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监会下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这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而言,都是更高要求,是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举措。
一、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三)有利于化解保险公司纠纷。一是使销售误导行为无处遁形。通过对保险产品销售行为关键环节的录音、录像,真实记录和保存销售过程的所有内容,使得销售过程可回放、问题可查清、责任可确认。二是使消费者的误解和过度维权行为及时化解。对于当初销售过程中的告知行为,录音录像有充分记录,并要求必须有投保人的明确答复或回应。对于合规销售的保险合同,投保人难以虚拟理由进行投诉,有助于及时消除误解、化解纠纷。
(四)有利于完善保险监管手段。一是便于市场规范。保险监管部门通过日常投诉处理及专项现场检查,调用保险公司可回溯管理资料,加强对保险公司落实可回溯管理责任的监督,提高销售误导行为的查处效率。二是便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制度为消费者维权和监管部门监督调查销售欺骗误导行为等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使依法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真正落到实处。
二、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的建立促使保险公司及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加强管理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对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销售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将促进各级机构弥补短板。
(二)促进视听资料质检体系的建立和质检制度的完善。从当前情况看,保险机构普遍存在以下不足:一是人员配备不到位。各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虽建立了合规检查人员对视听资料的定期抽查或检查机制,但质检人员大部分为一岗多责,相当多数未接受专业培训,达不到质检所需的专业技能。二是质检比例和时限难以达到监管要求。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制度要求对成交件视听资料按不低于30%的比例在犹豫期内全程质检。其中,对“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业务视听资料应实现100%质检。办法对质检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三是保险公司质检信息系统的建设尚不完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制度实施后,需质检的视听资料将急剧增加,如何提高质检效率、便于质检人员快速抽检、及时发现问题,是信息系统建设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四是责任追究制度未建立或不完备。对于无法达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制度要求的销售问题还没有提出追责与整改的具体办法。
(三)促进销售管理的完善。一是对销售人员的合规意识提出更高要求。销售人员不得再有夸大保险产品收益或隐瞒重要的告知事项的行为;对产品的保障功能,特别是责任免除等内容往往未进行明确说明或说明不到位,将为日后的理赔或诉讼等留下隐患,误导销售将被追责。二是对销售人员的销售能力提出更高要求。随着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退出,风险保障型产品和长期期缴产品比例的提高,销售过程越来越复杂,对销售人员的销售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在销售过程中对于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并明确采集内容,要求销售人员对产品信息了解更全面。
(四)促进信息安全管控的完善。倘若销售视听资料管理环节出现疏漏,就容易造成信息外泄,给保险公司和客户造成意外损失。一是存储环节。若视听资料暂存于移动设备,一旦管理不善,资料易复制拷贝,造成信息外泄。二是调阅环节。若视听资料调阅系统不完备,管理制度不规范,数据下载控制不严,或通过公网传输都易存在数据泄露风险。三是销售人员出于个人原因私自留存视听资料造成信息外泄。
三、加强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建议
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应正视挑战,积极准备,弥补短板,加强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机制的建立。
(三)强化人员培训,提升合规意识。一是对销售人员开展培训。使销售人员了解可回溯的管理内容、具体要求,以及内外部监督管理措施等。二是开展保险职业道德教育及诚信教育,确保诚信经营,回归保险本源。三是提高销售人员素质,加强对产品特性的了解,提高保险服务的质量。
(四)加强信息安全管控。一是明确信息安全责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严格保密。二是健全信息传递流程。规范视听资料的存储、调阅、销毁等环节的操作,堵塞信息外泄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