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代理人应纳税费的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
在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之前,财税字[1997]103号文件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
3.应税所得与展业成本的确定
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答案]
(1)应代征张三的增值税:41200÷(1+3%)×3%=1200(元);
(2)应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200×7%=84(元);
(3)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由于张三当月佣金的不合增值税收入为40000元,因而应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张三的个人所得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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