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谈丨上了热搜的保单失效,法院都是怎么判的?寿险约定保险金保险法投保人保险公司

近日,一篇题为《每年7000元连交10年保险,老人重疾住院报销却被告知失效》的网文引发了热议。

说的是长沙一位市民,2014年给妻子买了一份保险,每年交7000元,已经连续交了十年。今年妻子因血管瘤住院,前往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保单已经失效,无法理赔。

细看这一案例:

一份缴费十年期分红主险,附加一份重疾和医疗险。十年以前的重疾险定然不会包括血管瘤病症,争议在医疗险,为什么不赔。

险企说,因缴费卡保险金额不足未能扣款而失效;消费者则说,卡里有钱。作为一份连续缴费十年,年均7000元的保单,最后因80多块钱,辅险失效。

一时之间扯皮四起,垫交、通知等义务是否尽到,各执一词。责任又到底在谁?缴费7万元后,换来如此结局,估计对大多数不明真相的消费者难以接受,这也令此则新闻登上热搜,为行业又添一负面舆论。

对此,我们应该注意点什么?在法院判例库搜索了一下,因保单失效非孤例,纠纷颇多,大把大把的。

保险当然不是什么坑!

但保险期限长达十年、二十年的人寿保险,如果动不动就失效了,对于投保人来说,无疑是不可承受之重!

想要获得寿险的保障,需要数十年如一日不间断缴费,这诚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对于长期寿险客户来说,究竟有着哪些方面的权益保护措施?实践中是哪些原因导致了寿险保单常常陷入失效纷争?对于频发的失效纠纷,法院一般如何裁断?

本文结合近几年众多的失效纠纷诉讼和裁决情况,对寿险保单失效问题做些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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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uranceToday-

怎么保护动辄十年

甚至几十年的寿险保单

记住这六大硬核举措

人寿保险合同的期限,很多是终身的;即使按交费期算,不少也长达10年、20年、30年。

要让投保人信赖寿险保单的保障,围绕这份保单年复一年缴费,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那人寿保险制度是如何给人们吃下定心丸,从而确立对寿险保单的信赖的呢?

这有赖于一系列独特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

①不可抗辩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如果隐瞒情况或不如实作答,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但是,如果从合同订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就不得再以投保人违反告知或年龄误告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违反告知的“原罪”,其存续期最多只有两年。

②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严格限制

寿险保单订立后,投保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而对保险人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合同一旦订立,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在人寿保险方面,我国《保险法》允许保险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一共只有五种: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超过两年。

③寿险公司解散的严格限制

我国《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因为人寿保险公司的合同多为长期合同,如果寿险公司可以随随便便解散,会造成被保险人养老保障的中断、医疗保障的失效等等,事关保险消费者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

④破产清算时优先受偿权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一条,保险公司破产后的清偿顺序中,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特别设置了一项优先顺序,优先于社保费用、税款和其他债权受偿。

而其他任何领域交易双方的破产清偿,都一律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受偿。

⑤在破产时对人寿保险单及其责任准备金强制转让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这意味着,即使承保的保险公司陷入了破产,长期寿险客户所持有的保单,效力不受任何影响,其保单将由协商确定或监管指定的其他寿险公司接受。

⑥保险保障基金的设立

《保险法》第一百条创设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并明确了其具体用途。

如果在优先受偿顺序下仍然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或者因责任准备金不足导致接受寿险合同的寿险公司面临损失,均可由保险保障基金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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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四条法律法规

也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在人寿保险合同的交费方面,法律和监管制度也确立了一些列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①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不得诉讼追讨

寿险合同的交费,一般具有长期性。一旦投保人在保险期内缴费能力减弱或者丧失,寿险保单会不会成为投保人的枷锁和包袱?不会!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②保费豁免条款和保险自动垫交条款

很多寿险保单都规定,一旦保险期内投保人死亡或者丧失了缴费能力,会豁免投保人的交费义务,而保险合同的效力继续。

有很多保险合同还约定,当寿险续期保费没有按期交付时,会根据约定将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险费而维持合同的效力。

③宽限期条款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当投保人没有按时支付续期保费时,有六十天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仍然可以获得保险赔付。

④续期缴费提示

根据监管机关发布的《人身保险基本服务规定》:

对于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确认是否需要缴费提示。投保人需要缴费提示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当期保费缴费日前向投保人发出缴费提示。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中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发出效力中止通知,并告知合同效力中止的后果以及合同效力恢复的方式。

从上面这些规定看,法律和监管制度为人寿保单持有者设定的保护措施堪称十分周全了。

那为什么还会频繁发生寿险保单失效的纠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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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纠纷判例看前因后果

哪些原因导致寿险合同失效?

我们从近几年的保险纠纷判例库中抽取了上百件案例,来解析导致寿险合同失效的成因。

从这些纠纷案件的情况看,导致寿险保单失效纠纷的原因包括:

第一类原因:寿险保单到了续期缴费期,保险人未作提示,投保人没有按时缴费,引发失效争议。

如(2023)陕0829民初23号判例。原告并不清楚要缴纳五年,第二年也无人催缴费,现被告告知原告保单永久失效,只能退保3800元,原告不能接受。

如(2023)豫1381民初3125号判例。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吉祥如意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60000元。

2020年11月18日,原告突发疾病到邓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后确诊为脑梗死。而保单在2021年10月30日未继续缴纳保险费,从而酿成理赔纠纷。

第二类原因:双方设定了自动扣缴协议,但由于账户余额不足,扣费不成功,导致合同失效,引发争议。

如(2024)豫0581民初379号判例。原告程某与被告人寿保险某公司于1998年7月签订一份名为简易人身保险的保险合同,缴费期为30年,年缴保费100元。

2016年9月办理了自动划扣手续。2022年原告偶然发现从2019年开始账户内的钱一直没有被扣划,查询得知,被告以当年原告账户内资金不足为由,单方解除了保险合同。

对于早期那些预定利率很高的险种,对于某些赔付率较高的险种,有的寿险机构甚至存在故意不通知,放任保单失效以甩包袱的情况。

第三类原因:保险公司发送了续期缴费短信提示,投保人没有缴费,发生保险事故,以保险人未提示为由要求其对失效负责。

如(2024)苏03民终5065号判例。2017年8月21日,原告向某人寿公司购买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22年保费未交纳。2022年8月14日、8月22日、8月25日、10月12日,人寿公司通过平台系统分别向原告的配偶发送保险费交费通知书。

原告则称“对上述信息,手机以为是垃圾信息给屏蔽了,没有看到。”2023年3月14日,原告因头晕伴行走不稳1天至徐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脑梗死。寿险公司以合同中止为由,拒绝赔付。

第四类原因:寿险合同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双方达成了复效协议,但在复效等待期内发生重大疾病,索赔遭拒,引发争议。

如(2022)黑1123民初1750号判例。2015年4月18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其中癌症保险金100000元。后未按期缴费导致合同失效,经上方协商,办理了复效。

2022年3月18日原告因乳腺肿块前往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确诊为乳腺恶性肿瘤。

2022年1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理赔通知书,被告以在复效等待期出险为由,拒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癌症保险金,并终止了合同。

第五类原因:寿险合同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导致失效,后原告愿意补缴保费及利息办理复效,但保险人以危险显著增加为由拒绝复效,形成争议。

如(2023)吉08民终751号判例。2018年6月28日签订个人人身保险保险单,2019年8月29日原告缴费后停止缴费。

2019年6月23日原告因脑梗死在通榆县第一医院入院治疗。2022年8月24日原告申请合同复效。公司以原告患有脑梗死,危险显著增加为由拒绝复效。

第六类原因:合同约定了保费自动垫交条款,中途停止缴费,主险自动垫交,而附加险不能自动垫交,发生事故,索赔遭拒。

如(2023)京74民终516号判例。合同成立日为2011年3月15日,缴费期及保险期为17年。2019年,公司公众号上显示原告的个人保险账户的现金价值为9178.6元,超过了当期应缴保费的金额。

但公众号并不显示区分主险的现金价值和附加险的现金价值。由于划扣不成,主险自动垫交,而附加险未能继续交费。发生附加险的保险事故,索赔遭拒,引发争议。

第七类原因:原告投保了人寿保险,前期一直由业务员提醒缴纳续期保费,后因业务员离职,造成保单失效,引发争议。

如(2024)豫1729民初170号判例。2018年07月24日、2018年08月16日李某与吴某投保了夫妻互保,2021年11月因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离职造成保单失效,复效需要进行全身体检,体检不合格保险公司拒绝吴某继续投保,引发争议。

第八类原因:寿险合同保险期限内,由于投保人服刑,无法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未与其家人联系,保险合同失效,被保险人重病住院,索赔遭拒。

如(2023)苏12民申5号判例。申请人2020年11月9日开始服刑,直至2021年5月8日刑满释放,在此期间内无法缴纳保险费,因此超过了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宽限期,被申请人并未与申请人的家属取得联系。

刑满释放后,申请人又因重病住院接受手术治疗,被申请人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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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保单失效纠纷如何处理?

且看法院如何裁决

寿险保单一旦失效,事后往往形成纠纷。

或者是能否复效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者是失效后的事故申请赔付时立场悬殊,或者是失效后退还现金价值还是全部保费的诉求之争,或者是虽然复效了但等待期内发生事故形成索赔争议。

纠纷类型复杂多样,不一而足。

从判例库中抽取的众多样本看,法院对待保单失效争议,裁判的思路大体如下:

①续期保费缴费期,保险人进行了交费提示,投保人仍没有缴费的,失效的责任由投保人自己承担。

如(2023)豫1121民初2140号、(2023)苏12民申5号、(2024)苏03民终5065号判例。

经过提示仍不按时缴费,失效的责任就只能由投保人承担。

②保险人未履行续期缴费提示义务,导致寿险保单失效,投保人希望继续交费延续保单的,要求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如(2024)豫0581民初379号判例。2022年原告偶然发现从2019年开始账户内的钱一直没有被扣划,查询得知,被告以当年原告账户内资金不足为由,单方解除了保险合同。

法院认为,被告在明知原告账户存额不足不能满足所扣划保费时,应当及时通知原告后原告负有缴足义务。但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就擅自单方解除了合同,明显存在过错。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同类判例还有(2023)陕0124民初1704号、(2023)豫1121民初2649号、(2024)豫0581民初1055号、(2023)豫1121民初2140号。

③保险人未履行续期缴费提示义务,导致寿险保单失效,保险人只同意退还现金价值,投保人要求退还全部保费,法院可能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全部保费。

如(2024)陕0830民初1018号判例。由于没有履行续期缴费提示义务,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退还原告保费38888元的95%即36943.6元。

④保险人未履行续期缴费提示义务,寿险保单失效后发生保险事故引发争议,法院可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如(2023)辽0681民初437号、(2023)辽1322民初3538号、(2023陕0103民初21810号、(2023)鲁05民终71号、(2023)甘0902民初2600号、(2023)豫1381民初3125号等众多判例,尽管是失效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法院都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上述判例并不具有普遍的指引性。如果某些类型的纠纷,法院裁决中形成了较为普遍的倾向性,那是值得保险公司高度重视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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