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行为便利国内公私企业,各机关团体及个人的款项汇拨,并为活泼金融市场,促进物资交流,特制定本汇兑章程。
第三条汇款数额不加限制,但付款行如对汇款数额规定有一定限度时,从其限度。
第四条汇款汇率由本行按照各地情况分别订定。信汇、电汇、话汇,除收汇费外,并另收邮电费。
第六条(1)电汇、话汇及信汇如汇款人需要留交者,须于交汇时在申请书上注明“留交”字样;信汇并得预留印鉴,由付款行凭以验付。(2)票汇收款人分记名与不记名(来人)两种,汇款时由汇款人指定之;本行并得视业务需要,得开迟期付款的汇票。
第七条(1)电汇、话汇以觅保取款为原则,如汇款人申请免保取款者,应在申请书上注明,本行即通知付款行凭以办理。(2)信汇、票汇以免保取款为原则,如汇款人申请凭保付款者,亦应在申请书上注明,本行即在汇票或信汇正付收条等各联上加盖“无保不付”戳记,由付款行凭以办理。
第八条本行收妥汇款及邮电费后,开给汇款人汇票或电、信、话汇临时收条;票汇并得根据汇款人要求另行开给汇费计数证明单。
第三章汇入第九条票汇:不记名汇票;凭票即付;记名汇票须由收款人背书后,方能付款,但本行不负认定背书真伪的责任;如汇票上盖有“无保不付”戳记,须觅具本行认可的妥保,方能付款。
第四章退汇及挂失第十一条汇款人申请退汇时,应持原汇票或汇款临时收条来行申请退汇。如系汇票经本行核对无误后,办理退汇手续;但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汇票,须尚付款行查明确未解付时,方可办理。如系电汇、话汇、信汇经申请人在临时收条上签章后,由本行向付款行查明确未解付时,方可办理退汇手续;其查询费用由申请退汇人负担。各种汇款退汇付款时,本行并得向申请退汇人索阅证件或取保。
第十三条凡汇款人或收款人自行请求退汇者,或因收款人地址不明或两个月不取而退汇者,其汇费邮电费概不退还;但由于本行应负责任的原因而退汇时,其汇费邮电费凭原出单证照退。
第十五条票汇持票人,在付款行所在地遗失汇票时,除照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外,付款行应在函电向汇款行查明,如未办理挂失或退汇时,可由汇款行凭付款行的函电,补发汇票,迳寄付款行解付或依挂失人的请求,以电报通知付款行解付;如持票人在汇款行所在地遗失汇票时,除照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外,汇款行应以函电向付款行挂失止付,俟复再行补发汇票,所有该项邮电费用应由持票人负担。
第十六条汇票有效期间暂定一年,逾期付款行即予止付,持票人应迳向汇款行请求退回票面金额,或委托付款行向汇票行代收。
第十七条各种汇款在未办妥挂失止付手续前,被人冒领者,本行概不负责。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本行得随时修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