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经营互联网保险必须“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监管动态

经过近10个月的业内“讨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再向前迈进一步。

9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弥补了传统保险展业模式的不足,对保险业产生了深刻影响。特别是今年疫情发生以来,互联网保险应用更加广泛、市场占比更高。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挑战。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办法》。

《办法》共5章83条,分为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具体来看:

(一)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

一是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二是划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适用范围。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第二,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第三,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三是明确了线上线下融合的监管标准。统筹考虑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全流程各环节,特别是实践中各种渠道交错、线上线下融合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有利于消费者”的监管要求。

(二)从严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

一是确立持牌经营要求。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二是明确自营网络平台定义。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三是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办法》提出了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增加了网络安全、监管评价、消费者服务等要求。

四是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非持牌机构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不得比较保险产品、试算保费、报价比价,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不得代收保费等。

(三)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

一是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从互联网保险产品开发和定价、经营及创新、风险控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要求。

二是对传统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要求总公司统一垂直管理,优化业务模式,充分利用线下分支机构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属地化服务,线上线下不同渠道做到有效融合和衔接。

三是对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提出应发挥角色独立、贴近市场优势,为消费者提供合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和服务,提升互联网保险业务服务能力。

四是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强化持牌经营要求,从独立运营、委托关系、售后服务、风险隔离等方面提出要求。

(四)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一是要求保险机构建立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人员和行为管理制度,开展信息审核、监测、检查,承担合规主体责任。

二是要求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须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个人姓名、证件照片及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三是要求营销宣传内容应清晰准确、通俗易懂,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

(五)优化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

一是强化后续服务能力。要求保险机构配置充足的服务资源,提供与产品特点、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后续服务。

二是明确售后服务标准。明确批改、保全、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标准,针对服务时效、服务方式、在线评价等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关于《征求意见稿》的14个热点问题——

一、《办法》修订所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办法》修订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决策部署,注意把握以下工作原则:一是问题导向,坚决贯彻落实各项防风险措施;二是统筹推进,做到互联网保险制度协调统一;三是服务实践,做到监管制度务实管用,提高可操作性;四是审慎包容,引导新型业态健康合规成长。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是什么,《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情况?针对线上线下业务融合,如何衔接适用监管规则?

《办法》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和发展规律,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办法》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三、哪些机构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满足哪些条件?是否需要申请业务许可或进行业务备案?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办法》所称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办法》所称的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办法》规定了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网站备案、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等级保护、营销模式、管理体系、制度建设、监管评价等。

四、银行能否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哪些要求?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要满足针对银行的专门要求:一是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二是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三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五、对于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有哪些要求?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

此外,《办法》还针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强化了以下要求:一是要求持牌经营,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二是应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三是应实现业务独立运营,与主营业务实现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四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

六、实践中存在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涉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情况,《办法》对此有哪些规定?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办法》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作了明确规定,划定了红线:一是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不得代收保费等行为。

七、《办法》对自营网络平台是如何规定的,严格定义自营网络平台的意义是什么?

为有效贯彻持牌经营原则,《办法》对自营网络平台做了严格、明确的定义: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更是加强监管的主要抓手。《办法》严格定义自营网络平台,并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主要是为了全面强化持牌经营理念,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另外,也有助于解决保险机构获取客户信息的难题,有助于杜绝截留保费、平衡市场力量、控制渠道费用,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促进消费者教育、保障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八、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能否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关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办法》对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分别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营销宣传内容,《办法》也做了针对性规定:一是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二是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三是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九、保险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哪些保险产品?经营区域是否有限制?

十、《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售后服务有哪些要求?

《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售后服务的全流程提出经营要求和服务标准:一是要求保险机构配置充足的服务资源,保障与产品特点、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后续服务能力;二是要求保险机构充分披露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告知消费者售后服务能否全流程线上实现;三是对售后服务进行全面规范,提出批改、保全、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标准,改善消费体验。

十一、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是如何分工的?

十二、《办法》在防范化解风险方面有哪些规定?

互联网保险业务涉众面广、模式众多、问题复杂,在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带来新的风险隐患,也给监管带来新的挑战。《办法》将防范化解风险放在首位:一是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原则,清晰界定持牌机构的权利义务、压实主体责任,并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非保险机构的禁止行为;二是明确自营网络平台定义,要求投保页面必须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三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四是强化网络安全和客户信息保护的要求;五是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加强信息报送,提高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十三、《办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有哪些规定?

十四、《办法》在保护互联网保险创新方面有哪些规定?

十五、《办法》施行如何设置过渡期?

为保证现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连续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了过渡安排。保险机构应根据《办法》规定对照整改,在《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制度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整改,6个月内完成业务和经营等其他问题整改,12个月内完成自营网络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

十六、《办法》与《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是什么关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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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业经营与银行保险业务发展保险市场充分认识银行保险业务重要性。在全球范围内,金融混业已经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为此,应将银行保险作为自己的长期战略,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加强对银行保险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实际中逐步加强与保险业的合作,取得混业经营的经验,为即将到来的全新的竞争格局做好准备。 http://www.cnfinance.cn/magzi/2010-02/24-6610.html
3.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健全审查工作制度,对面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 )等环节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从源头上防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发生。推出新产品和服务或者现有产品和服务涉及消费者利益的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开展...https://www.shuashuati.com/ti/f0043251b19e47d8b7c3b96f7619e036.html?fm=bdc852ac39e44365f882ea287b94390d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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