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自2024年1月1日起,缴费人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不必在多部门间“来回跑”。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图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主要是将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先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实行自行申报后,用人单位继续按照现行缴费基数计算方式如实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费工资申报和调整业务。缴费基数仍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和本市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0日至25日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按年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确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可以选择按月、季、半年、年自行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按月自行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于每月8日至25日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于每月8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组织各合作银行批量扣款,未选择批量扣款缴费方式或者批量扣款失败的可以于每月10日至25日自行缴费。
此次实行自行申报主要是针对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等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以及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城乡居民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目前,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已经建立了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在推动业务联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缴费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社保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申报、缴费等业务,也可以通过商业银行进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京通”小程序、社保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北京税务服务号等渠道,向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费等业务,也可以通过商业银行进行缴费。
总体上,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不受影响,同时,因环节减少、渠道增加,缴费人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更加便捷高效。
此次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旨在提高缴费人便利度,不涉及现行缴费政策调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在政策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等保持不变。
同时,2023年用人单位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的当年缴费基数,税务部门将继续沿用,无特殊情形不再调整。因此,此次优化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了常态化、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传递参保、缴费等信息,数据时效性和安全性有充分保障,不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等合法权益。
02
自2023年12月1日起,
全国新增8个省市区
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保申报缴纳流程,
目前共有12个省市区
已纳入调整范围。
涉及流程调整的地区有:
上述地区税务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及机构联合,相继发布的公告中到底说了哪些内容?对于企业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社保费申报流程变化
此前,缴费人需要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再向税务部门缴费。实行自行申报后,将申报和缴费两个社会保险事项统一为向税务部门办理。
即,社保费用转变征收方式由“社保核定、税务征收”→“税务全责征收”,税务部门将全面接管社保费登记、申报、审核、征收、追欠等在内的全部工作。
【注】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和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涉及对象及保险类型
【注】城乡居民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江苏:
用人单位:每月25日前申报缴纳,职工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上海:
用人单位:每月15日前申报缴纳,职工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每月24日前缴纳,可选择批量扣缴或自行缴费。
其余地区:
以当地人社局、税务局和财政局联合发布的通知为准。
风险提醒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后,意味税务部门能够同时兼顾社保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可以形成直接的数据比对。若社保、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员工人数及工资基数不一致,将会引发税务风险。
【注】此处的“不一致”不是指同期数据的绝对一致。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若有以下情形的应特别注意: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在试用期是需要交社保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保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金。
部分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保,但实际上,劳动关系的确定并不取决于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
【政策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根据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同时规定了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各地区缴费基数上下限不同):
(1)工资<最低缴费基数,按照最低标准缴纳;
(2)最低缴费基数<工资<最高缴费基数,按实际工资据实缴纳;
(3)工资>最高缴费基数,按最高上限缴纳。
若企业长期按最低工资标准申报,企业个税申报基数和社保缴纳基数将形成直接的数据比对,差异过大或异常的,可能将被要求就未足额缴纳的部分进行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例如,某职工工资8000元,拆分成5000元+3000元,其中3000元定义为不交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只有符合规定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才可以在计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而通过以上方式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应该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免征个税与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是任职单位向员工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对职工本人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任职单位所给予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部分地方要求从2023年12月开始申报2024年社保申报工作。
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工资将跟着变
一、广东省
近期,广东各地区发布了2024年社保缴费基数,其中:
1.深圳
12月18日,深圳人社局发布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有关调整的通知》,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政策原文:
《通知》中明确: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深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不低于3523元执行。
2024年7月1日起,缴费基数下限按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执行。
2.潮州
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发布了《潮州市2024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公布》的通知,明确了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
潮州市2024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上限为18603元,下限为3721元。
各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中,凡以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新的标准(6201元/月)执行。
二、黑龙江
哈尔滨
近期,哈尔滨人社部门发布了《关于申报2024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明确哈尔滨市各参保单位自2024年1月起启用新的缴费基数。
2024年1月1日起
住房公积金缴存新基数确定
一、海南省
12月12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了《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按时调整2024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公告》
各缴存单位应于缴存2024年1月住房公积金前,按职工本人2023年的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职工2024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在我局公布的2023年度缴存基数范围内进行调整。
提醒: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山东济南
12月18日,山东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1.单位住所地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2200元;
2.单位住所地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2010元。
社保调基是什么?
为什么每年的社保费都不一样?
社保调基就是调整社保缴纳的基数。
每个月缴纳社保的计算公式为:社保费用=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可见,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变动会直接牵动我们所交社保费用的变动。
其中,缴费比例根据各地区政策规定统一执行,而缴费基数主要由我们自己上一年的税前工资收入及上一年所在地区的社会平均月工资来确定。
所以,社保局一般在7月、12月进行一次社保基数调整。
从整体趋势上来看,因为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都与职工平均月工资挂钩,而整个社会的工资收入和最低工资标准都逐步增加。所以,社保基数也会同步增加,这也是为什么我们每年缴纳的社保费用都逐步增加。
社保基数上调后,虽然从表面看,我们每月缴的费用变多了,但是,多缴的费用最终受益人还是自己,因为个人养老金账户的钱会增多,医疗个人账户金额也会增多,退休后能享受的待遇也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