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出台后,很多保险公司对此做出了响应,部分公司已经推出了新的重疾险产品。在这新旧重疾险产品并存、《规范》的影响尚未明了的时候,投保人该如何在过渡期内选择适合自己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呢?笔者认为,消费者应该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规范》中的重大疾病定义,是在保险实践和医学实践充分结合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制定而成的,因此,与目前市场上在售产品的具体疾病定义相比可能会存在差异。另外,《规范》生效后新开发的产品与原产品在某些疾病的保障范围方面也有可能出现不一致,这就可能会对重疾险产品的价格产生影响。但是,一味地担心价格波动却是没有必要的,消费者是否投保还是应该根据自身的需求来决定。
目前各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的重疾险种共有199个,承保的疾病种类从10多种到40种不等。当疾病种类统一规范为6种疾病必保、19种可选疾病以后,重疾险产品的价格会趋于相对稳定,产品种类也将减少,这有助于减少价格和承保范围等因素的影响,可为投保人选择产品提供更大空间。
其次,根据《规范》的规定,不包含六种必保疾病、保险期间包含成年人阶段的产品,将不能再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因此,投保人在选择产品时一定要以自己的需求作为购买疾病保险的首要原则。如果只是需要重大疾病保障,则购买时一定要将条款和配套宣传资料中载明的责任和《规范》对比,确保必保的六种疾病包含在内,其余的19种疾病以及不同公司的扩展责任,则需要根据责任和费率成比例的原则来加以判断。但如果需要全面地转移疾病风险,重疾险则远远不够,投保时还应考虑是否需要接受诊疗期间护理费用和医疗支出费用的补贴,是否需要劳动能力丧失期间减少或中止的收入补贴。只有充分考虑了以上因素,同时搭配各种类型的健康险产品,才能解决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享受到全面和完善的健康保险保障。
因此,消费者如果在短期内有购买重疾险的需求,应尽量挑选根据《规范》新开发的重大疾病险种。这样可以化解因原有险种定义不规范带来的各种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如果需求急切且旧险种拥有独特的优势,如保额逐年递增、保障范围宽泛等,则可以同保险公司协商,在保单上以批单的形式注明,该保单承担的保险责任除保单上已列明的条款之外,还遵守《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