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业自保公司除外。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包括
3、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第七条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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