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谢某琴诉谢某冰、毛某凤、唐某妮、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相约自驾游发生交通事故,没有事故责任的同乘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在诉讼中,我方提出,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并非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民事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侵权损害的因果关系、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注意义务大小、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进行认定。最终,法院判决责任方仅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余同乘人各自承担15%的赔偿责任。
2、刘某某诉李某某、廖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3、甘某某诉张某某、罗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车辆所有人与侵权人非同一人,且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此种情形,伤者方应如何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法院判决罗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杨某某诉卢某某、夏某某、重庆市***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因第三人将其所有的物品如建筑材料等堆放、倾倒、遗撒至交通道路中,妨碍道路上车辆的正常通行,并因此引发交通事故或是导致交通事故原因之一,那么该第三人应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法院判决夏某某按照法律法规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且卢某某及保险公司均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杨某某、陈某某诉杨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6、周某某诉孙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7、周某某诉李某某、重庆市某某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周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构成了伤残等级,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2个月出生的小孩是否应当主张赔偿抚养费?本案在诉讼中,我方提出,虽然周某某的小孩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但我方在向被告主张赔偿责任时,周某某的小孩已经出生,其权利也应当得到主张。最终,在法院组织调解下,周某某所主张的小孩抚养费得到了支持,周某某十级伤残共计获赔17万余元。
8、重庆市中环北碚蔡家段4.9较大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含2名死者及5名伤者)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索赔系列案
本案中的难点不在于向事故的责任方索赔,而在于责任方缺乏赔偿能力,如果仅仅向责任方主张权利,则很有可能会出现“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局面。本着“办好每一起案件”的信条,也为了让当事人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承办律师没有按照交通事故案件常规的也是最简单的方式仅仅向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列明的责任主体索赔,而是尽可能多的寻找赔偿责任主体,“为委托人争取尽可能多的可以实现的利益”。为此,经过对案情充分了解并通过认真分析,承办律师认为:尽管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驾驶人刘某驾驶时超速行驶、注意力不集中、超载等行为引发的,但作为涉案路段的管理责任主体,未在临崖危险路段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和减速标志提示前方为断头路,也未在建成道路末端设置安全防撞防护措施,亦是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将重庆市某区市政管理局、重庆市某组团管理委员会亦列为本案的被告,最后,成功让这两家国家行政机关承担了15%的赔偿责任,从而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9、李某诉重庆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5年7月15日7时30分许,周某驾驶大型客车(下称“该车辆”),在重庆市某区公交车调度室,起步时右轮下的三角木飞起砸到路边的行人李某,导致行人李某左脚骨折的交通事故。重庆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系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不承担责任。我方则提出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之间并非同一,故要求重庆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该案经调解,李某成功获赔。
10、李某国等人与潘某华、重庆相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3年10月14日02时56分许,潘某华驾驶渝A8R778轻仓栅货车由南纪门往较场口方向行驶,车行驶至中兴路5号门前道路处时,该车右前角与坐在道路上的藤椅上的李某和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和倒地受伤。李某和受伤后立即被送往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抢救,但于2013年10月15日06时50分许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针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了渝公交认字[2013]第00066号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潘某华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死者李某和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该案的成功之处在于,在交警部门认定同等责任且对方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存在重大异议的基础上,我们成功为受害方主张并获得了70%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