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保险公司员工管理制度,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定员定量制度
鉴于公司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特制订本制度,以便合理安排人员及落实工作量,确保重点岗位的安全。
1、公司法人为安全责任人;另设安全分管领导;下设安保科,开展具体的安全工作。
2、办公室主任负责安全文件存档,安全文件起草,计划、总结、汇报,记录安全会议内容;配送车油票的购买、维修等工作。
3、财务科以科长为科室责任人,对财务室安全工作负责,统计员做好爆破器材购进销出数量记录及雷管编码工作,出纳员做好现金支出管理工作。
4、销售科以科长为科室责任人。对科室工作负责。
5、配送科以科长为安全责任人,对配送安全负责,司机负责车辆行车安全,押运员负责货物押运安全。
7、各科室、仓库的安全工作均应配合安保科的检查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或不接受整改。
公司为了搞好配送运输安全工作,有效防止爆破器材在运输中发生爆炸和丢失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特制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取得资格培训的司机驾驶。
2、由身体健康、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取得押运资格的同志押运。
3、押运员必须确定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无误,装载爆破器材不超高、不超载,而且牢稳安全。
4、车辆按照最佳路线,安全行车速度行驶,严禁运输中吸烟、用火,严防货物丢失、被盗,发生事故立即报警,保护好现场。
5、货物送达目的地后,监督收货单位在交接本上签注物品数量、雷管编码。
关键词:服务价值链;员工管理;满意度
MarketingResearchBasedonServiceValueChain
YangHailin1GuYongli2
(1.BusinessCollege,HehaiUniversity;2.ShanghaiZhuoyuanInformationTechnologyLtdCompany)
Abstract:Theservicevaluechaintheorybelievedthatstaff’sdegreeofsatisfactionandtheloyaltyaretheenterpriseachievementsbasicguarantees.Presently,ourcountryinsuranceenterprisestaffsmanagementhavethestaffloyaltylowly,thesatisfactorylowkeyquestion.Thesafeenterprisemustestablishtaketheservicevaluechaintomanagethecontrolsystemasthecorestaff,implementsthestafftosatisfythedevelopmentstrategy,realizessatisfactionfromthestafftothestaffisloyal.
KeyWords:servicevaluechain;staffmanagement;degreeofsatisfaction
一、服务价值链的市场价值关系
1.员工忠诚度推动员工生产力
忠诚度是指员工对其所属社会团体的目标、象征和宗旨等方面坚信不疑的品质。高忠诚度的员工在处理单位内成员之间的问题时通常坚持单位内的规范和信条。同时,他们在面临外单位比本单位有更好的经济待遇时,仍然会选择继续坚持留在本单位工作,且工作中表现出较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员工满意度推动员工忠诚度
企业如何对待员工,员工就如何对待顾客。正如顾客忠诚度取决于顾客满意度一样,员工满意度提高的同时也会使他们对企业的忠诚度提高,对企业不满的员工将会导致其对企业的“不忠”,员工对企业不忠会导致顾客流失。对员工而言,满意乃指“对工作付出”与“从工作获得”之间的关系,且“满意是经由对工作评价后,所产生的喜悦或正面的情绪状态”。
二、我国保险企业员工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1.保险员工忠诚度低下,人员流失率高
保险业属于长期经营的金融服务行业,保单的管理和客户服务需要持续几十年。因此,提高员工忠诚度,保持员工的相对稳定对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客户服务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员工忠诚度、满意度的培养,是立志建设“百年老店”的新老保险公司所需要共同研究的课题。
但是,根据波士顿咨询公司关于保险人的调研,中国的保险行业营销人员忠诚度极其低下,突出表现就是人员的高流失率,每年高于50%。其中,保险公司第一年的流失率最高,甚至高达70%~80%的水平。从具体的保险公司看,平安保险工作第一年的员工流失率达到85%;泰康保险、中宏保险第一年的员工流失率达到80%;安联大众为75%;中国人寿、新华人寿、友邦保险均为70%。
2.保险员工工作满意度低,客观上也降低了对公司的责任感、忠诚感
客观上讲,保险行业以效益创造为唯一存在法则,这决定了员工很难对工作长期持续满意。
显然,这样的营销制度带有显著的优胜劣汰,其最终的核心归宿就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样,利益本身成为保险公司的唯一存在法则,保险人只不过是公司追逐利润的工具和手段。或者更为直接地说,营销本身就成了目的。在“高激励”思想的指导下,保险公司用人靠前,不用人靠后,有保单则留,无保单则去。在这样的管理制度下,保险营销人员时刻承受着巨大的业绩精神压力就在所难免。因此,在现有的制度前提下,工作满意度的低下强烈地冲击着保险员工的社会行为观念,客观上也降低了保险员工对于工作的满意、对公司的归属感。
三、建立以服务价值链为核心的保险企业员工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员工普遍低工作满意度、忠诚度容易引致服务质量下降和保险公司社会形象受损,又反过来影响增员与留存,形成恶性循环,加大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困难。据中国社会事务调查所(SSIC)在北京地区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因“保险营销员素质差”而导致66%的人不了解保险、19%的人根本就拒绝保险、10%的人对保险营销员干脆采取“关门闭户、置之不理”的态度。因此,建立以服务价值链为核心的保险企业员工管理制度迫在眉睫。
员工满意首先必须立足于企业的工作氛围,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员工满意度来自于如下几个方面:其一,要能够为员工提供成长、成功的机会和平台,安排符合他自身期望的工作,提高他对工作本身的满意度;其二,领导对员工所做工作的认可度,员工的薪酬与所付出的劳动成正
比;其三,能够为员工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增强员工对工作环境的满意度;其四,营造诚信、友爱、和谐的工作氛围,提高员工对工作群体的满意度。
1.创造容易激发员工满意度的工作氛围,营造良好的职业发展平台
(1)要尽快完善制度,增强职业社会价值。
(2)加强行业正面宣传,整合行业资源,通过媒体介绍、公益活动、社会咨询等方式强化正面宣传,并通过完善客户服务体系以形成良好口碑宣传和引导营销员树立健康职业形象等方式,提升社会对保险营销员的接受程度,增强职业荣誉感。
(3)保险企业加强提高员工培训,完善营销教育培训体系。
2.实施员工满意发展策略,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忠诚度
(1)建立以内部服务链为基础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对员工的尊重和适当的沟通是增强员工忠诚度的重要保障,也是保险企业基于服务价值链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核心。例如,保险企业要注意人才录用,要招聘与企业价值观相吻合的高素质人才,使他们能够在企业中寻找到自己施展抱负的空间。
(2)加强自身文化建设和制度建设。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人本化的企业文化是培养员工忠诚度的优良气候和土壤,以此为基础,建立能够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的激励制度,这样,员工的忠诚度培养便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3)建立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激励机制,减轻完全依靠绩效导向所引致的工作压力。
①完善营销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差异化激励机制,分类考核,分级管理,突出对高素质高绩效人群的长期激励,增强职业预期;加大对营销队伍和业务稳定性及投诉率和退保率的考核力度,将脱落率、业务续保率、投诉率、退保率等作为对营销管理人员的重要考核指标,并制订相应的激励约束政策。
②改革佣金制度,适当调整首续期佣金支付比例、延续后期佣金的发放年限,并综合考虑退保率、投诉率等指标,实现营销员利益与风险约束机制的最优选择,强化其长期服务意识,达成营销员与公司之间的激励相容。
③改革税收制度,适当下调营业税,修改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在佣金收入统一扣除一定比例之后再计征个税,适当提高起征点,提高营销费用扣减比例。
作者单位:杨海林河海大学商学院顾永立上海卓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2]国内保险公司饱受员工跳槽之苦流失率超50%[EB/OL].finance.省略/jygl/20040311/0739665591.shtml,2004-3-11.
Abstract:ThemarketingsystemhasplayedanimportantroleonthedevelopmentofChina'sinsuranceindustry.Butinrecentyears,anincreasingnumberofproblemshavebeenarisen.Theproblemiscausedbytheinsurancesales’ambiguouslegalstatus.Anargumenton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insurancesalesandtheinsurancecompanyhasbrokenout.IsitanagencyrelationshiporalaborrelationshipThispaperanalysethelegalstatusofinsurancesalesfromthelaw,andpointouttheconsequencesofuncertaintylegalstatus,finallyitgivesapropersolutioninaccordancewiththeexistinglaw.
关键词:保险营销人劳动关系保险法
Keywods:InsuranceSalesAgentsInsuranceLawLaborRelations
保险营销制度自1992年由美国友邦首次引入中国,现今已有17年。在这17年中,它对保险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统计,2008年末,全国保险业从业人员322.8万人,其中,保险营销员262.9万人,占保险从业人员总数的81.44%;保险营销业务规模也从2002年的1082亿元增至2008年的3380亿元,占总保费收入比重为35%。所以,无论是从营销人员的数量规模,还是从业务规模来看,保险营销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但与此同时,营销体制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营销员在销售产品时,误导和欺骗客户的现象较为严重,使民众对于保险行业失去信心,阻碍了行业的发展。目前,很多保险营销员在找不到更合适的工作之前,将从事保险营销作为过渡性工作,而一旦有了更合适的岗位就立即离开保险营销行业。他们并没有把保险营销当作一项值得经营的事业。据资料显示,保险公司第一年的营销员脱落率在70%~80%之间。保险营销员也已经成为社会上最不受欢迎的职业之一。造成这一问题的症结在于,营销员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基本社会保障,导致人员流动性很大,并助长了营销员的短期行为。
一、法律定位模糊
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营销体制的法律定位模糊。保险营销员被保险公司称为个人保险人,但事实上并非如此;看似保险公司员工而实非员工。他们一直没有符合法律的身份定位。
(一)尚存未签订合同的营销员
由未签订合同的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是造成营销员队伍法律定位模糊的原因之一。
在现行的保险营销体制中,保险公司普遍采取以增员奖励和血缘保护为激励手段的多层级组织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有时近似于传销。
《保险法》第122条规定:“个人保险人、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另外,《保险人管理规定》的第50条规定:“凡持有《资格证书》并申请从事个人业务者,必须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书》”。也就是说,只有签订保险合同的营销员才能作为保险人。
因此,由于目前一些营销员在执业之初尚未取得资格证书,保险公司依法律规定不能与其签订保险合同,也就无法成为《保险法》中规定的个人人。双方不具备法律关系,这部分营销员的佣金不能直接从保险公司领取,而是间接地从上级保险人处领取。他们的存在是营销团队多层级组织模式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种多层级形式的存在使得保险营销类似于传销。《禁止传销条例》中的第7条明确说明了哪些行为属于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而当前这些未取得资格证书营销员的销售业绩就作为给付其上一级营销员报酬的依据,与《条例》中界定的传销行为非常相似。
所以,综合我国法律、法规的条文来看,不论是从营销员主体地位还是从营销组织模式的角度来分析,现存的这种营销方式属于违法。一方面,未签订合同的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保险人管理规定》的第50条规定:“凡持有《资格证书》并申请从事个人业务者,必须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书》,持有所保险公司所发的《展业证书》,方可从事保险业务”。也就是说,未签订合同就不能进行保险业务,现实与其不符。另一方面,传销本身就是违法活动,是国家坚决取缔的,因此保监会应当加强对这种营销组织模式的监管。
(二)保险人类似于“员工”
1.人有独立性
2.劳动关系的认定
在个人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关系的判断上,应从法律关系的本质而非合同的名称出发。由于目前保险公司与营销员签订的是合同,保险公司普遍认为双方之间是关系。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保险公司对营销员实行较严格的管理,使双方已经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这一规定,按照目前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人员的管理模式,它们之间已不是单纯的与被关系,而应视为劳动关系。
第一,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的第6条规定:“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由于签订保险合同的要件即为获得《资格证书》,因此,签订了保险合同的营销员具备主体资格。另外,《保险法》第67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77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可见,保险公司的成立是由工商部门以及保监会审批的,具备主体资格。显然,双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因而具备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第一个条件。
第二,目前保险公司对营销人员实行了劳动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很多保险公司向营销人员发放考勤卡,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严格的考勤,迟到、早退、不到都将会导致佣金被扣,并且每天还要举行晨会、夕会。可见,营销员受保险公司(用人单位)的管理。他们从事的是保险公司安排的销售保险产品的劳动,同时,佣金收入就作为他们的报酬。因此,也具备了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第二个条件。
综合以上三个原因,虽然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通知》中有关劳动关系认定的要求,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这与现在保险公司认定的关系不符,是造成营销员法律定位模糊的另一个原因。
然而,根据《保险法》第136条规定:“保险公司又对保险人负有培训和管理的责任,以确保个人保险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虽然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对营销员的适当管理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但很容易造成法律定位不明确的问题。可见,这种“个人制”本身就存在缺陷,应当尽量避免采用个人的模式进行保险营销。
二、法律定位模糊导致的后果
由于法律定位的不准确,保险营销人员既要受到保险公司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的约束,又享受不到员工应有的社会保险和公司福利,对他们来说有失公平。另外,从宏观角度来看,我国保险营销员收入水平低,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导致人员流动性很大,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营销队伍不稳定,也不利于保险行业的长久发展。
(一)社会保障的缺失
在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以及那些将保险营销模式作为保险业务销售主要渠道的国家,通常实行全民社会保障制度。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局限性,我国目前只对城镇合同制劳动者实行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而目前对营销员的法律定位模糊,导致一般认定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为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也无需负担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和各种福利待遇,使营销员处于享受基本社会保障的“真空状态”,也形成了“卖保险的人却没有保障”的尴尬局面。
通过前面的法律条款分析可知,如果维持现有的营销体制不变,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名为关系,而实质上为劳动关系,应当受《劳动合同法》约束,其中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即保险公司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从而解决营销员的社会保障缺失问题。
(二)税负过重
把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认定为关系,还导致了营销员税负过重。
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其中服务业就包括了,从这里来说保险个人人缴纳营业税有着合法的依据。第3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保险营销员需要缴纳营业税,而保险公司的员工则不必缴纳,当前法律关系认定的偏差使得营销员税负较重。
另外,从交易过程来看,也不难发现营销员税负过重的问题。营销员在销售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始终未参加实际交易。他们收取的保费直接转交给保险公司,充当“中介”的职能,报酬仅仅是一种佣金,因此不应当缴纳营业税。
三、明确其法律定位
明确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定位不仅有利于维护营销员自身的权益,而且对保险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明确其法律定位有以下几种可能的途径:
(一)成为保险公司的销售员工
保险公司把营销员认定为销售员工,并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种最直接、简便的方法,就可以使营销员受到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法》的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如果双方转变为劳动关系,营销员就可以明确其法律身份,并且得到劳动者应有的社会保障与福利待遇。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将二百多万营销员大军纳入员工队伍会大大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沉重的负担,而且国外也没有类似的做法。
(二)成为保险中介公司的销售员工
营销员与保险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使之成为中介公司的员工。这样,营销员能依法得到社会保障,增强其归属感,也便于公司加强管理,有利于保险业的诚信经营。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员工能够多家公司的保险产品,在金融混业经营的背景下,能够给予投保人更广的选择范围,也有利于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我国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合作,逐步分流销售职能,走专业化、集约化的发展道路,从而提高保险经营的效益。国际上成熟的保险市场中,专业化的保险中介机构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保险公司主要承担产品开发、核保、核赔和业务管理等保险业务的经营,而将产品的销售、承保、售后服务交由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办理。所以,中介公司市场地位的提高也将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把营销员纳入中介公司也有助于推动保险行业的专业化经营。
(三)成为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
把营销员作为以保险公司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在劳务派遣公司、保险营销员、保险公司三方之间将形成稳定的法律关系。其中的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通过他们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明确保险营销员作为劳务派遣公司员工的身份定位,从而使营销员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得到基本社会保障。
采用劳务派遣进行保险营销的方式存在两个优势:一是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用人成本支出,且用工灵活,可随时雇用高质量的营销员。二是保证了劳动者可以受《劳动法》保护,营销员的权益有了保障。
五、可行性分析
综合来看,如果只选择上述方法中的一种作为明确保险营销员法律定位的方式,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较低:
采用保险公司员工制虽然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保险营销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但保险公司出于经营成本考虑,必然大幅裁剪营销员,会加大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采用中介公司员工制从长远来看是可行的,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较不健全,其占有的市场份额少,短时期内又难以吸收如此庞大的营销队伍,同样会影响保险业短期的经营和社会和谐。如果完全采用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制,同样也将大大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可见,保险公司相当于间接支付了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消耗的经营成本与采取保险公司员工制差别不大。
所以,把以上几种方式相结合来完善保险营销体制,既符合当前保险市场的状态,又能有效改善营销员的法律地位。
一是由保险公司吸收部分优秀营销员作为公司员工。他们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同时协调与公司外部营销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持营销秩序的稳定。
一、个人人制度的优势
个人人制度与我国寿险业原来的员工直销制度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
(一)面向社会,广纳贤才
在寿险员工直销年代,寿险公司进人非常难,要先有了保费才能进人(如增加150万保费才能进1个人);而且平均主义、大锅饭盛行,不能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在个人人制度下,没有了平均主义的大锅饭,不会因为人多而加重公司负担。因此,各寿险公司可以面向社会、公开聘用人,广泛吸收一大批销售人才,使寿险公司迅速聚集起大发展所必须的人力资源,为寿险公司注入了活力,促进了寿险业的蓬勃发展。
(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
类似计件工资的佣金制真正实现了我们多年以来一直追求,按保费额比例获取佣金,使业务人员通过辛勤劳动获得收入,收人多少由自己作主,下不保底,上不封顶,多劳真正实现了多得,佣金制比原来的低额固定工资和手续费有着不可抵抗的诱惑力,极大地调动了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寿险事业的高速发展。因此,短短几年,寿险业发展很快,超过并远远地把产险抛在了后头。
(三)控制成本,经营稳定
员工直销和法人机构,经营成本都很难控制。员工展业中的公关费用和法人机构费用由于各家公司的市场竞争,成本开支很难控制,特别是在市场不太规范的情况下,这些销售方式造成了经营成本的节节攀升和经营上的不稳定。个人人的佣金制度,按险种规定好佣金和费用的比例,使公司较好地控制了经营成本,保持了经营上的稳定性。
(四)便于扩张,抢占市场
个人人营销制度,不受原寿险公司人事制度的用人指标和薪酬制度的制约,而是根据市场需要,招收业务人员,在中国这样潜力巨大的初级寿险市场,个人人营销制度,是最佳的制度选择。10多年来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制度的优越性。各家寿险公司几年内迅速扩张,占领市场,主要得益于个人人营销制度,像中国人寿几年内人数量达到了65万人,保费收入达1600多亿元,进人世界500强,中国企业8强。中国寿险业的快速发展,人的营销制度作用是功不可没的。
二、个人人制度的缺陷
(一)制度难以产生归宿感
在个人人制度下,营销员和保险公司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关系,也就是伙伴关系。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的管理实质上是业务管理,业务员刚进入寿险公司工作,不知道自己所处的地位,只知道自己在保险公司工作,通过承揽业务,得到了报酬。几年以后,发现自己并没有进入保险公司这个“圈子”,不属于保险公司员工,是一种公司和社会都无法定位的“边缘人”,他们的后顾之忧“养老医疗”没人管理,尽管他们通过自己努力,收入丰厚,但是他们没有正式员工的那种感觉,“局外人”的失落感油然而生。因此,不少人开始寻求新的寄托和满足,于是人才流失,业绩下滑开始出现。10多年来,应聘到寿险公司的人才不少,但是从寿险公司走出去的人才也不计其数。留不住人才,这是个险营销队伍的管理者们共同的感受,于是提出了“感情留人,事业留人,待遇留人”,这些招数虽然起到一些作用,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好留住人才的问题。
(二)佣金制度诱发各种短期行为
现行的佣金制度,各公司一般都采取第1年最高,第2年到第5年逐年减少,有些险种3年到5年就没有佣金了。前期的高佣金,在极大地调动业务员积极性的同时,其负面作用也开始出现。一是各险种前期佣金都较高,业务员把前期业务作为追求目标,采取一切技巧以促成签单,由于续期业务佣金很少或者没有,导致后续服务不到位,客户找不到业务员,埋怨甚多。二是由于个别业务员的短期行为,采取误导、骗保、承保劣质业务等手法拉业务,造成保险公司效益下降,官司不断。三是采取回佣来承揽业务,严重影响业务员之间的公平竞争和公司的形象。
(三)流动率高,营销队伍难巩固
高流动率,也许是个人人营销制度的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一些人不适应寿险营销工作而自然淘汰,这是比较正常的,但有不少干得较好的人甚至不少精英也离开这个行业,营销队伍的一般留存率不足30%,甚至有些单位工作五、六年的业务员少之又少。某单位业务员编号2万多人,但留存人数仅4000多人,留存率只有百分之十几。这样高的脱落率使寿险公司白花了大量培训育成本,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营销队伍建设仍没有大发展。因此,各公司主管营销的领导频频调换,营销主管疲于奔命,不断地增员、培训、育成,但还是难以形成一个稳定的营销团队。
(四)不同的价值取向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
在现行的个人人制度下,公司追求的是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业务员追求的是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公司经营好坏业务员并不关心,尽管公司一直宣导爱司、敬业、奉献,可是各种道德风险仍时有发生。有些业务员为客户投保时,想方设法帮助客户隐瞒病情或重要应告知情况,有些与客户勾结诈骗公司,一些业务员离开公司之前顺手牵羊把客户的保费带走。当然,我们不能把一切道德风险都归咎于人制度,但是这一制度本身的特点就是你拿来保费,我付你佣金,业务员与公司的价值取向不同,而且业务员又很难把作为一种职业,作为一种事业,“临时工”的意识对道德风险的产生是一种催化剂。
(五)信用缺失,制约着寿险业的发展
目前的个人人制度,使人很难把寿险营销作为一种职业。短期的思想意识,决定着短期的行为。由于业务员短期行为引起的误导、骗保、售后服务不到位等现象,给寿险业诚信带来了不良影响,某种程度上也制约着寿险公司的发展。各公司大量收到业务员不诚信、服务不到位的申诉,反映了客户的心声,也必然影响到寿险公司的声誉和发展。
三、个人人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个人人制度的重大作用不可否定,但是这一制度在与中国寿险业结合中,对一些“水土不服”的问题及制度本身的缺陷也必须高度重视,要谨慎地进行改革与创新。业界围绕个人人制度的讨论不少,意见各有异同。应从几个方面进行改革与创新:
(一)完善个人人制度
人制度最大的优势,就是它能有效地控制经营成本,有效地调动业务员的积极性,使寿险公司得以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推动寿险业的高速发展。把个人人完全转为现行的员工制度,或者转为公司制都不可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搞不好还可能增加成本,制约寿险业的发展。因此,应该在维护个人人制度合理内涵的基础上加以完善。现行的人管理制度,缺少对人的养老医疗保障,解决这一问题有几种方法:一是对达到转正条件(一定标准)的人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从佣金中支付)。二是保险公司为业务员专门设计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以解决个人人的后顾之忧。三是一些业务员原单位已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的标准把应缴的保费发给个人。
(二)建立新型的营销员合同制
个人人业绩突出,达到一定的级别和年限,经考核合格可以转为公司的营销人员(合同制员工)。这类员工除了办理社会保险外,还给予一定标准的底薪(相对固定),加上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按佣金的形式支付,社会保险费、底薪、绩效工资总额仍要控制在险种佣金比例范围)。这类员工同时享受公司在编员工其他待遇(如提拔、休假等)。这样既解决营销人员的归属感问题,又解决了因员工的增加,公司不堪重负的问题,同时还能解决营销人员继续保持个人人那种积极性和活力、减少人承担的高税赋问题。
(三)佣金制度的改革
各公司现行的佣金制度都是前几年较高,以后逐步减少或没有,这样对开拓市场有利,但对售后服务、对业务队伍的巩固和合理避税都不利。应改为第1年较高,以后改为年平均佣金,这样既没有削弱业务员开拓市场的积极性,又能对改善服务、巩固队伍、减少纳税金额等起到较好的作用。佣金的确定还应考虑业务员的社会保险费的支出。
(四)建立员工制营销人员管理办法
从个人人转为公司员工制营销人员后,应建立一套类似人管理办法的“营销人员管理办法”。这套办法应包含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职务考核晋升办法;二是职称的考核晋升办法;三是绩效考核办法;四是奖金福利标准;五是保险保障标准;六是末位淘汰制度。就是要建立一个新的员工管理制度,这种新制度的特点是:1.职务能升能降;2.薪酬有固定和活动两部分(活动部分要大);3.福利和职效挂钩;4.考核标准科学规范;5.经营成本可控性强。做到使营销员既与在编员工一样有归属感,又要像人一样有活力。
(五)建立科学的风险防范制度
个人人制度和营销员工制度,都要面对一个人数巨大的社会群体,风险防范的压力都会很大,控制不好,可能危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因此,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风险防范系统,其内容包括:一是业务人员历史档案资料;二是担保人的有关资料及担保证明文件;三是考核资料;四是客户投诉资料;五是违规行为的处理资料;六是信用评价资料等。对业务不正常、投诉多及有劣迹或不良表现的人员要建立黑名单进行内控。建立各级营销主管风险防范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备的单证管理、保费管理与现金管理制度和不按时缴费客户的回访制度,完善银行、邮政代收保费与代付赔款制度及监控制度。
关键词:平衡计分卡;绩效管理;保险;评价
目前内资保险业仍存在着管理水平不高、创新意识不强、资本金不足、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为提高我国保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除了完善市场体系、加强监管、调整产业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外,还应在深化体制改革、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规避风险等内部业绩动因上进一步提高,故必须运用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科学的绩效评价工具进行评价反馈。传统的财务评价方法侧重评价过去,重视短期财务结果,缺乏预测性,不能揭示业绩改善的关键动因,无法反映保险业竞争最重要的产品创新、售后服务、顾客和员工满意度等决定性因素。平衡计分卡不仅包含传统的财务目标,还引入了3个基本非财务目标,强调战略目标的实现,突破传统业绩评价的局限性,能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
一、平衡计分卡简介
平衡计分卡的4个方面有着明显的因果关系,具体体现为:通过员工的“学习与成长”来改善“内部业务流程”,通过“内部业务流程”的改善,带来“客户满意度”的提高,通过“客户满意度”的提高,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或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
平衡计分卡将企业战略具体化,创造企业竞争优势,帮助企业在错综复杂的经济环境中增进长期效益,是战略管理制度中的一环,而不是一般的绩效评估制度。平衡计分卡能够达成的功能包括:澄清战略意图并树立对战略的共识;将战略传达至组织的每一个角落,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行动上相互配合;加强目标的设立,增进个人目标与公司目标的关联性,使部门和个人的目标与公司的战略配合一致;将战略目标与长期指标、年度预算相衔接,将公司战略与资源分配相互关联;判别和校准战略行动计划,将奖惩与绩效衡量紧密结合;进行定期和系统化的战略检讨;取得反馈以便学习和持续改进。本文重点阐述平衡计分卡的业绩评价功能。
二、平衡计分卡业绩评价功能的应用
一般地,平衡计分卡所具有的4个维度可以涵盖一个企业的主要关键指标或因素,保险公司也不例外,但保险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使得保险公司必然要受到中国政府的严格监管,保险监管将对保险公司的发展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将“保险监管”也纳入平衡计分卡的设计体系,成为第5个关键维度。
(一)指标设计
按照上述平衡计分卡的设计思想,结合保险公司经营的实际特点,我们将保险公司的平衡计分卡设计为5个维度,即财务、客户、内部运营、学习及成长、保险监管,同时对各个维度进行指标细化,从5个维度出发,共建立18个具体指标。
1、财务指标。(1)增加保费收入。收入是正常经营的源泉,没有收入就谈不上利润,谈不上永续经营的动力。(2)减少费用支出。由于保险行业条款透明、费率限制,因此需要保险公司实施低成本扩张的竞争策略。(3)提高投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讲,保险公司经营的是货币资产,总资产中,可运用的货币资金占了较大的比重,保险公司只有努力提高资金运用的能力,加大投资收益的额度,才能防止利差损,扩大利差益。(4)提高净利润。保险公司必须要有优良的业绩,提高净利润不仅仅是公司永续经营的需要,更是吸引投资者的重要影响因素。
2、客户指标。(1)客户满意度。保险公司所面对的市场是买方市场,若要受到保险消费群体的青睐,保险公司必须要提高服务水平,提高客户的满意度。(2)新增客户率。保险公司要实现长期的可持续发展,不能满足于现状,要放眼未来,细分目标市场,努力挖掘市场资源,提高增加新客户的能力。(3)客户留存率。大多数寿险保单虽然缴费持续期较长,但是客户仍然有“用脚投票”的权利,同时客户的保险需求具有多样性,为原有的客户服务好,可以给公司带来新的保险服务机会。(4)客户对公司的认知度。对于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保险公司所面对的保险市场需求还十分巨大,保险公司还需要不断地宣传公司,宣传公司的保险产品,提高客户对公司的认知度。
3、内部运营指标。(1)服务品质。国内保险业竞争日益激烈,在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下,各保险公司费率的制订及条款的组合都非常相似,要想在竞争中胜出,提高后台服务品质非常重要。(2)操作差错率。保险公司提供优良服务的前提之一是减少操作的差错率,服务操作中的差错让客户无法享受到准确、及时的服务,服务差错是引起客户不满最直接的原因之一,也会为公司服务的质量造成不良的影响。(3)管理和支持销售创新。在管理和支持销售方面,创新代表着不断改进公司内部运营方面存在的不足,同时代表着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保证服务的多样化,满足不同的需求。
4、学习及成长指标。(1)业务能力。业务能力的高低会产生不同的工作效率,用业务能力指标来衡量员工的专业素质,目的是激励员工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不断地提高工作效率。(2)培训。培训是提高公司员工业务能力的手段之一,也是缩短公司员工知识储备结构与不断变化的保险市场所要求差距的有效方法之一。保险公司必须要重视员工的培训频率及培训效果。(3)员工满意度。人是有需求的,按照马斯洛的需求理论,需求是有不同层次的,保险公司的员工也不例外,为公司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个人发展的空间和舞台,有利于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员工有满意感、有成就感就会提高其对公司的忠诚度,有利于公司的长久发展。(4)员工激励政策。激励政策包括物质奖励、精神鼓励、晋升机会,良好的激励政策可以对实现保险公司长期的或者是短期的发展目标,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权重安排
平衡计分卡5个方面及其对应指标具有不同的内涵,它们的重要性在估计上就存在不确定性。本文在确定保险公司平衡计分卡5个方面及其指标的权重时,使用ThomasL.Saaty提出的权系数层次分析模型,首先通过调查,对各个方面及各个指标的重要性进行两两比较,然后以九级分制对各个指标进行赋值,最后计算出各个指标的权重。
1、调查内容包括以下6个方面:(1)影响公司战略目标实现的5个方面内容:财务、客户、内部运营、学习及成长、保险监管。(2)财务方面要做的4项工作:增加保费收入、提高投资收益、减少费用支出、提高净利润。(3)有关客户方面的4项内容:客户满意度、新增客户率、客户留存率、客户对公司的认知度。(4)内部运营3个方面的内容:服务品质、操作差错率、管理和支持销售创新。(5)学习及成长方面的4项内容;业务能力、培训、员工满意度、员工激励政策。(6)保险监管的3项内容;偿付能力、内涵价值、风险管控能力。
2、对调查结果进行赋值,计算5个方面及其指标的权重。根据ThomasL.Saaty提出的权系数层次分析模型,采用九级分制(即计算标度类型为1-9)对收集的成对比较调查结果进行赋值,赋值及计算过程如下:设a和b为两个指标,将它们的重要程度之比记作a/b并给以数值(见表1):
对调查内容的调查结果进行整理统计,将每一位调查对象的成对比较结果各用一个矩阵描述出来,矩阵一般模式如下:
计算出各个矩阵对应元素的几何平均值,得到加工后新的矩阵,再计算出新矩阵的特征向量并标准化,最后得到权重向量,其对应元素值为各指标的权重。
(三)业绩评价计分
设定5个维度及指标的权重后,我们可以利用保险公司的有关数据对各项指标进行计分并汇总,衡量保险公司某年度的经营业绩,也可以纵向比较保险公司的综合状况,以找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从而确定今后的工作重点和方向。确定各指标的分值方法如下:
第一,收集历史数据。有些数据如财务数据根据公司的年报就可获得,而有些数据如学习及成长指标的数据需要通过问卷调查的方法,将定性的指标量化。
第二,采用统计计量的方法加工数据,以使数据标准化。由于数据计量单位的不同,我们需要采用以下公式以统一量纲,使数据具有可比性:
yi=(xi-x)/s
公式中,xi为评价指标的当期实际值,x为该指标的平均值,s为该指标样本的标准差。
第三,统一指标的方向。有些指标越大越好,如提高净利润;有些指标越小越好,如操作差错率。我们将越小越好的指标得分都乘以-1以保持指标的同方向。
第四,计算指标得分。将小指标标准化的结果乘以权重得到该指标的分值,加总小指标得到维度的分值,加总维度的分值得到综合业绩得分。
三、发挥平衡计分卡的业绩评价功能还应注意的问题
平衡计分卡作为战略管理的一个执行工具,不是仅仅用于像上面那样对公司层面的业绩做出评价的,如果要充分发挥平衡计分卡在保险公司中的作用,还需要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将战略目标及绩效指标进行层层分解,与部门、个人目标挂钩,制定部门和个人的平衡计分卡。
建立健全考核体系,根据平衡计分卡的完成情况进行奖惩,通过严格的奖惩措施实现评价员工的业绩和能力的目的,从而提高整个公司的绩效水平。
平衡计分卡目标和绩效评价指标确定后,系统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就基本建成了,但是平衡计分卡的指标不是一成不变的,应根据保险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增减,以适应实际情况,保证公司沿着既定的战略目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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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秦杨勇.平衡记分卡与绩效管理[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目前我国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场出现了一些违背诚信原则的现象。一些保险公司利用信息优势和保险业务专业性强的特点,在个别案件中拒赔不合理;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而不少保险人在利益驱动下,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一味向客户推销保费高却不一定适用的险种;还会出现撕单、埋单、私吞或挪用保费、制造假赔案、误导甚至欺骗投保人等行为。而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在不满足投保条件下为获取保险保障而提供虚假信息;更有甚者,骗保骗赔花样翻新等等。这些违背诚信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对保险业的发展已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二、我国保险业诚信现状的成因
1.制度缺陷
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诚信的人会获得更多的交易和赢利机会;而在一个不守信用的社会中,守信用者却将付出代价。在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上,由于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信用的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了利己主义动机,产生违反诚信原则的道德风险。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
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高速发展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目前,我国对违背诚信的行为惩罚机制不健全,法律上的惩罚规定尚不完善,经济上的惩罚力度不大,约束机制软化,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从人格、伦理上进行谴责,这就难以抑制失信行为的出现,比如“回佣”。一方不“回佣”,而另一方“回佣”,客户就会被夺走,从而造成遵纪守法却遭受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
目前,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当员工及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而我国现行的保险人制度是一种松散的经济利益关系,委托人无法实现对人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进而导致人偏离委托人的目标,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产生各种有损委托人和投保人利益的行为。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
2.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
(1)对于保险人而言
潜在的投保人总是比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风险状态,保险双方存在信息差别。尤其是在保险定价中,保险人通常使用简便的分类计算法厘定保单价格,但却不能区别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标的,从而也就不能确定适合于投保人的保费水平,其最终结果是高风险类型消费者把低风险类型消费者“驱逐”出保险市场,即所谓的逆选择问题。另外,我国《保险法》采取的是询问告知形式,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保险人对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致使保险人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真实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或应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广州保监办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车贷险”骗保之所以能得逞,其中一项重要原因是“各保险公司尚未共享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及汽车经销商的信息,保险公司各自为政,给投保人骗贷或一车多贷以可乘之机”。
(2)对于投保人而言
由于保险商品复杂多变,保险服务参差不齐,而人们的保险知识和法律知识又比较欠缺,因此,在保险过程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投保人事实上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以致很难对保险公司作出正确的评价。同时,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是保险公司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再加之绝大多数保单条款在表述上所含专业词汇过多,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而且赔付时,一般由保险公司解释赔付的条件和拒赔的理由,投保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抗辩的余地很小。所以,在保险合同的制定、履行、赔付等一系列过程中,都存在保险人利用其掌握的优势信息损害投保人利益的可能。
(3)对于保险人而言
目前,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实行首期业务佣金和续期业务佣金相结合(首期业务佣金较高,续期佣金则逐年递减)、人的违规成本太低、缺乏长效激励机制等,这极大地诱发了人的道德风险。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使下,保险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甚至误导投保人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是基于保险人、保险人以及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三、对策建议
首先应健全诚信法规制度,从法律高度保护诚实守信行为,从保险条款、财务方面加强监管,严厉惩戒毁约失信行为,在保险业内形成“有信者昌,无信者痛”的氛围;其次,在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行业内部信息的公开,建立保险从业人员的信息库,以利于社会查询,同时,各保险公司之间只要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应能共享,以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再次,对保险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要考虑制约制衡机制,建立规章制度,尤其要在保险监管机构的干预下健全和规范我国保险中介体系;最后,保险人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保险市场的保险技术和运营策略,对风险进行精确的分类和测算,设计不同类型的合同,将不同风险的投保人区分开,从而规避投保人的逆向选择,而且可以通过条款约定等形式,对投保人投保后的行为加以限制和激励,从而预防和控制道德风险,以防止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
论文关键词:保险诚信成因
论文摘要:保险公司经营的产品是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这就决定了保险业较其他行业对诚信的要求更高,但目前诚信问题却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桎梏。因此,本文从制度缺陷和信息不对称两方面对保险业诚信现状的成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加强诚信建设的建议。
[1]吴定富.加强诚信建设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R].世界经济发展大会报告.
诚信概念源于道德伦理领域,又在商品经济的产生与发展中不断丰富和扩展,成为经济范畴中的一个重要理念。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诚信被视为道德伦理准则,是对行为的规范要求,是内在诚实品德与外在不欺诈行为的统一。而按照经济学的视角,诚信作为经济主体间交往行为的规则及制度,既是道德规范的选择,又是一种经济利益的选择。诚信是经济主体间在长期博弈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行为规则,它内化为市场交易准则和秩序,外化为法律法规等制度。在保险业的发展中,诚信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冲突与摩擦中,诚信缺失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
一、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及其根源分析
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诚实信用的举动,都会导致保险交易受阻,进而影响保险服务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目前,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不仅体现于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关系人,还体现于保险中介人。
1.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保险供给者即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强,使保险消费者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如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偿付能力及发展状况、参加保险后能够获得的保障程度等,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保险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使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一些保险公司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给回扣、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对保险人的选择、培训及管理不严,有一些保险公司误导甚至唆使保险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严重危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向保险监管机关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等。
2.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保险中介者包括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以下行为:在其业务中期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由于目前我国从事保险业务的人数量众多、规模庞大,业务素质及道德水准参差不齐,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较多地表现为保险人的诚信缺失。不少保险人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
3.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投保时和索赔时: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有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有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甚至人为制造保险事故,故意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及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事故,增大了保险标的及社会财富的损害,增加了保险人理赔的成本。
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根源在于制度的缺陷,使保险市场交易中的诚信行为难以有效的保证和扩展:
二、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影响以及诚信的意义
在保险活动中,诚实守信是对保险交易对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重,也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重,诚信的缺失最终也会使失信者的利益遭到损失。保险活动中对诚信行为的道德选择结果,必然逻辑地体现其经济利益基础。可以说,不诚信就没有信誉,就没有保险业的长期持续发展。当保险业的诚信缺失升级为诚信危机时,保险双方就会彼此不信任或者需要用很多事实来证明对方是值得信任的,就会使保险交易成本大大增加,缩小保险交易的范围,使保险市场的行为主体难以正常地沟通和交往,使保险市场缺乏正常运行的基础。显然,诚信对中国保险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信誉是企业的生命。保险产品是一种典型的无形产品,是以保险公司的信用向客户所做出的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承诺。因而,保险公司是否诚实、是否守信用,在保险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中起着很大的作用,消费者只有在对保险公司信任的基础上才会投保,也只会向其认为有信用的保险公司投保,这样,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就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保险公司只有诚信,才能为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诚信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特别是在入世以后,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诚信已成为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诚实守信的保险机构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保险机构之间的竞争,最终是信誉和品牌的竞争,而信誉和品牌是建立在保险机构的诚信基础上的,失去了诚信,就没有信誉和品牌可言,就难以赢得客户及在竞争中取胜,也就意味着失去了未来长期发展的可能。保险机构良好的信用是其赢得市场的重要保证。只有树立诚信的形象,才能提升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保险机构只有以诚相待,具有遵守法律和市场规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等信用行为,才能增强竞争实力,为更广泛地进入市场、扩大交易创造条件。
3.诚信是保险市场活力的信心指数。保险市场上失信行为的扩大化以及诚信制度的缺位,会增加保险交易的风险,使保险行为主体对保险市场缺乏信心,阻碍保险交易向纵深发展,甚至使保险市场在较长时期处于低迷状态。可以说,保险市场疲软的原因在于诚信不足。一方面,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的不诚信,影响到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市场的信心;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保险人的违信行为,也损害了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交易行为的信心。即失信行为的蔓延及造成的道德风险,会降低保险双方对保险市场的信心指数。
4.诚信有助于增强凝聚力,促进保险业发展的良性循环。一方面,信用是企业员工价值的重要体现,保险机构的诚信度高,该机构的员工就会充满自豪感、荣誉感,对企业的行为容易认同,与企业共命运的意识会增强,形成企业的凝聚力。同样,有全体员工的诚信,才会有保险机构的信誉度;另一方面,在保险活动中,由于保险双方有可能出现欺诈行为,使保险交易受阻,因而,保险双方的诚信有助于保险交易的实现。在市场经济中,诚信是市场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对保险市场行为主体具有道德意义和法律意义的游戏规则,只有在行为人遵守这一规则的前提下,才能保证竞争的有序进行,在保险供给与保险需求之间实现良性互动及均衡,促进保险业的长期、持续发展。
诚信缺失的影响以及诚信的意义,说明应该建立、健全诚信制度,以形成良好的信用秩序,增加保险交易活动的确定性和预期性,减少保险主体之间的摩擦,规范保险交易行为,降低保险交易成本,提高保险的经济效率,保证保险业持续、健康地发展。
三、构建中国保险业诚信制度的思路
诚信制度是对诚信行为及其关系的规范和保证。这种制度安排既有正式制度,又有非正式制度。
2.培育诚信理念,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诚信既是一种道德追求,又具有经济意义。在市场经济中,信用是一种财富,良好的信用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求诚实信用。一个不诚信的企业或个人不可能发展。保险市场上的各种行为主体,都应该转变观念,重新认识企业利益、个人利益与诚信的关系,树立维护诚信行为的责任观。全社会(特别是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诚信问题的教育与宣传,培育诚信理念,使诚实守信的伦理精神渗透到保险各方的意识中,为诚信行为创立思想基础。保险机构应将诚信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的、核心的、不可缺少的内容,确立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为诚信行为创造良好的行业风气。在保险公司的员工培训及对保险人的培训中,应重视诚信教育,增加诚信内容,使保险公司的员工及其人明了哪些行为属于违信行为,不诚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保险公司及其有关机构应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及手段,宣传诚信对企业、个人发展的重要意义,并通过各种管理措施的采取和道德约束,强化诚信意识,崇尚诚信观念,使诚信成为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自觉行为,并以拥有良好的诚信度及较高的信用等级来体现自身的价值。
3.健全保险监管机制,推行违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在建立、健全诚信法律制度的同时,应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促使保险行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管主体,代表政府实施监管职责,应通过监管加大执行力度,鼓励、引导诚信行为,并与司法机关配合,依法惩治失信行为,促进保险诚信制度的建立。我国在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方面还缺乏力度,“失信成本”轻微,没有起到惩戒作用。因此,应从法律、道德约束等方面构建违信惩罚制度,并通过健全监管机制,使守信者得到保护,失信者受到惩罚,增大失信者的利益成本、道德成本乃至政治成本,使行为主体面对高额的“失信成本”,唯一理智的选择只能是诚信,以保障整个保险市场的有序运行。
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自律制度。行业协会是协调和平衡市场主体利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组织。在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所有市场主体都处于行业协会的管理之下,行业协会代表行业的整体利益对行业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违信者都会受到行业协会的排斥和处罚。我国的保险行业协会近几年做了大量工作,但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仍然不够。要在保险业构建诚信制度,就应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起保险行业的自律制度。
总之,中国应建立、健全保险诚信制度,形成一整套提升保险机构信誉度的行为规范,把保险机构及保险消费者的经济价值取向与诚实守信的道德价值取向统一到诚信行为中,使诚信在更完整的意义上体现出市场经济中“义利合一”的社会价值取向,保障保险双方在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与驱动下,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在利益的权衡中不断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在不违背诚实信用的前提下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给保险双方带来均衡利益和长远利益,实现保险市场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一、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增强公司发展的生命力
财产保险公司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运营风险,怎样在变幻莫测的环境中有效规避各种风险,保持公司健康发展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我认为,要保持公司的健康发展,首要的是要坚持依法合规是公司的生命线,把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作为公司运营的理念和原则,将依法合规经营的理念根植到员工的思想中,落实到每一项具体工作中。
所谓依法合规经营就是按照法律和各种规章制度的要求和原则经营,不违背保险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依法”就是要遵章守法,不抗法、违法;“合规”就是要符合规章制度和政策要求,按照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要求经营。依法合规经营是保险行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财产保险公司强化内部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打造和维护公司信誉,提高竞争力的重要保障。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制度建设,有利于防范和化解运营风险,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一旦违法违规,轻则损害公司利益与形象,影响到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重者,将危及保险公司的生存和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近年来保监机构对保险公司财务监管力度不断加大,财务部门作为公司的核心部门,更要把依法合规放在首要的位置。财务人员不但应当是依法合规的执行者,更要当依法合规的宣传员。
一方面要加大教育和培训力度,牢固树立财务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要深入基层,扎实深入地开展教育工作,提高广大财务管理人员的思想认识,树立依法合规的工作理念,自觉根据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并积极带动、影响和监督公司其他人员,切实维护公司财务秩序,不给违法违规者可乘之机。另一方面要强化公司内部管理,切实规范经营管理行为。
二、控制费用开支,降低费用成本,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的途径从根本上说有两条:一是增加公司收入,二是降低成本费用。公司加强销售、人员和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归根结底都是为了增加公司收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因此,控制费用支出,降低费用成本,是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针对公司运营实际,我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控制费用开支:
第一,进一步加强费用管理,强化对费用支出和使用环节的管理。
控制费用支出,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构建合理的费用管理制度,优化费用开支项目,对各部门和责任人设置计划内费用开支的审批权限,正规审批程序,完善分级管理、核算机制,实行部门负责、内部核算的办法,并将费用开支情况列入目标计划管理考核和成本效益范围,提高人员成本意识。
第二,压缩一切不必要的开支,堵塞跑冒滴漏,集中财务资源,把有限的资源用到业务发展上。
因为我们的资源有限,因此更经不起跑冒滴漏,如何堵塞跑冒滴漏呢?我认为,应该建立严格的费用报销制度,并做好细致的费用预算和开支计划。在费用开支过程中,使预算资金能按预定的方法步骤及时发挥作用;同时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要对每一笔大额支出的有效性、效益性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促进资金使用部门加强费用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提高员工素质,增强成本观念。
提高员工素质是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一项重大工作,对于公司成本管理也是一样,只有提高员工的成本观念,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树立牢固的成本意识,公司的成本管理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在成本管理工作中,要将全体员工及负责人员作为成本控制的主体,建立和健全成本会计规章制度,向全体员工进行成本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员工的成本意识,变少数人的成本管理为全员参与的成本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费用管理考核制度和奖励分配制度,使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相结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给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为业务发展服务,促进业务发展
要积极收集和掌握财务方面的信息,掌握最新动态,认真分析各方面走势,为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财务信息,进而为领导决策提供超前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和对策。如,每年在制定费用政策前,对当地市场同业公司费用水平及兄弟地市公司的费用水平进行充分调查,制定出既能促进业务发展又不脱离当地市场水平的费用政策,将对完成每年的保费目标计划起到重要作用,从而促进业务发展。
本文从反洗钱风险管理框架和四大核心工作两个方面阐述了保险行业反洗钱风险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并且对现有的监管政策和最新的监管要求做了简要的介绍。
反洗钱风险管理
一、引言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日趋复杂,恐怖事件频发、金融犯罪呈现诸多新的特点。我国国内洗钱及其上游犯罪、其他金融犯罪有增无减,部分案件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同时,我国面临着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ActionTaskForceonMoneyLaundering――FATF)第四轮反洗钱评估,国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形势日趋复杂化、严重化。保险公司作为重要的金融企业,在落实国家反洗钱政策、落实监管反洗钱规定、履行反洗钱责任与义务方面起着关键且重要的作用。如何做好反洗钱风险管理就成为保险公司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反洗钱风险管理的基础框架
对于保险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加强反洗钱风险管理工作的目的至少有2个:第一是满足监管要求,落实国家及监管政策;第二是采取有效的防控手段,防范客户利用公司正常经济业务进行非法洗钱活动。为达到以上目的,保险公司应从组织架构建设、制度建设、文化建设、监督与评估等方面开展反洗钱风险管理工作。
(一)反洗钱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建设。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要求,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通常,保险公司按照内控管理原则,设置了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满足内控管理三道防线的职能部门,仅需在此基础组织架构上将反洗钱风险管理的各项职责合理的分配,同时,为了确保公司内部反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有明确的领导组织,保险公司会在经营层设立反洗钱领导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日常决策机构,并指定某部门作为反洗钱工作办公室(一般为法规部门),牵头开展各项工作。
(二)反洗钱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制度是公司落实监管政策、内部管理要求的重要工具。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会直接影响反洗钱风险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按照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应至少制订反洗钱工作管理、客户身份识别、交易档案的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重大洗钱案件管理、宣传与培训、反洗钱案件协查、保密、审计等方面的制度,同时,保险公司需要将以上各项管理要求切实的落实到销售管理、保险业务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等各项经营管理中,确保各项反洗钱监管政策、内部管理要求有效执行。
(三)反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一个公司的行为取决于公司领导及各级员工的行为,每一个人的行为取决于自身的思想、眼界和意识。倡导和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培养公司员工主动的风险管理意识,推行风险管理创造价值,形成人人懂风险、人人控风险的合力,将对开展反洗钱风险管理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监督与评估。自2006年《反洗钱法》颁布以来,各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要求逐步建立起反洗钱风险管理体系,一般包括了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建立内控制度、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建立客户洗钱风险评估体系、开展反洗钱培训及宣传等工作,但经过将近十年的工作沉淀,各保险公司洗钱风险管控的效果又怎么样呢?没有一个合理的评估标准,可能这个问题是无法回答的。2015年至2016年,各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了公司反洗钱自评估体系,对公司宏观的反洗钱政策、业绩增长带来洗钱风险的可能性、销售管理中对洗钱的管控、业务管理中对洗钱的管控、财务管理中对洗钱的管控、反洗钱异常交易的识别与报告、反洗钱宣传与培训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自评估,同时,结合外部监管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督情况。一定程度上可以对保险公司的洗钱风险管控效果给出一个客观、合理的评价。
三、反洗钱风险管理的四大核心工作
反洗钱风险管理有四大核心工作,即客羯矸菔侗稹⒋蠖罱灰缀涂梢山灰妆ㄋ汀⒔灰准锹急4妗⒖突洗钱风险等级评估。四大核心工作体现了在事中、事后各项业务管理环节的反洗钱管控手段。
(一)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风险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要求保险公司在接受客户业务申请且达到一定标准时,核对客户关系、登记客户基本信息、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影印件。这是贯彻“了解你的客户”,开展反洗钱风险管理工作的前提。
(三)交易记录保存。是一种防御性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通过保存的交易记录可重现客户的一切交易行为,为洗钱案件的事后调查提供足够的证据材料。
(四)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估。是一种主动的风险识别手段,实时对现有的存量客户和新客户按照一定的风险评估标准确定洗钱风险等级,对高风险客户采取限制性的管控措施,对低风险客户采取简化、高效的业务处理措施。按照2013年监管部门的推荐方法,各保险公司一般通过对客户的基本属性、业务发生地域的洗钱风险状况、客户申请业务的洗钱风险状况以及客户所在行业或职业四个方面来评估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
综上所述,自2006年中国《反洗钱法》颁布以来,“十年磨一剑”,保险公司反洗钱风险管理工作已日趋成熟,形成了较为完整反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和框架。2016年12月底,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16]3号),进一步严格了监控标准、完善了反洗钱异常交易报送流程,为保险行业反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
[2]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
[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已废止).2006.
[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
关键词:保险档案管理创新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各项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以及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社会的保障事业也随之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当前人们的保险意识增强,社会上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数量在不断的上升。所以,在现阶段保险事业高速发展的前提下,现有的保险档案管理就暴露出了很多弊端,传统的保险档案管理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保险事业的快速发展,增强档案管理水平,进一步创新管理,使我国保险事业更快的发展,也为社会和谐安全发展奠定基础。
一、新时期保险档案创新的必要性分析
当今社会的日新月异的发展对保险档案的要求也在提高,需要保险档案进一步创新。近几年来,国内各大保险公司全面实施了各种改革计划,为新时期的保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营造了很大的发展空间以及机遇。时代的变革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档案管理体系,这是因为现代企业的管理,不论是成本的管理还是资金的管理或是质量效益的管理,都与有效、准确、灵敏的信息服务有着密切的关系。然而传统的体系因为管理、机制和体制等各种原因,导致在档案工作中长期以来手段落后,观念陈腐,保存以及形成的信息独立散乱,信息内容不够完整,丢失和散失现象很严重,在资产评估、企业转制、业务发展等工作中信息的保障作用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我国很多保险公司也因此遭受过很大的损失。所以,要加强保险档案管理的改革与进一步的创新,摒弃同时展要求不对称的各种弊病,对档案信息资源重新的整合,大幅度的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把档案工作做好,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
二、新时期保险档案现存的问题
(一)重视不够
当前对于整个社会来讲,保险档案管理算是一项崭新的工作,人们对保险档案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到位。目前保险公司工作的重点大都集中在扩大基本保险的普及程度,确保企业离退休员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以及加强保险基金征缴等方面,却忽略了保险档案的管理,使得很多保险公司的保险档案始终在杂乱的状态,其作用没有充分的发挥。
(二)管理制度不规范
(三)专职人员难落实
当前有很多保险公司的保险档案部门不健全,缺少专职甚至是兼职人员进行档案管理,严重影响着保险档案的质量。
(四)保管条件差
很多保险公司因为经费不足或是场地的限制等诸多问题,保险档案保管条件一直没有健全,甚至有很多社保经办机构到现在依然没有建立固定的场所来存放档案,长期堆积下来的档案只能由经办人员承担保管。造成保险档案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也同样给日常保险工作带来不便。
三、新时期保险档案创新途径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档案管理意识
(二)加强对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
(三)加快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网络化的建设
通过保险公司的现有计算机网络体系,加快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加强保险的各险种数据整合工作。做到各种保险数据统计及时有效,并做好档案管理的软存储和硬存储,同时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对软存储和硬存储加以核对,确保两者吻合度相差不大。
(四)建设专职队伍,提高管理水平
针对现阶段各大保险公司的保险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较低,不能适应当前的保险档案管理需要的情况,各大保险公司应及时通过引进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专门人才,加强保险档案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实现保险档案精细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五)加强业务建设,确保保险档案管理的系列化和规范化
针对于保险业务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专业性突出、涉及面广等特点,保险公司对于保险档案的管理要统一标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合理布局。进一步说是要根据本单位保险档案规模、构成、特点以及与其他业务的联系等当面,完善建立保险档案管理规范标准,使保险档案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确保保险档案管理的系列化和规范化。
[1]李奕南.遵循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型档案管理体制[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7,(06)
[2]高文华.档案现代化管理初探[J].办公室业务,2005,(02)
[3]张亮.做好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J].才智,20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