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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佣金?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企业支付的代办费、介绍费、居间费、推荐费、经纪服务费等都属于佣金。
二、佣金的增值税处理
1、税目
取得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经纪代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的子目,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2、税率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征收。
3、发票开具
开具发票时根据具体业务在税收分类编码表中选择“货物和劳务名称”为“经纪代理服务”的最末级编码。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佣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一)限额扣除
1、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房地产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4、其他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据实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三)不得扣除
1、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与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支付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佣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佣金收入时,由支付人预扣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并入综合所得完成汇算清缴。
(一)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
1、预扣预缴
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扣缴单位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
2、汇算清缴
汇算时,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二)其他佣金收入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佣金等劳务报酬,按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在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注意: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依法计算后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4、《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