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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梁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阿荣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保险法(1995)》第三十九条不仅明确了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不同概念和作用,也对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也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如何确定作了规定。保险合同对保险价值有约定的,为定值保险,否则为不定值保险。二者的区别在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理赔确定赔偿金额时,定值保险只需确定损失比例,而不定值保险不仅需确定损失比例,且还须确定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价值,以实际价值作为保险赔偿的依据。
从本案所涉两份保险单约定来看,2002年3月12日阿荣旗森利达木制品有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对陈永梁承租房产投保固定资产基本险的《个体工商业财产保险单》,仅载明保险金额18万元。所附《财产保险投保标的明细表》对房产中分别为500m2、300m2的车间和宿舍分别约定保险金额14万元和4万元,合计18万元。2002年8月19日陈永梁又以森利达木制品厂名义对其机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投保签订《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单》,在“以何种价值投保”栏目写~明“估价”,“保险金额”128万元。并对附加险保险标的、费率、保险费作了约定。所附《财产保险投保标的明细表》中对标的名称火柴杆生产线、旋转烘干頒线、雪糕棍生产线、冷热风烘干线、筛理生产线、开刀机、磨刀机、电焊机等,分别g列明保险金额。保险单中“以何种价值投保”中的“估价”并未对保险价值作出明确约定,因此本案应定性为不定值保险。本案保险合同条款文字按其文义不应引起争议或异议,也不存在两种以上解释从而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的前提。本案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只能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
四、对于火灾造成的房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问题。由于本案火灾房产系陈永梁租赁而来,陈永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对房产进行保险。房屋所有权人阿荣旗那吉屯农场金库砖瓦厂就房产损失向阿荣旗法院对陈永梁提起诉讼。在该案中,阿荣旗人民法院依照职权委托内蒙古普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陈永梁投保的车间房产烧毁的重置价值进行评估,对委估资产在2003年10月22日(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鉴定。该所2003年10月27日以内普会评字(2003)第23号《曲金库单项资产(房屋)评估报告书》对烧毁房屋的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鉴定为87033元。阿荣旗人民法院依照该评估结论,—2003年12月8日以〔2003〕阿民初字第0138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陈永梁赔養偿原告那吉屯农场金库砖瓦厂房产损失87033元,并给付租金、支付租金违约頒金。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也是由法院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对遭受火灾|房产损失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论作为判决论据,当事人并没有异议。保险公司荷相应地亦应当按照阿荣旗人民法院判决数额向陈永梁支付保险房产损失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7)公司与金融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466-4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