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谢华容(四川君集(乐山)律师事务所)李某某左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席某某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蒋某某交通事故赔偿金94439.47元;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被告李某某交通事故理赔金15598.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832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550元,被告李某某承担1282元(该款已由原告预缴,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该款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审判长:邓奎
书记员:胡少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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