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保险是为了公司、企业及其他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经理人员对第三方的经济损失应负的责任提供保障,赔偿问题就能够在一定程度得到保证。
二、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作用
当公司代董事高管承担对股东或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时,D&O保险将公司补偿董事高管的责任转嫁予保险人,避免公司因承担高昂的赔偿责任及法律费用而导致股东利益受损。
当法律或者章程不允许公司代董事高管承担对股东或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时,董事高管因个人财力有限,股东或第三者无法获得充分的赔偿;D&O保险的赔偿限额一般达一千万以上,往往能为股东或第三者提供充分的赔偿。
三、董事责任险为企业高管不当行为埋单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董责险是个非常有针对性的保险计划。特别是对赴美上市的中国企业而言,董责险是应付美国证券市场特殊法律环境的必要“装备”。
被保险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指任何被合法指派或选任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或者担任总裁、副总裁、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投保人:经保险公司同意,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或其所在公司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保险责任:
2、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依照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3、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法律费用,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保险公司在约定的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沃保总结:一份设计合理的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方案可以为企业董事及高级职员在诉讼频发的市场面临索赔和集体诉讼时提供保障,有利于董监事和高管人员安心工作,阻却恶意股东的攻击性诉讼,减轻应诉压力;特别是法律和公司章程不允许公司代偿第三者赔偿责任和法律费用时,高管责任险对其意义就更加明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