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承法案例案例1继承权的丧失某甲因有第三者,要求与其妻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即下毒杀妻.经抢救妻未死,甲被判刑.但甲妻末与之离婚,且又督促甲悔改.甲刑满释放后又与妻共同生活十几年,后妻死,留下不少遗产.法院判决:某甲无权继承妻之遗产,因其故意毒杀其妻,虽未遂亦丧失继承权。【法律问题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参考结论】法院的判决不正确.案例2遗产不能包括已由被继承人生前赠送或作其他处分而转归他人所有的财产。原告张某诉称:其母亲生前立有"遗嘱",指定两间房由她继承,并让她陪着一起去房管局办了过户手续,产权证上改成了她的名字.可是母亲死后,张某父亲死后其母亲曾领养的弟弟在文革中
2、强占了这两间房,其养弟说姐已出嫁,只有他才有权继承养母这两间房.张某无奈,将养弟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姐弟二人每人继承房屋二间。张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2间房归张某所有。【法律问题哪一审判决是正确的。【参考结论】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案例3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按析产案件处理。费X珍与费X臣婚生三女一子,在X市有房产一处,共241.2平方米.1942年,长女费玉X与周X结婚后,夫妻住在费家,随费X珍夫妇生活.次女费秀X,三女费惠X于1950年以前相继出嫁,住在夫家.1956年,费X珍,费X臣夫妇及其子费X迁居安徽,X市的房产由长女一家管理
3、使用。1958年私房改造时,改造了78.9平方米,留自住房162.3平方米.1960年,费X臣病故,费X珍,费X迁回X市,与费玉X夫妇共同住在自留房内,分开生活.1962年,费玉X病故.1985年12月,费X珍,费X向法院起诉,称此房为费家财产,要求周X及其子女搬出.周X认为,其妻费玉X有继承父亲费X臣遗产的权利,并且该房产已由其一家占有,使用40多年,不同意搬出.在原审调查过程中,费秀X,费惠X也表示,房产中应有她们的份额。【法律问题】1.本案中,属于费X臣遗产的房产有多少;2.谁有权继承费X臣的遗产;3.本案应如何处理;4.此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参考结论1.81.15平
4、方米。2.费X珍,费玉X,费秀X,费惠X与费X。3.按析产案件处理。4.未超过法定继。案例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原告:林X,女,45岁,工人。被告:袁X,男,70岁,退休职工。被告:唐X,女,60岁,退休职工。第三人:姜XX,女,14岁,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本案原被告系儿媳与公婆关系.1967年,原告林X与二被告之子袁XX结婚,二人婚后感情一般.1968年,袁XX被诬有现行反革命嫌疑,被离职审查,后下放到某市郊区农村劳动改造.其间,林x曾多次提出与袁XX离婚,未成。1971年,袁XX在劳动改造期间与农村姑娘姜X生下一女,取名姜XX.袁XX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父母
5、袁X,唐X,袁X,唐X夫妇经常背着儿媳林X前往郊区农村探望姜X,姜XX母女,给她们送钱送物,维持生活.1974年后,因生产任务需要,袁XX调回原单位从事新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因成绩显著,多次受到奖励.1985年3月,袁XX因积劳成疾死亡,留有个人遗产16000余元.生前,袁XX立下书面遗嘱,写明:全部遗产由父母袁X,唐X继承.林X得知后,以袁XX的遗嘱剥夺了其合法继承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继承袁XX的遗产,要求被告交还袁XX的遗产归自己。诉讼进行过程中,袁X,唐X将此事通知了姜X,姜X遂代理姜XX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继承袁XX的遗产。法
6、院经审理查证后判决:姜XX系袁XX与姜X的非婚生子女,袁XX所立遗嘱因剥夺了未成年女儿的继承权而属无效,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具体分割如下:林X继承1000元,袁X,唐X各继承2500元,姜XX继承1万元。【法律问题】本案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参考结论:正确。案例5继承的顺序(一)王X与徐甲1983年结婚,次年徐甲继承了父亲楼房3间.1985年冬,徐甲患病,同年12月故去.当时王X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引起早产,1986年元月12日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王X也因破伤风于1986年元月31日死亡.徐甲的哥哥徐乙与王X的母亲金X安葬了王X.徐乙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弟妹,
7、3间楼房系徐甲的遗产,应该归他所有;金X认为房产有她女儿王X一份,她有权继承,不应全部归徐乙。【法律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该楼房3间是否是徐甲的遗产徐乙有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金X有没有继承的权利应当由谁继承为什么?【参考结论】楼房3间,应该由金X全部继承。案例6继承的顺序(二)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婚后,与妻子共建瓦房12间。1960年生一子丙。1970年乙死亡。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12间房被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政策时,将12间房发还给甲。现丙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及乙母均未
8、留遗嘱。【法律问题】1,乙死后,房屋应由谁来继承作为乙的遗产应有几间屋各继承人应分别继承几间2.乙母去世后,谁有权继承她的房产各应得几间3.乙妻死后,应遗有多少间房产由谁继承4.最后,谁对全部房产继承最多有几间【参考结论1,乙妻,乙母,丙;6间;各2间.2.甲,丙;各二间.3.8间;丙.4.丙;11间.案例7法定继承综合案例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
10、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法律问题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参考结论1.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为被继承人,遗产为3人所造房屋共18间.根据继承法若干意见推定长辈先死,因此应认定,李树纲先死亡,李全喜次之,李山再次之.2.根据婚姻法第18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李玲享有对李树纲遗产的继承权.任平与何慧不属于李树纲法定继承人范围,也不属丈夫早丧,与公公一起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人,所以不能继承李树纲房产.李明星之父李全兴
11、先于李树纲死亡,李明星对李树纲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李全喜即李树纲的继承人,其死后,其继承李树纲的一份房产转归李山.李林和任平继承.宋明在知情后2个月内未表示接受李树纲的遗赠,应视为放弃遗赠.李全喜的遗产应由任平,李林,李山共同继承;因李山亦死亡,其继承李全喜的该份遗产,应转归何慧和李洁共同继承.李山的遗产应由何慧,李洁共同继承.任平是李山的继母,但与李山未形成实际扶养关系,依法不能继承李山的遗产.案例8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去世,留有遗产若干.王某有一子一女,儿子已先于王某去世,留有一孙;遗产分割前,女儿表示放弃继承权,但此女之子(王某的外孙)不同意其母亲放弃继承权,要求以外孙身份
12、直接继承外祖父的遗产,遂与王某之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审认定:王某的儿子已死,女儿放弃继承权,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没有了,只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既然孙子有权继承,外孙也理应有份.于是判决:王某的遗产由其孙子,外孙各继承一半.【法律问题法院的认定和判决是否正确【参考结论】法院的认定和判决不正确.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案例9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一)【案情摘要赵某,女,孤老太,于1966年死亡.赵某有一养女,养女有4个子女.赵某去世时,因其遗产全被抄没,养女未能继承.1976年,赵某的养女也死亡.1982年落实政策时,抄没的财产发还,暂由赵某生前所在居委会代管.赵某的4个养外孙子女要求
13、继承赵某的遗产,法院判决: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赵某的4个养外孙子女对其养外祖母的遗产有代位继承权,发还的财产由他们继承.【法律问题】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参考结论】法院的判决结果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案例10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二)张某,女,孤老太,有弟妹4人.张某于1966年冬死亡时,因其房产,存款等均已被抄没,故4个弟妹当时未继承.1976年,张某的二弟亦死亡.1982年落实政策,查抄的房产,存款均发还.二弟之独子要求继承一份遗产.一审法院依据继承法第10条,第11条之规定作出判决:甥对姑的遗产无代位继承权,张某的遗产应由其健在的3个弟妹继承,各继承一等份.【法律问题一审法
14、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参考结论】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正确.遗嘱继承与遗赠案例1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李某,女,49岁,间歇性精神病人,北京某报社记者.李某与其14岁儿子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其丈夫常年在深圳开公司,每两个月回京探家一次.2000年3月,李某精神病发作,丈夫不在家.李某的弟媳得知这一情况后即从天津赶来看护,照顾李某.一天深夜,李某在弟媳睡着时吞服大量安眠药,经抢救无效死亡.处理后事时,李某的弟媳出示了一份李某住院时亲笔手书的遗嘱:为感谢弟媳的照顾,将自己的手饰及孩子学琴用的钢琴一架赠与弟媳.【法律问题l李某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参考结论】无效.案例1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15、甲乙祖孙二人在青岛,父亲丙在北京.祖父甲去世后,丙认为自己是甲的独子,甲把青岛的祖遗房产的产权证也交给了他,他是该房产的惟一继承人当属无疑.不料,与祖父同住的其子乙则出示一份代书遗嘱,该遗嘱有护士及亲友等3人作证,遗嘱显示:甲指定祖遗房产由孙乙继承.后经调查,甲病危时,神志不太清,乙曾请公证处去医院办理公证遗嘱,公证员看到病人的情况后拒绝了.公证员走后,亲友问甲:把房产给孙子行吗甲点了点头.于是就请人写了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孙子乙继承.【法律间题这份代书遗嘱是否有效【参考结论】无效.案例3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其产权,遗嘱是否有效张XX于1948年对其自有房宅作了如下处理:
16、除自己留住1处外,其余4处均分给4个儿子.建国后,人民政府依此发了产权证.1953年,张XX召开有镇政府干部参加的家庭会议,重新调整了各自分得的房产,以便公平清偿分家前的债务,经全家协商一致后,立了经镇政府认可的"分房字据",由各房主签名.随后,镇政府据此重新向各房主颁发了房屋产权证.1985年,张XX将原先调整给二儿媳的房产,又立遗嘱指定由四子张X国继承.【法律问题张XX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参考结论】无效.案例15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陶X,齐X夫妇生有一子陶甲一女陶乙.陶X于1924年死亡,遗有陶氏祖遗房屋8间.1941年,齐X将
18、9条的规定,没有为其母亲保留"必要的遗产".【法律问题】公证员的意见是否正确【参考结论】不正确.案例17口头遗嘱的法律要求张X病危时曾当着其3个子女和4位医,护人员的面说:"看来我是不行了,我死后家里的一切财产都留给你们的继母."后经抢救,治疗,张X病愈出院.一年以后,张X发病死亡.孩子们的继母把张X的全部遗产计有9间房,4300元存款,彩电,冰箱,家具等物全部据为己有,理由是一年前张X病危时立了口头遗嘱.【法律问题张X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参考结论】无效.案例18遗嘱的推定撤销(变更)王X,民族资本家.1979年落实政策,政府发还其文革中被
19、抄没的三处房产,5.3万元存款及23幅名人字画.1980年,王X立下自书遗嘱:死后东城房产和字画归大于甲,西城房产和2万元存款归二子乙,南城房产和2万元存款归女儿两.1981年,王X卖掉东城房产和10张字画,并用得款购买一辆小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其余13幅字画则捐献给国家.1987年,王x病故.兄妹三人为分割遗产发生争执.乙,丙主张:父亲留给他们二人的遗产都在,仍按遗嘱继承,归他俩;其他遗产依法定继承.甲认为:小汽车是给他的那份房,画变卖后买的,应归他继承.法律问题】乙,丙与甲的主张何者正确【参考结论】三份遗产中未动的两份按遗嘱继承;其余的按法定继承,但应让甲适当多分.案例19
20、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取消其受遗赠权文X,7岁丧母,15岁时父得不治之症.父临终前,把文X及其妹托付给他们的姑妈抚养.当时父当着几位乡亲和文X,文x妹妹的面对文X的姑妈说:"你帮我把这两个孩子养大,所遗8间房屋和家具,宅院都归你."文X的姑妈流着泪答应了.可文x的父亲死后才半年,文X的姑妈在占有了房屋,宅院,家具后,就把文X兄妹2人先后送给外地人"收养".当时文X与妹妹虽然心里不情愿,但也无力反抗.现文X与妹妹均已长大成人.法律问题文X与妹妹可否要回父亲遗赠给姑妈的遗产【参考结论】可以.遗产的处理案例20
21、继承开始的法律意义甲,乙夫妻二人有共有房屋12间.甲有一母丙,乙有一父丁;1999年,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当时,妻乙已有8个月身孕.两个月后,妻乙在医院产下一4斤重的男婴.该男婴因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出生3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个月后,乙与甲母丙因继承甲的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律问题】1.一审法院判决认定:12间房屋扣出6问归乙所有;剩余6间为甲的遗产,由乙,丙各继承3间(因胎儿已死).该判决是否正确2.若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上述一审判决是否正确【参考结论】1,不正确.2,正确.案例21继承的接受与放弃(一)华甲与华乙系同胞兄弟,母早丧,父华丙在50年代初侨居R国至今.1
22、984年2月,华乙在华甲处看到4只玉雕古瓶,煞是可爱.经询兄,方知是乃父出国前交哥哥保管的.华乙便要取得其中2只.华甲说,我只是保管人,不能给你.华乙无话.1986年3月,华丙病逝在R国.华乙便催哥哥议分古瓶.于是,兄弟特定在4月7日同赴胞叔华丁家,在叔叔主持下议分.4月5日,华乙遇急事必须出外地一趟.决定由未婚妻庄某代其赴7日之约.临行前给华甲和华丁写了信,表明"由小庄作全权代表".4月7日,庄某携华乙至其叔,见之信前往赴约.她先到华甲家,见其家境困难,颇感不忍.然后与华甲同来华丁家.在议分古瓶时,庄说华乙重手足之情,念哥哥生活困难,决定二只古瓶也不要,全部由哥哥继承.
23、华甲与华丁劝庄慎重考虑,好说歹说,无奈庄一口咬定华乙执意不要,她作为代表无权改变所受之命.华丁见事已至此,便命华甲制作遗产分配协议一份,由华甲和庄某签署,他则作为中人附签.华乙从外地归来,听庄某介绍分瓶结果,气得死去活来.一方面宣布与庄解除婚约,同时找华甲,华丁要求重分古瓶.华丁怒斥华乙无理取闹,华甲则表示,父亲所遗4只古瓶任弟选取2只.【法律问题庄某代表华乙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参考结论】无效.案例22继承的接受与放弃(二)甲有父母(均系农民),配偶(图书管理员)和儿子(工程师),女儿(歌唱演员)各二人.甲去世,留有住房(私房)4间,存款2000元,古字画10件和钢琴一架.甲生
25、年9月10日,罗某去世.1986年1月20日,闫某亦病故.闫某之子料理父亲丧事的过程中发现了这份公证遗嘱的副件,于是在办完丧事后向张某索要罗某遗赠给父亲的书籍,字画,张某说:那是赠给你父亲的,他已死,你不能代位继承,所以这些书籍,字画不能给你.【法律问题】张某的说法是否正确【参考结论】不正确.遗产的分割案例24继承的开始与遗产分割的一般原则甲丧偶,有4子均已成家各有子女,并与甲分家单过.一日,甲同长子乙乘车外出,坠入山涧双亡.甲遗有一笔财产.【法律问题】1.此案当如何继承2.乙妻和乙子应各得多少遗产3.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妻和乙子又应各得多少【参考结论】1,首先,推定甲先于
26、乙死亡.2.甲死,其四子(包括乙)继承其遗产.现乙死,其继承份额当有其妻一半(夫妻共同财产)余者由乙妻,子分.3.乙先于甲死,乙的继承份额由乙子代位取得,乙妻无份.案例25处理遗产的程序一划定遗产范围;确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范围;确定继承的方式;确定有无代位继承,转继承和受遗赠权的转移等情况被继承人刘惠良于1996年5月病故.其有3子二女,长子刘伯潇,次子刘仲湘,三子刘叔湖,女刘季南.刘伯潇在其父病故后因悲痛过度,于同年6月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和刘明秀.刘仲湘与前妻有一子刘明月,与赵秀兰有一子刘明山;刘叔湖有妻任好君;刘季南于1994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刘
27、惠良于1993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言明:刘叔湖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阳与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遗产房屋1间,现金二万元;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3间,现金3万元;另外,多年好友赵玉山在困难的时候对自己多有照顾,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现金3万元.另查明,刘惠良生前有房屋17间,现金11万元;赵玉山于1996年初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大海.刘惠良在得知赵玉山的死讯时,曾多次对周围的人表示,赵家对我有恩,我遗嘱中为其指定的财产就给赵玉山的妻儿.法律问题1,本案当事人中哪些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哪些当事人不是继承人2.本案各当事人应如何分割遗产并请简要说明理由.【参考结论
28、1.本案法定继承人有刘伯潇,刘仲湘,马玉花,受遗赠人有张阳,赵玉山.刘叔湖被遗嘱取消继承权,刘季南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2人都不是继承人.2.张阳依遗嘱可得房屋1间,现金二万元.刘季南依遗嘱可得房屋3间,现金3万元,但她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产由刘惠良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虽然给赵玉山指定了遗赠财产,但赵玉山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即使刘惠良多次表示要将该部分财产给其妻,其子,但没有用书面形式表示出来,所以这部分财产也应由刘惠良的法定继承人继承.3.本案剩余遗产由刘伯潇,刘仲湘,马玉花3人平均分割.4.刘伯潇继承的遗产应先作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分出一半给夏桂兰,余下的一半再作为
29、刘伯潇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夏桂兰,刘明秀,刘明川各继承1伯.案例26因宣告死亡引起的继承关系和遗嘱的执行刘季南与赵玉芬于1968年结婚,生有一子刘裕和,一女刘兰兰.1980年5月,刘季南因与赵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1988年,赵玉芬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季南死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刘季南死亡的宣告.赵玉芬及其子女对刘季南的遗产进行了继承.1989年赵玉芬再婚.刘裕和于1987年7月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明江.1989年6月,刘裕和外出遇车祸死亡.1996年12月,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刘季南于1996年11月因心脏病死于该市.经查,刘季南1980年离家出走后
32、.27、马天明与妻子一直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老两口在北京市东城区还有一套房子有大儿子马勇居住。1999年5月,马天明的妻子去世,马天明因生活上缺乏照顾,心情长期忧郁,卧床不起,2001年8月因病情突然恶化在家中去世。四个子女悲痛之余开始商量分割遗产。二女儿马丽提出父母最重要的遗产是两栋房子,要求公平分割两栋房产。马勇主张自己在东城区房子里已经居住了二十多年,父母实际上是把该房送与自己,不应分割。两人争执不下,不欢而散。马勇为防止夜长梦多,立即将东城区房产出卖给沈深,并称该房属于遗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将来会为沈深办理过户手续。马丽知道此事后非常气愤,在与马勇协商分割价款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
33、要求分家析产。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马丽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2法院受理后,通知其他子女参加诉讼。大女儿马月因在外地工作,表示不想参加诉讼,但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小儿子马俊因与哥哥马勇关系甚好,不愿因此破坏兄弟关系,因此对法院的通知为做任何表示。法院应当如何确定本案当事人?3沈深可否参加本案?如果参加,其诉讼地位是什么?其应以何种方式参加诉讼?4如果诉讼过程中,马天明的弟弟马天禄向法院提出当初马天明在买房时曾经向他借款3万元,要求以遗产偿还。马天禄应以何种方式参加诉讼?5设在案件开庭审理的法庭辩论阶段,被告马勇突然提出本案审判员朱某是马丽的丈夫,此阶段应否接受被告的回避申请?6设在
34、马丽起诉前,马勇得知马丽要起诉,遂与马丽协商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并达成书面协议,马丽遂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应否立案受理?试题分析:答案:1马丽可以在西城区法院和东城区法院中选一个起诉。因为本案属于因继承遗产引发的诉讼,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而西城和东城法院都有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马丽可以任选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法院应当将马丽马月马俊列为共同原告,马勇为被告。根据民诉意见第54条,在继承遗产案件中,被通知的其他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本案马月和马俊即属于这种情况。3沈深
44、处分其他共有人的份额,未经其他共有人追认的,该房屋买卖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第三,如果甲、乙不主张房屋优先购买权,吴某作为承租人可以优先购买租赁房屋。这个问题涉及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之间的关系。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属于基于物权而形成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属于基于债权而形成的优先购买权。本着“物权优于
45、债权”的原则,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故吴某要主张优先购买权并实现之,其前提是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再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第四,丁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丁与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丙无权处分下而为的民事行为,只有经过权利人甲乙的追认方为有效。虽然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丙的无权处分行为不仅没有得到追认,同时还侵犯了他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又是不动产,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丁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评析:考查要点是共有关系、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46、。分析该案例主要遵循以下思路:(1)把各个主体列出,分析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共有关系主体、房屋买卖合同主体及租赁合同主体。(2)主体关系找到之后,分析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有效,认定效力时通过各种制度规则判断。(3)确认效力后,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各个主体的主张进行处理。29、未成年人抚养案李天志与妻子朱兰、女儿李梅(11周岁)一家三口住在贫困山村。为脱贫致富,1998年12月李天志分别向信用社和复员军人张海借款1万元,写下欠条1万元,共计2万元,购买邻村人一台旧卡车开始货运业务。1999年1月,在尚未办理各项车辆运输保险的情况下,李天志冒着下雪天,山路十分滑的危险为村民刘江运货进城,不幸坠
47、人山谷,车毁货损人亡。朱兰得知后,痛不欲生,当晚上吊自杀,留下孤儿李梅。村委会在全权处理李、朱丧事并清查其财产债务后,会同乡民政干部组织召开了一个特别会议,参加人有村委会和乡民政干部、邻村村长、信用社负责人、刘江、张海、李梅和李梅的堂叔李天容。会议形成了一个书面协议,内容是:(1)朱兰名下存折2000元清偿刘江的货损;(2)瓦房1间及农具、家庭生活用品约价值1万元由张海负责处理,折抵其借款1万元;(3)丧葬费1000元由村承担;(4)欠信用社和邻村的2万元由李梅在年满18周岁以后5年内还清,但不计利息;(5)李梅今后由其堂叔李天容抚养。参会人员分别签字盖章,李梅也签字同意并加按手印。但李天
52、信用社、张海、邻村人、刘江等人的债务。由于这些债权均没有担保,故应平等受偿。且债务清偿以剩余遗产为限,未清偿部分李梅不再承担清偿责任。(3)关于李梅的监护问题,如果李天容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村委会同意,其可为李梅的监护人。如果不能征得李天容的同意,则应由村委会作为李梅的监护。(4)该协议对李梅没有拘束力。因为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评析:相比较而言,本题所给案例较为复杂,但总体上是围绕着财产继承处理的。本案涉及的四个法律问题中,容易忽略的就是第(4)个问题。请考生注意,只要涉及协议,不管是什么性质的协议,必须从协议主体、协议内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等方面去分析
54、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监护人,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4)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30、夫妻财产继承案甲男与乙女于1989年结婚。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1990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乙女1000美元。甲男父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甲男与弟弟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各4间。1991年甲男去海南
61、继承开始前灭失,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视为部分被撤销,其他部分可按遗嘱执行。31、遗嘱继承案刘建民与宋丽华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为养子,刘玉为养女。刘杰成年后娶妻韩梅;生女刘甜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刘玉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双结婚,生子宋宇。1996年6月刘杰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1996年8月刘建民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继承,刘甜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后因刘甜甜生活作风刘建民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