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境外旅行紧急救援服务项目描述-太平洋寿险
一、定义
太平洋人寿: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盛援助:安盛旅行援助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中国境外旅行期间:是指被保险人进入中国海关办理出境手续且登上离境交通工具起至被保险人乘交通工具返回中国境内且进入中国海关办理入境手续时止的期间。
服务事件:指任何与本服务项目规定有资格接受救援服务的被保险人有关的活动或事件,此类活动或事件应发生在地域范围内并符合后文免责条款。
居住地:指被保险人指定的中国境内的居住城市,如未指定则默认为保单签发地。
紧急情况: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所致无法防止且需外来协助的严重情况。
意外伤害:指被保险人遭受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旅行:指为旅游、出差、探亲、学习培训、商务谈判、留学为目的离开被保险人中国常住地的行为。不包括移民及境外劳务。
境外劳务人员不得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旅行紧急救援服务,前往境外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内勤工作员工、技术人员可以选择本旅行紧急救援服务,但仅承担正常工作和生活中的紧急救援责任,不包括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所导致的紧急救援责任。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出境旅行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在旅行途中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
既往症:保险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罹患的,已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或在保险生效日前经主治医生诊断或被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的疾病。
直系亲属:指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或父母。
二、服务期限、限制条件和责任
2.1服务期限
本文提到的救援服务从被保险人服务生效后的零时开始提供,并且将在服务有效期内继续生效,除非太平洋人寿通知被保险人保单及服务的终止。
2.2服务地域
服务地域为中国境外地区(包含港、澳、台),除条款2.4中所列除外责任地区。
2.3责任免除
安盛援助为被保险人介绍或安排的医生、医院、诊所及其他类似的专业机构是独立的服务单位,而非安盛援助之受雇人。代理人、专业机构等对其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安盛援助不对上述机构的任何过失行为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导致安盛援助的服务无法进行,安盛援助将不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不可抗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水灾、火灾、公敌行动、战争或暴乱,任何因联合国禁运国家或主权国家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的被认为是“不可抗力”的事由以及阻止安盛援助履行职责的事由。
因被保险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疏于通知安盛援助等不可归于安盛援助之事由,致安盛援助之行动延迟或无法进行者,安盛援助将不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2.4除外地区
三、中国境外旅行期间紧急救援服务项目描述
3.1医疗转运
当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时,如安盛援助的医生和其主治医生建议应将其转送到其它适当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安盛援助将安排将被保险人转送至最近且最适当的医院。
3.2医疗转送回居住地
3.3遗体/骨灰转运回居住地
若被保险人身故,安盛援助将提供以下服务:
1)将被保险人的遗体转运回居住地所在国;
2)将被保险人遗体当地火化,并将骨灰转运回居住地所在国;
3)按照被保险人亲属的意愿,安排当地安葬并支付安葬费用。
3.4亲属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不幸身故,若当时未有亲属与被保险人同行,且有关后事需由亲属直接处理,安盛援助可安排一位近亲属前往事发地处理后事,并承担往返适当航班(经济舱)或其他适当交通工具费用。
对非中国国籍的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期间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时,安盛援助可应太平洋人寿或被保险人家属的意愿,对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的目的地可改为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地。
3.5安排未成年子女回国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突发急性病、紧急医疗转运或遭遇身故而导致随行的一名未满十八周岁(含)之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安盛援助将安排该未成年子女返回中国境内并承担适当航班的费用必要时还可安排护送人员随行。
安盛援助有权尽可能使用该未成年子女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或车票。若该未成年子女持有的原始回程机票或车票因救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时,安盛援助将承担被保险人回程交通费用,但回收该未成年子女之原始票据。
3.6紧急返回居住地
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直系亲属身故时,如被保险人正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并需要紧急返回居住地,安盛援助将安排返程适当航班(经济舱)或其他适当交通工具。
安盛援助有权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或车票。若被保险人持有的原始回程机票或车票因救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时,安盛援助将承担被保险人回程交通费用,但回收被保险人之原始票据。
3.7休养期的饭店住宿
如经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和安盛援助共同认为被保险人出院后因医疗上的需要应在当地休养,安盛援助将协助安排该被保险人在出院后立即入住当地一间普通酒店以便其休养。
3.8旅行延误
任何被保险人因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旅程延误,救援机构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机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承运人处取得旅程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但是,被保险人对于前述情形无法预料、无法避免、无法抗拒的除外。
(2)被保险人办理完登机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由于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3)被保险人未能登乘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4)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公共交通工具时已知已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以及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费用补偿所需材料:
保单复印件
护照照片页及出入境章页复印件
延误证明
被保险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3.9行李延误
护照首页及照片页复印件
被保险人银行存折复印件
3.10旅行证件遗失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因抢劫、盗窃而遗失的护照、旅行票据等旅行证件,救援公司承担被保险人为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须重置的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该被保险人为重置其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所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但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以使领馆的发票为凭。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途中因被抢劫或盗窃丢失护照(其他身份证件)。
重置费用所需材料:
旅行证首页及出入境章复印件
补发旅行者发票原件
酒店发票原件
交通费发票原件
警方证明
原始行程单
更改后行程单
3.11行程取消
护照照片页/出入境章页复印件
原计划旅行行程安排表及实际旅行行程
预付的旅行费用正式发票或收据
旅程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的证明
四、责任免除
4.2因不可抗力事由导致安盛援助的紧急救援服务行动延迟或无法进行,安盛援助不承担相应责任。不可抗力事由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政府干预、航班条件限制等。
4.3安盛援助对下列情形不负紧急救援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9)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运动或任何危险性运动、活动,例如(但不限于)潜水、滑雪、滑水、滑翔活动,以及狩猎、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蹦极、空中运动、带呼吸器的潜水运动,任何形式的速度竞赛和其他任何竞赛。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假牙等)的费用;
13)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1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5)一般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
16)任何未经医生许可就进行的旅行,以寻求海外医疗治疗而进行的旅行,或者任何因为被保险人职业活动直接导致的意外伤害或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