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我县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保。
二、基金筹集与缴纳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用缴费,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1000元10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参保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各级财政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给予补贴。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县财政按参保人缴费档次给予补贴,选择100-500元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0元,选择600-1000元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5元;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城镇“三无户”由县财政为其代缴最低标准(100元)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及管理
一)县社保局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并按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四、养老金待遇
一)领取条件:参保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城镇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至满15年。
二)养老金标准: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
五、参保登记
六、其他
各类参保人员的年龄界定统一为年6月30日。
篇2: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和休假规定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职工劳动合法权益,适应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及假期暂行规定。
一、工作考勤
(一)校本部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专职教师除助教外可不坐班,但遇有病、事假应主动请假。
(三)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出勤、缺勤登记和汇总工作。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院(部、处)领导审核签章的出勤表及有关请假的证明材料交学校人事处,以此作为支付工资、校内津贴的依据。
(四)借调、特聘、校内合同制人员(含临时工)及其他非本校在职编制但享受本校在职待遇的人员,考勤工作由用人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
二、请假规定
(一)教职工因事、病、探亲、婚、丧、产等原因请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假期满后立即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二)请假须由个人按规定填写请假单,经相应程序审批后,连同有关证明交本部门兼职考勤员处备案登记。
三、各类假期及待遇
(一)事假:职工私事一般应安排在规定的节、假日内处理,如确因故不能在节、假日内处理,而又必须本人亲自办理的,可酌情给予事假,但一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如有特殊情况,须超过20天的,经学校批准者除外)。
1、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不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按80%发放[注];全年累计超过2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岗位生活补贴停发;超过3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停发,岗位生活补贴停发。
2、一个月内请事假累计3天至5天(含5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当月岗位生活补贴、校内津贴按80%计发;一个月内请假累计6天至10天(含10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校内津贴按50%计发;一个月内请假累计11天至15天(含15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停发,校内津贴按20%计发;超过15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校内津贴;连续请假超25天的每25天扣发一个月工资及校内津贴。
[注]说明:
工资单中“职务(岗位)津贴”包括岗位生活补贴、教师津贴、临时职务津贴;“奖金”包括节支奖、奖励工资、岗位奖励金;“月平均年终奖”为:(职务工资+活工资额)×3÷12。
3、请事假出国(境)者,30天以内,如在寒暑假期间出国(境)的工资、校内津贴照发;非寒暑假期间出国(境)的,30天以内按其他事假处理;超过30天者停发工资、校内津贴;准假期满不归者,从超期之日起,6个月内保留公职,第七个月起作自动离职自理;出境参与技术交流与合作人员按广中医人〔*〕47号文的规定办理。
4、属下列情况者,经部门领导批准,可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参照相应病假处理:教职工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教职工陪护的;教职工凭学校、幼儿园通知书参加家长会或带小孩体检的。
(二)病假:因病不能工作,并持有医疗机构医院医生证明的(原则上要求公费医疗点医院)可请病假。
1、一个月内请病假15天以内(含15天)的校内津贴照发;15天以上不足一个月的,校内津贴按50%发放;连续请病假超过一个月的,超过天数校内津贴停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基本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
(1)工作不满12年,发给90%基本工资;
(2)工作12年及以上,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基本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
(1)工作不满12年,发给70%基本工资;
(2)工作满12年不满20年,发给80%基本工资;
(3)工作满20年以上,发给90%基本工资;
4、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突出贡献专家,南粤杰出教师,仍然保持荣誉的,或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5、当月病假超过10天(含10天)以上,不发当月节支奖、岗位奖励金、月平均奖。
6、病假满6个月,从第7个月起,岗位生活补贴停发。
8、教职工在病休期间从事校外职业者,一经发现即停发其全部工资,取消其一切福利待遇,直至作为自动离职处理。
9、因病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应按2个病休日折合一日计算。
(三)产假:育龄妇女计划内生育应享受的假期,产假期内各项待遇照发。
篇3:教职工违纪失职处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促进全体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教育和惩制少数或个别人的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劳动纪律、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学校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者,特制定以下处理规定:
一、关于教职工出勤的奖惩规定
2、早退:凡提前离校、、任课教师提前下课者,均要记为早退,每次扣10元。
3、病事假:病假每天均扣10元,事假每天扣15元。(住院治疗不扣津贴,超过一周的要扣除岗位津贴)。病事假必须事前写书面假条经分管领导签字,交教务处登记后方可生效)。
4、旷工:教师旷工每节课扣40元,其它人员每旷工半天扣40元。晚自习未到扣10元。
5、缺课:教职工因公外出未提前调整课程而耽误课时,作缺课处理,每节课扣10元,不记旷工。
备注:
2、教职工不足半天的病事假不扣津贴,但必须先在教务处请假,每期不得超过三次。政治学习请假要记入考勤。
3、教职工子女上大学、参军可请1-2天护送假,不记考勤。
二、教职工一般的违纪失职处理:
教职员工有以下违纪和失职者每次扣当月津贴10-20元。
2、在教室和公共场合吸烟者。(吸烟只能在自己办公室内,且不能当着学生的面吸烟)。
3、教职工穿奇妆异服进入学校者。
4、教师有以下行为者:
①、教案检查不合格者;②、课堂教学无板书或板书极为马虎者;③、教学采用放羊式、课堂内或实习课不管学生或管理效果极差者;④、有体罚学生者;⑤、未经特许坐着上课者。
5、保卫科人员不注意形象;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社会闲杂人员不予劝出;粗暴对待来访家长和领导者。
6、后勤职员有较严重违纪或失职者。
三、严重违纪失职的处理:
处理金额每次40-80元,特别严重者扣除当月所有津贴,并视其态度可并罚扣除期末所有津贴。
1、教师旷课一节扣40元,职员旷工半天扣40元。(半天不到校,又没有事前请假)。教师旷课两节或职员旷工一天扣80元,依此类推。
2、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有意扯皮者赞成严重后果者。
3、教师有以下行为者之一:
①、私自调课者造成不良后果者;②、不按时完成和上交期末的各种重要表册者;③、教师无教案上课者;⑤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者;⑥、因工作不负责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者(指家长或社会单位对某教师提出强烈反映)。
4、在校园内酗酒闹事者、或酗洒后上课者。
5、未经许可乱收费,影响较大者。
6、有其它严重违纪失职,影响较坏者。
四、处理的执行机构及方法:由书记和副校长担任考核组长,各处室主任和专业部主任为考核员,每天进行不定期检查,并要作好检查记录,每月底交教务处统一登记,并在当月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年级部,后勤行管人员的处理通知交办公室,统一在当月津贴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