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三虎、杨四虎、杨小虎诉称,杨冲与矫正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杨大虎、杨二虎、杨三虎、杨四虎四子。杨大虎与曹贵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杨小虎一子。1979年杨冲去世,杨冲去世后,杨三虎、杨大虎轮流贴身照顾瘫痪的矫正,杨四虎则经常以支付生活费的方式赡养矫正。1993年,单位分配XX区XX小区XX号房屋给矫正,矫正在房改时出资购买,产权登记人为矫正。1997年、2003、年2007年,矫正、杨大虎妻自曹贵、杨大虎分别去世,矫正生前对所购房产未立遗嘱。被告霸占涉案房屋,拒绝原告三人行使继承权,侵犯原告权益,杨小虎要求代位继承其父应继承份额,原、被告四人均为矫正的合法继承人。
1、涉案房屋依法分割;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二虎辩称:
1、涉案房屋现由被告居住。
2、涉案房屋房改时登记的是矫正的名字,但系被告出资所购。被告因此应当享有居住权,应当占有涉案房屋一半份额,剩下的一半份额才可以作为遗产由原被告共同分割。
3、被告身体不好,经济困难,要求多分遗产,将涉案房屋过户给被告,但是被告没有支付折价款的能力。
审理查明
1、三原告不认可被告主张。
2、被告提供矫正原单位出具的证明,根据该证明显示,房改分配住房时矫正、杨二虎同住一处。
3、被告提供杨二虎单位出具的证明,根据该证明显示,单位从未给被告分配过住房。
4、三原告认可前述两份证明的真实性,不认可其目的性。
6、杨三虎向法院提供了自己有脑梗以及有肢体残疾叁级的证明,要求多分遗产。
8、杨四虎主张自己生活困难,独自抚养三个孩子,要求多分遗产。
9、原被告四人都不具备给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的能力。
10、原、被告均要求确认各自应继承的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份额。
二、法院判决
涉案房屋由杨三虎、杨四虎、杨小虎、杨二虎按份共有,份额比例为22:18:20:4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力转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杨大虎曹贵夫妻均在遗产分割前去世,故杨大虎享有的矫正遗产继承权依法应当转给其子杨小虎。故本案中矫正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包括杨二虎、杨三虎、杨四虎、杨小虎四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被告主张与矫正共同共有涉案房屋、房款系其支付,但其向法庭提交的二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均不能直接证明其主张,根据证据归责原则,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主张于法无据,法院无法支持。
根据当事人叙述及各方提供的证据,综合被告长期与矫正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内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取得房屋所有权具有一定贡献,该贡献不足以另其共有涉案房屋,但是可以认定其对矫正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被告要求多分遗产与法有据。杨三虎肢体残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其主张多分遗产与法有据。杨四虎常年给矫正寄钱,也是赡养矫正的一种方式,但是想对其他继承人来说尽到的义务较少,故可以酌情减少其继承份额。杨小虎作为转继承人,其应继承份额应以杨大虎所尽赡养义务为准。综前所述,法院应当以法定继承为基础,综合考量本案的实际情况包括共居事实、各位继承人贡献大小、对被继承人赡养义务程度以及需要法院予以特殊照顾的情形,作出判决。
办理房屋继承产权过户程序如下:
1、申请人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手续领取继承公证书;
2、申请人到房地产测绘所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结果;
3、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收件窗口申请继承登记,收件人员收件立案受理,缴交登记费后核发《房地产申请登记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