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比较特殊,特殊点在于:
164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预扣预缴方法是——“累计预扣法”!明显不同于61号公告第八条中对于“劳务报酬所得”规定的预扣方法。
也就是说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虽然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但是采用的是与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一样的预扣预缴方法——累计预扣法。
二、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对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所得,61号公告规定实行按次预扣税款,对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的劳务报酬所得,鉴于保险营销和证券经纪业务的连续性,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收入额的确定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即: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1-20%)
四、展业成本的确定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即:
展业成本=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
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计算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应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以及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说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月佣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也可以依法免征。
六、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61号公告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因此,预扣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公式①)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公式②)
说明:
1.上述公式②中,与“工资薪金所得”预扣公式相比,少了“累计免税收入”、“累计专项扣除”和“累计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原因是,明前针对此类收入还没有免税政策;对于“专项附加扣除”,根据61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仅限于针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预扣预缴时可以扣除,在年度中每月预扣预缴环节暂不能扣除,待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事项。
公式②在理论上可以有“累计专项扣除”,但是实际中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因为纳税人既然是佣金收入,说明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是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多为自己缴付“三险一金”,支付佣金单位较难掌握这些情况并为其办理扣除;同时,部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还有任职受雇单位,由支付佣金单位办理可能出现重复扣除。
2.累计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累计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3.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
4.累计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
5.上述公式①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比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6.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某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案例】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基本情况:甲某长期在某市保险企业做营销员,2020年2月、4月、8月、12月取得佣金收入分别为60000元、5000元、102000元、164500元,其余月份未取得佣金收入。甲某每月自行缴付“三险一金”4000元,还每月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费200元,每月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合计3000元。
保险企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扣)税(费)款。假定甲某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分别为3%、2%,且符合省政府规定对这几项税费额按50%的幅度减征的条件。
问题:甲某取得佣金收入时,各月应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计算。
【解析】
1、2019年1月税费的计算
保险企业的个人营销员甲某,2019年1月取得佣金收入50000.00元,其应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企业代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保险营销员属于按月计算销售额的小规模纳税人,甲某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因此,1月份应代征甲某的增值税及附加税为0.00元。
(2)计算1月份应预扣预缴甲某的个人所得税:
①应税收入额=50000×(1-20%)=40000.00元;
②基本减除费用5000.00元;
③展业成本=40000×25%=10000.00元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费依据财税﹝2017﹞39号规定,可以税前扣除200.00元。
其他扣除=展业成本+附加税费+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10000+0+200=10200.00元
(3)1月份应纳税所得额=40000-5000-10200=24800.00元
(4)1月份实际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4800×3%=744.00元
2.2019年5月份税费的计算
保险企业的个人营销员甲某,2019年5月取得佣金收入4000.00元,其应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5月份甲某佣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应代征甲某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为0.00元。
(2)计算5月份应预扣预缴甲某的个人所得税:
①5月份的应税佣金收入为4000.00元
②截止5月份个人所得税累计应税收入额为43200.00元:
累计应税佣金收入=50000+4000=54000.00元
累计应税收入额=54000×(1-20%)=43200.00元
③截止5月份个人所得税累计扣除项目:
累计减除费用5000×5=25000.00元
累计展业成本43200×25%=10800.00元
附加税费0.00元、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00×5=1000.00元
合计=25000+10800+1000=36800.00元
④5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43200-36800=6400.00元:
⑤5月份累计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6400×3%=192.00元:
⑥5月份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92-744=-552.00元
5月份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552.00元),本月暂不退税,实际预扣预缴0.00元。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3.2019年9月税费的计算
保险企业的个人营销员甲某,2019年9月取得佣金收入103000.00元,其应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企业代征增值税及附加税:
佣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佣金收入:103000÷(1+3%)=100000.00元。
9月份甲某取得的佣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因此,9月份应代征甲某的增值税及附加税为0.00元。
(2)计算9月份应预扣预缴甲某的个人所得税:
①9月份的应税佣金收入为103000.00元
②截止9月份个人所得税累计应税收入额为125600.00元:
累计应税佣金收入=50000+4000+103000=157000.00元
累计应税收入额=157000×(1-20%)=125600.00元
③截止9月份个人所得税累计扣除项目:
累计减除费用5000×9=45000.00元
累计展业成本=125600×25%=31400.00元
附加税费0元、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00×9=1800.00元
合计=45000.00+31400.00+1800.00=78200.00元
④9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5600-78200=47400.00元
⑤9月份累计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7400×10%-2520=2220.00元
⑥9月份实际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220-744=1476.00元
4.2019年11月税费的计算
保险企业的个人营销员甲某,2019年11月取得佣金收入154500元,其应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佣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佣金收入:154500÷(1+3%)=150000.00元
①增值税
企业代征增值税=150000×3%=4500元
②附加税费
企业按原规定应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4500×(7%+3%+2%)=540.00元
甲某可享受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实际应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540×50%=270.00元
(2)计算11月份应预扣预缴甲某的个人所得税:
①11月份的应税佣金收入=150000元
②截止11月份个人所得税累计应税收入额245600元:
累计应税佣金收入=50000+4000+103000+150000=307000元
累计应税收入额=307000×(1-20%)=245600元
③截止11月份个人所得税累计扣除项目合计118870元:
累计减除费用=5000×11=55000元
累计展业成本=245600×25%=61400元
附加税费270元、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00×11=2200元
合计=55000+61400+270+2200=63870.00元
④11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245600-118870=126730.00元:
⑤11月份累计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26730×10%-2520=10153.00元:
⑥11月份实际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0153-744-1476=7933.00元
5.全年个人所得税计算
假定个人营销员甲某除在该保险企业取得前述佣金收入外,无其他项目的应税所得。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因此甲某2019年取得的佣金收入计入综合所得。
2019年甲某每月自行缴付“三险一金”4000元,每月自行支付的商业健康保险费200元,每月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合计3000元。
计算甲某2019年度综合所得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应补(退)个人所得税:
(1)全年应税佣金收入=50000+4000+103000+150000=307000元
(2)综合所得应税收入额=307000×(1-20%)=245600.00元:
(3)展业成本=245600×25%=61400.00元
(4)附加税费270.00元
(5)全年基本减除费用60000.00元:
(6)全年专项扣除=4000×12=48000.00元:
(7)全年专项附加扣除=3000×12=36000.00元:
(8)全年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00×12=22400.00元:
(9)全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45600-61400-270-60000-48000-36000-2400=37530.00元
(10)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7530×10%-2520=1233.00元:
(11)全年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744+1476+7933=10153.00元:
(12)2019年个人所得税应退税额=10153-1233=8920.00元:
综上,甲某2019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应退个人所得税89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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