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认为雇主责任险性质问题系本案的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雇主责任险是被保险人对其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工作业务有关而受伤等情形下应付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雇主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责任保险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第三节即财产保险之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将责任保险合同纠纷规定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下一级案由,责任保险应为财产保险,因此,雇主责任险应为财产保险,而非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为补偿性原则。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本案中,死亡员工来福已获得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支付,故上诉人某设备公司仅能请求保险人代为赔偿超出工伤保险支付款项以外的部分,且应以法定赔偿标准为限,对于超出法定标准的部分,系某设备公司自愿向其员工支付,不能向保险人请求代为赔偿。
案情简介
某设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保险公司给付某设备公司保险金80万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某保险公司给付某设备公司保险金62122.5元;二、驳回某设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