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不建议在处理事故赔偿时,过分纠结这部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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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新闻,无不反映出城市交通问题的复杂性。从交通事故到赔偿协商,蕴含着对法律责任、经济负担及社会道德的深层次思考。
一方面,车辆保险费用通常受到驾驶员历史行驶记录的影响,事故驾驶员因负事故责任而面临的保费上涨理应由本人承担。另一方面,轿车司机认为外卖员虽次责,亦应负担部分经济后果。所以司机列举了三项费用:修理费+保费上涨+折旧,要求肇事司机承担司机损失的30%。
小编特意看了网友的留言,旗帜鲜明的分为两派。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费用上涨本是驾驶员为自己过失付出的代价,轿车司机的要求似乎违背了“责任者承担后果”的基本原则。甚至有网友点评“司机活不起了”。
也有部分网友认为在交通拥堵的都市中,快递和外卖员们为了追求高效的送达目标,有时可能也会不自觉地忽视了交通规则,这无疑是增加城市交通事故的隐藏风险之一。让外卖小哥承担赔偿,也让他们长点教训。
从事保险理赔工作多年,我个人不认同肇事司机的做法。
首先,交通事故导致侵权赔偿案件,在当今社会,是一个十分常见法律纠纷。为了化解这种常见风险,解决赔偿争议,国家才会将车辆保险作为一种强制保险。《民法典》中对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和计算方式做了明确规定:
一、医疗费: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必须支出的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为受伤治疗、休养而不能正常上班导致的收入上的损失。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该项费用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七、营养费:由于受害人受伤而需要加强营养产生的费用。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实际是对受害人因伤构成残疾而导致的收入上的损失的赔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用具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的,其组织肌体的某项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而需要赔偿具有补偿功能的器具而的费用,例如,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下肢或者上肢残废的,有必要配置假肢,由此支出的费用,属于残疾用具费。
十、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一、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人。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三、财产直接损失:指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包括车辆、财物、道路、设施和牲畜等。
十五、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可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
其中除了十四、十五略有争议外,其余赔偿项目都是《交强险》《机动车商业保险》说包含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绝大部分都有保险公司消化吸收,减轻了肇事双方的赔偿责任,有利于事故的处理和赔偿责任的调解。
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仅限于此吗?肯定不是,车辆因为事故的折旧、车辆维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包括新闻中,因为发生事故导致的来年保费上涨,也确确实实是一种损失。
为什么小编不建议在处理事故赔偿时,过分纠结这部分赔偿呢?
发生交通事故,不管责任如何划分,对于当事双方来说,都是不想发生的事情,且交通事故必然带来人伤伤害和财产的损失,对于任何一方来说,都是“倒霉”的事。对于倒霉事的处理,就是越快摆脱霉运越好,越快结束,才能减少因为一次交通意外带来一系列后续的麻烦和烦心事,恢复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来。
因为有了保险赔偿,交通肇事侵权赔偿的主要矛盾就被化解了。而保险不赔的贬值费、非伤者的误工费(耽误签署合同损失好几个亿的这种)和来年保费上涨的费用,为什么保险不赔,且去法院打官司,法院也不一定支持呢?
第一,间接损失一般保险条款都是除外责任,第二,这些损失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存在各种不确定性的赔偿要求,双方只能协商确定。一旦无法协商,就会无限期拖延下去,大大加剧了交通事故参与者的负担。
不建议主张此类赔偿,也是现有国情决定的。随着汽车技术的进步,未来交通事故发生率肯定大幅降低,同时人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我也相信,这类合理的赔偿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也许还有可能纳入新车险的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