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绝对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农民占全国人口的63.91%,农村老年人占全国老年人的75%。
中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绝对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农民占全国人口的63.91%,农村老年人占全国老年人的75%。当前我国正在加速步入老龄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就成为完善国家整体社会保障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事关社会公平和公民权益的保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三、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立法层次低、运行混乱,适用无法统一,实施困难
目前我们可依据的仍主要是民政部1992年的《基本方案》,这是个对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仅作原则性规定的部门规章。所以各地出于实际需要,制定了不少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政策等,其内容不一、适用各异。在实际运行中,《基本方案》并不绝对是在全国范围内能够普遍得到适用的法律规范,地方性法规有可能在适用性上优于《基本方案》。
2.农村养老保险法律规范制度设计不够科学,可操作性不强
二是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高、收益低,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县级为单位统一管理,同时实行县、市、省农保机构三级统筹管理,基金管理过于分散,很难形成规模效益,而管理成本却很高,基金运营风险加大。加上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机构设置的不健全,在基金管理中出现了许多漏洞,一些基金管理部门自行寻求增值渠道,违规投资、担保、挤占、挪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部分基金血本无归。
四、完善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1.完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体系
首先,制定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法。该法是指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进行统一而全面规定的法律文件。根据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紧迫性和特殊性,我们应制定专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而不应把它和企业职工、国家工作人员统归在《社会养老保险法》中,这样也可以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的层次和效力。
其次,增强农村养老保险法律规范制度设计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定合理的基金筹集方式和档次,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能力。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应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分担的原则,建议以立法形式明确三者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当中应承担的责任和比例。另外在全国范围内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设计不同的筹资档次,具体根据投保人自身的承受能力和意愿进行选择。
2.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机制
总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权利的实现;体现社会公平,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社会主义。在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以前,我国应加快对农村养老保险的研究,建立合适的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