产保险金额按估价确定,详见清单,保险价值约定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若不足额投保,出险后按比例赔付。发生保险事故后,佳联保险公估公司作出的公估报告认定,涉案鸡舍的保险金额为8935367.33元,重置金额为17236800元,投保比例为51.84%,受损鸡舍的重置价值为1647622.6元。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归纳本案焦点为,涉案财产一切险保险标的中的鸡舍部分是否构成不足额投保。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被上诉人自愿降低诉请,故对一审判决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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