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正伟,男,1984年2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茜,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01-1号常发商业广场5栋1701-1705室,统一信用代码91320400696745966H。负责人朱文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天成,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茹芯,江苏周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车辆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原告投保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所有的苏D×××××客车在保险期限内被他人撞击受损,应认定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宁价公司对苏D×××××客车的损失进行评估,鉴定意见为车辆损失为235479元。被告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要求对该车事故前的实际损失鉴定,该项请求不能确定车辆在本起事故中损失,本院不予准许;被告又抗辩,依据博车网对该车的作出出价函要求确认该车全损,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不予采纳。被告又要求原告提供车辆维修依据,本院认为车辆是否进行修理,不影响车辆的损失,也不影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宁价评估公司是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其作出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本院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确认该车损失为235479元,鉴定费11774元。上述损失合计247253元未超出责任限额,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顾正伟理赔款247253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立民
书记员:孙洁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表示必填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